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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法律概念:法律與命令====== ======法律概念:法律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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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條文**:[[總則編:1_依據|總則編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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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在立法過程中有認為「命令」一詞容易混淆,建議改以「規章」代替。但因為在憲法條文中與「法律」對稱的只有「命令」,所以仍維持原用語,並對「法律」採用「制定」一詞,而對「命令」採用「訂定」一詞,以作區別。 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在立法過程中有認為「命令」一詞容易混淆,建議改以「規章」代替。但因為在憲法條文中與「法律」對稱的只有「命令」,所以仍維持原用語,並對「法律」採用「制定」一詞,而對「命令」採用「訂定」一詞,以作區別。
  
-====律令法與律例法====+---- 
 +=====律令法與律例法=====
  
 「命令」作為與「法律」對稱的用語,可能不太符合現代中文的口語習慣。憲法中的「命令」是否是在近現代由日本的法律用語輸入並不得而知,但在秦漢、隋唐的古代法律體系就是以「律」和「令」為主體,中國的法律史學者引進日本學者創造的學術概念,稱之為「律令法體制」。「律」和「令」是中國最早法典化(成文化)的法律形式,前者具有普遍性、穩定性、較抽象,後者是由皇帝依社會需求而以詔書靈活地增補。除了「律」和「令」以外,還有「格」、「科」、「比」、「式」等不成文法的法律形式,這套法律體系也對日本和朝鮮有深遠的影響。到了宋元之後,「令」已不能應付社會的變化,於是「例」逐漸取代了「律」以外的所有法律形式,轉變為「律例法體系」。所謂的「例」就是在因時因地針對個別具體事件的處理經驗。由「律令法」轉換成「律例法」反應出實際需求會使法律自然地由簡趨繁,但過於繁雜的法律卻又不利於人民遵守,常被刻意地加以簡化。中國古代的法制就在繁簡間往覆、及理性與經驗主義路線併行之下發展。 「命令」作為與「法律」對稱的用語,可能不太符合現代中文的口語習慣。憲法中的「命令」是否是在近現代由日本的法律用語輸入並不得而知,但在秦漢、隋唐的古代法律體系就是以「律」和「令」為主體,中國的法律史學者引進日本學者創造的學術概念,稱之為「律令法體制」。「律」和「令」是中國最早法典化(成文化)的法律形式,前者具有普遍性、穩定性、較抽象,後者是由皇帝依社會需求而以詔書靈活地增補。除了「律」和「令」以外,還有「格」、「科」、「比」、「式」等不成文法的法律形式,這套法律體系也對日本和朝鮮有深遠的影響。到了宋元之後,「令」已不能應付社會的變化,於是「例」逐漸取代了「律」以外的所有法律形式,轉變為「律例法體系」。所謂的「例」就是在因時因地針對個別具體事件的處理經驗。由「律令法」轉換成「律例法」反應出實際需求會使法律自然地由簡趨繁,但過於繁雜的法律卻又不利於人民遵守,常被刻意地加以簡化。中國古代的法制就在繁簡間往覆、及理性與經驗主義路線併行之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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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古代中國已有「律」、「令」、「例」等法律形式,但我國現代法制中的「法律」、「命令」、「條例」的意義與古代中國法制並不完全相同,而是與日本現代法制相近。其中「條例」並不代表「法例」,而是一種「法律」。「命令」的意義與「令」雖仍有相似之處,但中國古代「令」的效力高於「律」,而現代法制下的「命令」則不能牴觸「法律」。 雖然古代中國已有「律」、「令」、「例」等法律形式,但我國現代法制中的「法律」、「命令」、「條例」的意義與古代中國法制並不完全相同,而是與日本現代法制相近。其中「條例」並不代表「法例」,而是一種「法律」。「命令」的意義與「令」雖仍有相似之處,但中國古代「令」的效力高於「律」,而現代法制下的「命令」則不能牴觸「法律」。
  
-====法律授權與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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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授權與法定職權=====
  
 「法律授權」指的是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授權由指定的行政機關「另訂之」所產生的「授權命令」;而「法定職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基於其「職權」,為了某些行政目的所訂定的「職權命令」。由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並不十分明確,使得行政機關的「命令」很容易過度膨脹。例如行政機關依其「組織法」設立,又直接以「組織法」作為取得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的法源依據,有恣意擴權之虞。也有些「授權命令」的法源依據是另一部「授權命令」,而非「法律」。就算是理應只對機關內部產生效力的「行政規則」,其實也會間接地對人民產生影響力。 「法律授權」指的是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授權由指定的行政機關「另訂之」所產生的「授權命令」;而「法定職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基於其「職權」,為了某些行政目的所訂定的「職權命令」。由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並不十分明確,使得行政機關的「命令」很容易過度膨脹。例如行政機關依其「組織法」設立,又直接以「組織法」作為取得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的法源依據,有恣意擴權之虞。也有些「授權命令」的法源依據是另一部「授權命令」,而非「法律」。就算是理應只對機關內部產生效力的「行政規則」,其實也會間接地對人民產生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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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在「行政程序法」公告之後,「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配合修正,過去大量存在的「職權命令」也並沒有就此終結。因為「職權命令」能讓行政機關能更靈活地達到行政目標,以因應快速變化的社會,例如疫情期間發放補貼或限制醫護人員出國,以及各種政策性補貼,都是以「職權命令」的方式,並沒有法律依據。對行政權來說這無疑是一大便利法門,故實務上仍高度仰賴「職權命令」,甚至有將「職權命令」納入「行政程序法」的提案。法務部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63號、367號、441號都承認「職權命令」的存在,而且實務上「有保留的必要」,只要行政機關不踰越職權命令的界限,「當可贏得立法機關及人民之信賴」。故仍保留「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職權命令」(((89)法務部法規字第000102號)) 。 不過,在「行政程序法」公告之後,「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配合修正,過去大量存在的「職權命令」也並沒有就此終結。因為「職權命令」能讓行政機關能更靈活地達到行政目標,以因應快速變化的社會,例如疫情期間發放補貼或限制醫護人員出國,以及各種政策性補貼,都是以「職權命令」的方式,並沒有法律依據。對行政權來說這無疑是一大便利法門,故實務上仍高度仰賴「職權命令」,甚至有將「職權命令」納入「行政程序法」的提案。法務部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63號、367號、441號都承認「職權命令」的存在,而且實務上「有保留的必要」,只要行政機關不踰越職權命令的界限,「當可贏得立法機關及人民之信賴」。故仍保留「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職權命令」(((89)法務部法規字第000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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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 「中央法規標準法草案總說明」,行政院函(59)台規字第2063號   * 「中央法規標準法草案總說明」,行政院函(59)台規字第2063號
   * 「中央法規標準法草案審查報告」,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函(59)台法發文字第129號   * 「中央法規標準法草案審查報告」,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函(59)台法發文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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