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延伸閱讀: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延伸閱讀: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2026/04/15 16:31] – 建立 l.arch延伸閱讀: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2026/04/28 14:22] (目前版本) l.arch
行 1: 行 1: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
 +**關聯條文**:[[第1章_用語定義:1.3_建築面積|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建築面積)]]
 +
 +----
  
 法規的初學者可能認為「何謂建築物」只是猶如哲學問題一般的存在,一般設計者不必加以深究。然而當法規發生疑義的時候,往往必須回到基本定義的條文,就文字邏輯或文字意義加以判斷。例如何種構造物應申請「建造執照」,何種構造物「應計入建築面積」,或何種構造物應適用「退縮建築」的限制,在法條中並未能窮舉適用對象物的所有可能的樣態,而是以一段抽象的文字來描述其內涵(intesnsion)。只不過,這段定義文字恰好也不是那麼嚴謹,本身就存有疑義,有必要加以探討。建築法第4條的規定如下: 法規的初學者可能認為「何謂建築物」只是猶如哲學問題一般的存在,一般設計者不必加以深究。然而當法規發生疑義的時候,往往必須回到基本定義的條文,就文字邏輯或文字意義加以判斷。例如何種構造物應申請「建造執照」,何種構造物「應計入建築面積」,或何種構造物應適用「退縮建築」的限制,在法條中並未能窮舉適用對象物的所有可能的樣態,而是以一段抽象的文字來描述其內涵(intesnsion)。只不過,這段定義文字恰好也不是那麼嚴謹,本身就存有疑義,有必要加以探討。建築法第4條的規定如下:
行 12: 行 16:
 在「建築法」條文的語境裡,這樣的定義並沒有什麼問題。不必為「雜項工作物」另訂任何規定就將其納入管理,可收條文簡潔之效。可是,在「建築技術規則」條文的語境裡則不然,因為有大量的條文在使用「建築物」一詞時,其指稱的對象不包含「雜項工作物」在內。例如「圍牆」及「擋土牆」都屬於「雜項工作物」,如果因為「雜項工作物」屬於「建築物」的一種,而認為圍牆及擋土牆應受到「退縮建築」的限制;或其「牆中心線圍塑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顯然遍離了法規的目的。 在「建築法」條文的語境裡,這樣的定義並沒有什麼問題。不必為「雜項工作物」另訂任何規定就將其納入管理,可收條文簡潔之效。可是,在「建築技術規則」條文的語境裡則不然,因為有大量的條文在使用「建築物」一詞時,其指稱的對象不包含「雜項工作物」在內。例如「圍牆」及「擋土牆」都屬於「雜項工作物」,如果因為「雜項工作物」屬於「建築物」的一種,而認為圍牆及擋土牆應受到「退縮建築」的限制;或其「牆中心線圍塑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顯然遍離了法規的目的。
  
-如果在合乎邏輯的推論下,得到不符合常理、或明顯偏離法規目的的結論,那麼必然有一部分條文不夠周延。這種狀況其實在建築法規中比比皆是,只是如同「房間裡的大象」般的存在,眾人皆沉默以對,鮮少探究問題是怎麼產生的。+如果在合乎邏輯的推論下,得到不符合常理、或明顯偏離法規目的的結論,那麼**必然有一部分條文不夠周延**。這種狀況其實在建築法規中比比皆是,只是如同「房間裡的大象」般的存在,眾人皆沉默以對,鮮少探究問題是怎麼產生的。
  
 =====考據來源法規和歷史條文的重要性===== =====考據來源法規和歷史條文的重要性=====
行 19: 行 23:
  
 來看看在日本建築基準法中對「建築物」的定義(原文詳[國外相關法規]): 來看看在日本建築基準法中對「建築物」的定義(原文詳[國外相關法規]):
 +
 +>定著於土地的工作物之中,有屋頂及柱子或牆壁者(包含有類似構造者),包含其附屬的門或圍牆,設於觀覽用的工作物、或地下或高架工作物內的事務所、店鋪、興行場、倉庫等類似的設施(鐵道及軌道的線路敷地內的運轉保安相關設施和跨線天橋、月台的候車棚、貯藏槽等類似設施除外),包含建築設備在內。
  
 日文的標點符號種類比較少,但連詞的種類比較多,所以必須仰賴連詞來判斷前後文的邏輯關係。中文的特性剛好相反,如果標點符號的使用又不甚講究的話,就很容易發生疑義。 日文的標點符號種類比較少,但連詞的種類比較多,所以必須仰賴連詞來判斷前後文的邏輯關係。中文的特性剛好相反,如果標點符號的使用又不甚講究的話,就很容易發生疑義。
行 29: 行 35:
  
 ---- ----
 +{{tag>[建築物 雜項工作物]}}
 +
 +~~DISCUSSION~~
  
  
延伸閱讀/關於建築物的定義.1776270670.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