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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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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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由來 [2026/07/01 10:34] – [民國63年~71年的技術規則] l.arch延伸閱讀: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由來 [2026/07/01 11:00] (目前版本) – [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由來]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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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由來 ====== ====== 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由來 ======
  
-^本文修改中,尚未完成。^ 
 **關聯條文**:[[第1章_用語定義:1.37_類似通路|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7款(類似通路)、第1條第38款(私設通路)]] **關聯條文**:[[第1章_用語定義:1.37_類似通路|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7款(類似通路)、第1條第38款(私設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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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63~71年的技術規則 =====+===== 民國63~71年的技術規則 =====
  
 +「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的規定在民國63~71年之間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如下圖所示。63年的「類似通路」相當於現行的「基地內的私設通路」,但是沿續了日治時期的規定,不能計入基地面積。而「私設通路」在法條中的意義不明確,只能由第118條、第14條、以及函釋加以理解,其意義為「當基地未臨接建築線的情況,由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的通路」,意即包含了「基地內」和「基地外」的部份。
 +
 +而在配置一模一樣的情況,若申請建照的分期分區方式不一樣,同一條路可能會被歸類為不同的通路種類而受到不同的限制,亦或產生甲基地的私設通路得否與乙基地的類似通路重疊之疑義。例如當時的第110條(防火巷及避難空地之留設)規定「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之基地,除應留設防火巷外,其他各側均應留設1.5公尺以上之避難空地」。為了徹底解決上述問題,民國71年法規大幅修正,把「原本的類似通路和私設通路」合稱為「私設通路」,而為「類似通路」創造了另一個新定義。原本「不能計入基地面積」的規定加以放寬;第118條肯認了「私設通路」的交通功能無異於「道路」,取消「應直接臨接道路,不得以私設道路連接」;另外第110條也取消了「避難空地」的要求。
  
 {{:延伸閱讀:私設通路法規沿革示意圖.jpg|}} {{:延伸閱讀:私設通路法規沿革示意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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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設道路**: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而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自行留設通達計畫道路與建築線連接之通路。 
-  * **類似通路**:建築基地臨接建築線,而建築物出入口不連接建築線必須經由另一通路接建築線者,此一通路稱為類似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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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時「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都不能計入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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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continued... 
  
 {{tag>[ 類似通路 私設通路 路地狀敷地 ]}} {{tag>[ 類似通路 私設通路 路地狀敷地 ]}}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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