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法律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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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在立法過程中有認為「命令」一詞容易混淆,建議改以「規章」代替。但因為在憲法條文中與「法律」對稱的只有「命令」,所以仍維持原用語,並對「法律」採用「制定」一詞,而對「命令」採用「訂定」一詞,以作區別。 | 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在立法過程中有認為「命令」一詞容易混淆,建議改以「規章」代替。但因為在憲法條文中與「法律」對稱的只有「命令」,所以仍維持原用語,並對「法律」採用「制定」一詞,而對「命令」採用「訂定」一詞,以作區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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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令法與律例法===== | =====律令法與律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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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古代中國已有「律」、「令」、「例」等法律形式,但我國現代法制中的「法律」、「命令」、「條例」的意義與古代中國法制並不完全相同,而是與日本現代法制相近。其中「條例」並不代表「法例」,而是一種「法律」。「命令」的意義與「令」雖仍有相似之處,但中國古代「令」的效力高於「律」,而現代法制下的「命令」則不能牴觸「法律」。 | 雖然古代中國已有「律」、「令」、「例」等法律形式,但我國現代法制中的「法律」、「命令」、「條例」的意義與古代中國法制並不完全相同,而是與日本現代法制相近。其中「條例」並不代表「法例」,而是一種「法律」。「命令」的意義與「令」雖仍有相似之處,但中國古代「令」的效力高於「律」,而現代法制下的「命令」則不能牴觸「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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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授權與法定職權===== | =====法律授權與法定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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