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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7_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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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7_閣樓 [2026/04/17 14:57] – [法規意義] 123.194.154.180第1章_用語定義:1.17_閣樓 [2026/06/02 02:45]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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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17款**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閣樓======+======1.17|閣樓======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只適用在斜屋頂建築物,使用的機會不高。||| |★ 只適用在斜屋頂建築物,使用的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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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七、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1^十七、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行 10: 行 10: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4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4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7款。+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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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3: 行 33: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 此「屋頂」指的是「斜屋頂」,平屋頂沒有所謂的「閣樓」(((80)台內營字第933407號))。+  * 此「屋頂」指的是「斜屋頂」,平屋頂沒有所謂的「閣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台內營字第933407號|(80)台內營字第933407號]]))。
  
   * ''#同樂會觀點'' 前句的「樓層」與後句「另一樓層」中的「樓層」並不是同義詞。因為未超過後句規定面積的「閣樓」並視為一個「樓層」,若改採用「樓板」一詞或許更為恰當,以免混淆。   * ''#同樂會觀點'' 前句的「樓層」與後句「另一樓層」中的「樓層」並不是同義詞。因為未超過後句規定面積的「閣樓」並視為一個「樓層」,若改採用「樓板」一詞或許更為恰當,以免混淆。
行 39: 行 39:
   * 因為閣樓不視一個獨立樓層,且免除了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所以對其規模加以限制。不過可能因為本款的使用機會太少,並不像第18款(夾層)一樣增訂了面積的上限。   * 因為閣樓不視一個獨立樓層,且免除了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所以對其規模加以限制。不過可能因為本款的使用機會太少,並不像第18款(夾層)一樣增訂了面積的上限。
  
- +{{tag>[閣樓 斜屋頂 樓地板面積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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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疑義===== +
-  * 照理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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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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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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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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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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