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設於地面層的陽台
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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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設於地面層的陽台 [2026/07/13 05:07] – l.arch | 延伸閱讀:設於地面層的陽台 [2026/07/13 11:21] (目前版本) – [民國103~106年]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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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83~98年==== | ====民國83~98年==== | ||
| - | * **為了增加開發利益**:自民國70年起,「陽台」依地政法規屬於可以登記產權(附屬建物)的項目。在開發利益的考量下,不只每個樓層的陽台一定要設滿,地面層也會設置大量「平台」,企圖登記為附屬建物產權。但是「平台」並非建築法規或地政法規所規範的項目,而技術規則並未規定上方遮蓋物投影在地面的範圍不能設置「陽台」(((83)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99年公告廢止))),所以自83年的函釋起,房地產案開始廣設「地面層陽台」。 | + | * **為了增加開發利益**:自民國70年起,「陽台」依地政法規屬於可以登記產權(附屬建物)的項目。在開發利益的考量下,不只每個樓層的陽台一定要設滿,地面層也會設置大量「平台」,企圖登記為附屬建物產權。但是「平台」並非建築法規或地政法規所規範的項目,而技術規則並未規定上方遮蓋物投影在地面的範圍不能設置「陽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為了免計容積**:此外,上方有遮蓋物但無外牆的地面層半戶外空間,因為比較容易二工加窗、違規利用,所以各地建管在傳統慣例上會要求標示空間名稱,據以檢討樓地板面積和容積。然而技術規則中對於地面層半戶外空間得免計容積的空間只列舉了「騎樓」和「陽台」兩種,並沒有像日本法令中所稱的「外廊」、「玄關」等項目,為了滿足建管的要求、避免計入容積,對於上方有遮蓋物的地面層半戶外空間通常標示為「陽台」來檢討。 | * **為了免計容積**:此外,上方有遮蓋物但無外牆的地面層半戶外空間,因為比較容易二工加窗、違規利用,所以各地建管在傳統慣例上會要求標示空間名稱,據以檢討樓地板面積和容積。然而技術規則中對於地面層半戶外空間得免計容積的空間只列舉了「騎樓」和「陽台」兩種,並沒有像日本法令中所稱的「外廊」、「玄關」等項目,為了滿足建管的要求、避免計入容積,對於上方有遮蓋物的地面層半戶外空間通常標示為「陽台」來檢討。 | ||
| 行 38: | 行 38: | ||
| ====民國103~106年==== | ====民國103~106年==== | ||
| - | * **「陽台(法定空地)」不能登記產權**:不過,在辛苦地繞了一大圈子,終於又重新允許在地面層設置陽台之後,同屬內政部的地政司卻認為「『陽臺(法定空地)』屬法定空地之範圍,與標示為『陽臺』者構造並不相同,其與上開規則所規定應載有『陽臺』尚屬有間,應不得以附屬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繪登記」(([[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陽台(法定空地)」不能登記產權**:不過,在辛苦地繞了一大圈子,終於又重新允許在地面層設置陽台之後,同屬內政部的地政司卻認為「『陽臺(法定空地)』屬法定空地之範圍,與標示為『陽臺』者構造並不相同,其與上開規則所規定應載有『陽臺』尚屬有間,應不得以附屬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繪登記」(([[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上述函釋意旨的形成可能與101年內政部地政司的函釋有關。101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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