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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8_夾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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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8_夾層 [2026/04/17 15:22] – [執行疑義] 123.194.154.180第1章_用語定義:1.18_夾層 [2026/06/02 02:46]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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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18款**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夾層======+======1.18|夾層======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夾層」在現今仍是常見的設計型態,且與同條第15款「建築物層數」計算的關係密切,會連帶影響其他的法規適用,非常重要。||| |★★★ 「夾層」在現今仍是常見的設計型態,且與同條第15款「建築物層數」計算的關係密切,會連帶影響其他的法規適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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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1^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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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5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5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64年修正,將原規定「夾層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改為「夾層面積之和超過100㎡或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 + 
-  * 民國71年修正,因同一建築物內常於不同樓層分別設置夾層,故將原規定「夾層面積之和超過100㎡或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改為「同一樓層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樓層面積1/3或100㎡者」。 +  * **民國64年**修正,將原規定「夾層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改為「夾層面積之和超過100㎡或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 
-  * 民國72年訂圖例3則。 +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8款。+  * **民國71年**修正,因同一建築物內常於不同樓層分別設置夾層,故將原規定「夾層面積之和超過100㎡或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改為「同一樓層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樓層面積1/3或10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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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72年**訂圖例3則。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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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計入建築物層數**:「夾層」在計算「建築物層數」時並不算一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或稱為「基準層」)。   * **不計入建築物層數**:「夾層」在計算「建築物層數」時並不算一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或稱為「基準層」)。
  
-  * **沒有設置直通樓梯或電梯的義務**:由於「夾層」不算是「樓層」,可以不必設置直通樓梯、電梯、或緊急昇降機通達,相對地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因此當「夾層」作居室使用時,任一點至避難用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縮短至40m 。 +  * **沒有設置直通樓梯或電梯的義務**:由於「夾層」不算是「樓層」,可以不必設置直通樓梯、電梯、或緊急昇降機通達,相對地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因此當「夾層」作居室使用時,任一點至避難用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縮短至40m。((設計施工編第93條第2款第4目)) 
-    * 如果共用樓電梯沒有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其通過夾層的範圍不必計入夾層的樓地板面積 。其中樓梯平台僅限於寬度相等之深度範圍,且不得任意連通夾層,以防止利用此免計容積之函釋任意擴大平台成為可使用的空間 。 +    * 如果共用樓電梯沒有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其通過夾層的範圍不必計入夾層的樓地板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16845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16845號]]))。但如果有設置出入口,就必須計入夾層的樓地板面積合併檢討1/3及100㎡(([[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36277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36277號]])),很容易就超過夾層面積上限。其中「無須計入夾層樓地板面積之共用樓梯平台」只有樓梯寬度相等之深度範圍才可以免計,且不得任意連通夾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營署建管字第0972921948號|(97)營署建管字第0972921948號]])),以防止利用此免計容積之函釋任意擴大平台成為可使用的空間。 
-    * 如果共用樓電梯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則該共用樓電梯及走廊部分都必須與夾層合併檢討1/3及100㎡ 。 +    * 依同編第97條第3項規定,各樓層至少應有一座安全梯「在該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如果該安全梯屬於97條3項之安全梯,就不能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否則在該層會形成兩處出入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40695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40695號]]))
-    * 依同編第97條第3項規定,各樓層至少應有一座安全梯「在該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如果該安全梯屬於97條3項之安全梯,就不能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否則在該層會形成兩處出入口 。+
  
   * ''#日本法令'' 日文中最接近「夾層」形態的是「メザニン(mezzanine)」,或稱「中二階」。但「中二階」視為一個樓層,應計入階数和床面積,所以在日本法令中並沒有類似我國「夾層」的特別規定。   * ''#日本法令'' 日文中最接近「夾層」形態的是「メザニン(mezzanine)」,或稱「中二階」。但「中二階」視為一個樓層,應計入階数和床面積,所以在日本法令中並沒有類似我國「夾層」的特別規定。
  
   * **增建夾層vs家具的上舖/棚架**:早期建商常以挑高樓層設計,並在售屋時明示或暗示可以「增建夾層」。「增建夾層」會增加結構的載重、增加火災負荷和避難時的危險、增加公用設備管線的使用量和基地的使用強度,夾層構造本身的耐力和防火性能也可能堪慮。擅自「增建夾層」屬於違規行為,不過「增建夾層」與「家具的上舖」或「置物棚架」在構造上很相近,認定上容易產生爭議。   * **增建夾層vs家具的上舖/棚架**:早期建商常以挑高樓層設計,並在售屋時明示或暗示可以「增建夾層」。「增建夾層」會增加結構的載重、增加火災負荷和避難時的危險、增加公用設備管線的使用量和基地的使用強度,夾層構造本身的耐力和防火性能也可能堪慮。擅自「增建夾層」屬於違規行為,不過「增建夾層」與「家具的上舖」或「置物棚架」在構造上很相近,認定上容易產生爭議。
-    * **夾層vs隔層**:「隔層」指的是僅作為貯物之用的「裝修體」,相對於「夾層」是可供一般使用的「構造體」。營建署原則上認可「隔層」等室內裝修的需要,但目前尚未具體納入室裝的相關法規 。 +    * **夾層vs隔層**:「隔層」指的是僅作為貯物之用的「裝修體」,相對於「夾層」是可供一般使用的「構造體」。營建署原則上認可「隔層」等室內裝修的需要,但目前尚未具體納入室裝的相關法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81853號|(86)台內營字第8681853號]](會議記錄),收錄於《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黃武達,民93))。 
-    * ''#日本法令'' 增建「メザニン/中二階」在倉庫類建築物是種常態,因此日本有比較明確的執行標準。不論「中二階」的構造為何,如果是「供人員常時使用」,則必須視為一個樓層,計入床面積。不僅中二階的樓板構造必須符合法令的要求,建築防火及消防設備都必須以增加一個樓層後的樓層數來考慮。「常時使用」是相對於「保守点檢等一時的な使用」,例如僅供維修目的所設的「貓道」可以不計入階数和床面積。至於以「機械」而非以「人力」搬運的置物棚架,不屬於「**供人員常時使用**」,也不計入階数和床面積 。+    * ''#日本法令'' 增建「メザニン/中二階」在倉庫類建築物是種常態,因此日本有比較明確的執行標準。不論「中二階」的構造為何,如果是「供人員常時使用」,則必須視為一個樓層,計入床面積。不僅中二階的樓板構造必須符合法令的要求,建築防火及消防設備都必須以增加一個樓層後的樓層數來考慮。「常時使用」是相對於「保守点檢等一時的な使用」,例如僅供維修目的所設的「貓道」可以不計入階数和床面積。至於以「機械」而非以「人力」搬運的置物棚架,不屬於「**供人員常時使用**」,也不計入階数和床面積((《建築確認のための基準総則・集団規定の適用事例 2017年度版》,日本建築行政会議JCBA編集))
  
-  * **建蔽率管制vs容積率管制**:「夾層」在建蔽率管制時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建築物高度允許的範圍內,「夾層」等於是「免費增加的面積」。圖例1-18-(2)還特別提示h≧2.1m,這是為了避免為了增加樓地板面積而犠牲了居室空間品質 。但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夾層面積仍需要計入容積率計算,而且為了防止違建又增加了額外的限制 ,所以現在「夾層」應用在住宅的案例大幅減少,較常應用在一樓的店面。+  * **建蔽率管制vs容積率管制**:「夾層」在建蔽率管制時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建築物高度允許的範圍內,「夾層」等於是「免費增加的面積」。圖例1-18-(2)還特別提示h≧2.1m,這是為了避免為了增加樓地板面積而犠牲了居室空間品質((設計施工編第32條(天花板高度)))。但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夾層面積仍需要計入容積率計算,而且為了防止違建又增加了額外的限制((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所以現在「夾層」應用在住宅的案例大幅減少,較常應用在一樓的店面。
  
 |{{  .:pasted:20260417-151834.png?200  }}|{{  .:pasted:20260417-151843.png?200  }}| |{{  .:pasted:20260417-151834.png?200  }}|{{  .:pasted:20260417-151843.png?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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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夾層vs複層vs錯層**:這三個相似的名詞說明如下:   * **夾層vs複層vs錯層**:這三個相似的名詞說明如下:
     * 「**夾層**」在法規用語中是指附屬於主要樓層的部分樓地板,如圖例1-18-(1)所示。     * 「**夾層**」在法規用語中是指附屬於主要樓層的部分樓地板,如圖例1-18-(1)所示。
-    * 「**複層**」在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字面上似乎是指一個使用單元內有複數樓層(樓中樓),但是廣義的「複層」也包含「夾層」的情況在內,例如第93條和第107條所稱的「複層式構造」。不過在第164-1條的舊條文 中,「複層式構造」指的是「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與第93、107條的意義不同。營建署在其業務宣傳文件中對「複層式構造」的說明為「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 。+    * 「**複層**」在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字面上似乎是指一個使用單元內有複數樓層(樓中樓),但是廣義的「複層」也包含「夾層」的情況在內,例如第93條和第107條所稱的「複層式構造」。不過在第164-1條的舊條文((民國108年已刪去「複層式構造」字樣。))中,「複層式構造」指的是「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與第93、107條的意義不同。營建署在其業務宣傳文件中對「複層式構造」的說明為「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挑空夾層請勿違規」,營建署網站業務新訊))
       * ''#同樂會觀點'' 此說明將「複層」侷限於「樓板高度不同」的單一樓層、未包含「樓中樓」或「夾層」的樣態,似乎又過於狹義。       * ''#同樂會觀點'' 此說明將「複層」侷限於「樓板高度不同」的單一樓層、未包含「樓中樓」或「夾層」的樣態,似乎又過於狹義。
     * 「**錯層**」或「**跳層**」(スキップフロア,skip floor)並不是法規用語,在口語中的意思是指各部分地板面之間高度不同、彼此「錯開」的設計樣態,跟「樓層數」沒有必然關係。「夾層」或「複層」都可以採用「錯層」設計。圖例1-18-(2)就是二樓樓板採「錯層」設計的「複層式單元」,其中一部分樓板符合「夾層」的條件,可不計入層數,因此該建築物為「2層建築物」。     * 「**錯層**」或「**跳層**」(スキップフロア,skip floor)並不是法規用語,在口語中的意思是指各部分地板面之間高度不同、彼此「錯開」的設計樣態,跟「樓層數」沒有必然關係。「夾層」或「複層」都可以採用「錯層」設計。圖例1-18-(2)就是二樓樓板採「錯層」設計的「複層式單元」,其中一部分樓板符合「夾層」的條件,可不計入層數,因此該建築物為「2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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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夾層面積的計算**:在檢討「夾層面積上限」與「容積率」時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請特別留意。   * **夾層面積的計算**:在檢討「夾層面積上限」與「容積率」時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請特別留意。
-    * **檢討夾層面積上限時**:原則上只計算可使用的樓地板範圍,不包含通往夾層的樓梯在內 。若該樓梯通過夾層後繼續通往上方的另一樓層,在該夾層範圍內的「樓梯平台範圍(平台深度以樓梯寬度為限)」也可以不計入夾層面積,但不可將夾層全部視為「樓梯平台」以規避夾層面積限制 。高雄市的圖例中若樓梯最高踏階直接連接夾層,可再扣除一個平台範圍 。 +    * **檢討夾層面積上限時**:原則上只計算可使用的樓地板範圍,不包含通往夾層的樓梯在內((圖例1-18-(2),其中「夾層面積(a)」不包含通往夾層的樓梯在內。))。若該樓梯通過夾層後繼續通往上方的另一樓層,在該夾層範圍內的「樓梯平台範圍(平台深度以樓梯寬度為限)」也可以不計入夾層面積,但不可將夾層全部視為「樓梯平台」以規避夾層面積限制((比照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9款(直通樓梯)之圖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398143號|(75)台內營字第39814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建四字第20508號|(75)建四字第20508號]]))。高雄市的圖例中若樓梯最高踏階直接連接夾層,可再扣除一個平台範圍(((88)高市工務建字第3117號,收錄於《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黃武達,民93))。 
-    * **檢討容積率時**:''#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雙北市的慣例是依圖例1-18-(2),直接以「夾層面積」作為樓地板面積來檢討,樓梯的部份不必計入;但上述位於夾層的「樓梯平台範圍」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 。高雄市則明訂夾層樓梯必須計入樓地板面積 。+    * **檢討容積率時**:''#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雙北市的慣例是依圖例1-18-(2),直接以「夾層面積」作為樓地板面積來檢討,樓梯的部份不必計入;但上述位於夾層的「樓梯平台範圍」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4年:台內營字第322561號|(74)台內營字第322561號]]))。高雄市則明訂夾層樓梯必須計入樓地板面積(((88)高市工務建字第3117號,收錄於《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黃武達,民93))。 
 +    * **夾層設置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法規雖然沒有限制這種情況,但是共用的樓電梯間及梯廳走廊都必須計入夾層的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36277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36277號]])),很容易就會超過上限,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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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  * **夾層vs無障礙通路**:原則上所有「居室」都必須有「無障礙通路」通達,除了同編第167條例外但書的情況以外。因此供居室使用的「夾層」仍需適用「無障礙通路」之定,設置「無障礙坡道」或「無障礙電梯」。
  
-|| +  * **夾層vs陽台**:夾層設置陽台時,陽台面積應與主樓層的陽台合併檢討第1條第3款(([[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531570號|(76)台內營字第531570號]]))及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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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相關法規=====+=====其他相關法規=====
  
-||+  * [[第4章_避難消防:93_直通樓梯之設置|設計施工編第93條]](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第1項第2款第4目 
 +  * [[第4章_避難消防:107_緊急昇降機之構造|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 
 +  * [[第2章_設計通則:27_高層建築物增加空地|設計施工編第27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高度及樓層高度) 
 +  * [[第9章_容積設計:164-1_住宅之挑空及樓層高度|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住宅樓層高度、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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