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陽台外緣是否應視為一種建築物開口
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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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陽台外緣」是否應視為一種「建築物開口」? ====== | ====== 「陽台外緣」是否應視為一種「建築物開口」? ====== | ||
| - | **關聯條文**:[[第4章_避難消防: | + | **關聯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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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第4章_避難消防: | + | 在同編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的相關函釋中,將「陽台外緣」也視為一種「建築物開口」,並且限制「陽台外緣」不得位於戶外安全梯開口的2m範圍以內。這似乎是把陽台當作和室內空間一樣具有火災負荷,可能與國內陽台加窗的違章陋習有關,但也可能只是因為口語上有時候把「陽台外緣」稱作「陽台開口」所致。 |
| 不過從整本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來看,不僅從未使用「陽台開口」一詞,還可以找到若干條文証明「陽台外緣」原本並不被當作一種「建築物開口」。例如第45條規定陽台外緣只須距離鄰地地界線1m以上,這個位置就位在本條的「防火間隔」範圍內,但法規並沒有要求陽台外緣必須設置防火設備,足見法規是把陽台視為一種「外部空間」。距離地界1m除了確保隱私的目的,同時也與第97條避免受到火煙侵襲的2m間距有相同的標準(相鄰土地各自退縮1m,合計即為2m)。 | 不過從整本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來看,不僅從未使用「陽台開口」一詞,還可以找到若干條文証明「陽台外緣」原本並不被當作一種「建築物開口」。例如第45條規定陽台外緣只須距離鄰地地界線1m以上,這個位置就位在本條的「防火間隔」範圍內,但法規並沒有要求陽台外緣必須設置防火設備,足見法規是把陽台視為一種「外部空間」。距離地界1m除了確保隱私的目的,同時也與第97條避免受到火煙侵襲的2m間距有相同的標準(相鄰土地各自退縮1m,合計即為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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