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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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關於建築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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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條文**:[[第1章_用語定義:1.3_建築面積|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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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的初學者可能認為「何謂建築物」只是猶如哲學問題一般的存在,一般設計者不必加以深究。然而當法規發生疑義的時候,往往必須回到基本定義的條文,就文字邏輯或文字意義加以判斷。例如何種構造物應申請「建造執照」,何種構造物「應計入建築面積」,或何種構造物應適用「退縮建築」的限制,在法條中並未能窮舉適用對象物的所有可能的樣態,而是以一段抽象的文字來描述其內涵(intesnsion)。只不過,這段定義文字恰好也不是那麼嚴謹,本身就存有疑義,有必要加以探討。建築法第4條的規定如下: 法規的初學者可能認為「何謂建築物」只是猶如哲學問題一般的存在,一般設計者不必加以深究。然而當法規發生疑義的時候,往往必須回到基本定義的條文,就文字邏輯或文字意義加以判斷。例如何種構造物應申請「建造執照」,何種構造物「應計入建築面積」,或何種構造物應適用「退縮建築」的限制,在法條中並未能窮舉適用對象物的所有可能的樣態,而是以一段抽象的文字來描述其內涵(intesnsion)。只不過,這段定義文字恰好也不是那麼嚴謹,本身就存有疑義,有必要加以探討。建築法第4條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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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tag>[建築物 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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