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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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9_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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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9_居室 [2026/04/17 15:45] – [執行疑義] 123.194.154.180第1章_用語定義:1.19_居室 [2026/06/02 02:45]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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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19款**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居室======+======1.19|居室======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居室/非居室的認定牽涉很多其他法條的適用,包括消防法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非常重要。||| |★★★ 居室/非居室的認定牽涉很多其他法條的適用,包括消防法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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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1^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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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6款,內容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做了一些修改。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6款,內容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做了一些修改。 
-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但書,對住宿類建築物中「衣帽間與儲藏室」的面積佔比加以限制,以防止以「標示為非居室用途」來規避法令限制。 +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但書,對住宿類建築物中「衣帽間與儲藏室」的面積佔比加以限制,以防止以「標示為非居室用途」來規避法令限制。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9款。+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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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浴廁」在一天之中的使用時間和使用人數可能多於「住宅的廚房」,但前者不視為「居室」,後者卻視為「居室」,審查人員和建築師大都自動將其解釋為「廚房的火災風險較高,所以應視為居室」,但這似乎不是「居室」的立法原意。還有「物流倉庫」其實是人員長時間工作的場所,但依其「倉庫」之名而不視為「居室」。     * 例如「浴廁」在一天之中的使用時間和使用人數可能多於「住宅的廚房」,但前者不視為「居室」,後者卻視為「居室」,審查人員和建築師大都自動將其解釋為「廚房的火災風險較高,所以應視為居室」,但這似乎不是「居室」的立法原意。還有「物流倉庫」其實是人員長時間工作的場所,但依其「倉庫」之名而不視為「居室」。
  
-  * **同時以「正/負面表列」其外延,卻沒有明訂「內涵」**的定義方式,遇有疑義的情況常會難以判斷。例如「茶水間」並沒有「烹飪」的功能,但是營建署認為「茶水間」不屬於本款所列「不視為居室」的項目,所以應受「居室」的相關限制 。+  * **同時以「正/負面表列」其外延,卻沒有明訂「內涵」**的定義方式,遇有疑義的情況常會難以判斷。例如「茶水間」並沒有「烹飪」的功能,但是營建署認為「茶水間」不屬於本款所列「不視為居室」的項目,所以應受「居室」的相關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2920349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20349號]]))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是「法規原意不明,只好以文字判斷」的典型。雖然茶水間通常規模不大,但連帶會影響避難逃生、室內裝修材料、消防排煙、乃至於防火區劃等檢討,所以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是「法規原意不明,只好以文字判斷」的典型。雖然茶水間通常規模不大,但連帶會影響避難逃生、室內裝修材料、消防排煙、乃至於防火區劃等檢討,所以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  * ''#日本法令'' 日本的定義是「供居住、辦公、工作、集會、娛樂等類似目的且連續使用的房間」,其中**有無「連續使用」**是個重要的判斷條件。例如「納戸、トイレ、浴室、廊下、倉庫、更衣室、機械室、車庫、玄関ホール」之所以判定為「非居室」的理由是「沒有連續使用」,但也必須視實際使用條件才能判定。例如「住宅的浴室」通常是「非居室」,但是「銭湯或温泉旅館的大浴場」是供不特定多數人連續使用,應視為「居室」。「小型辦公室的更衣室」只有在職員上下班時才會使用,可視為「非居室」,但「健身房的更衣室」就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常時利用,應視為「居室」。料理的場所在日本不必然是「居室,「廚房」在「僅供烹飪而不供用餐、面積小於3~4.5帖、且與他室有明顯的隔間區劃 」時,不視為「居室」;但與客餐廳相連的「開放式廚房」就視為「居室」;「飲食店的廚房」是供料理人長時間連續使用,也視為「居室」。若判定為「居室」,就必須適用對應的環境、衛生、防火、避難等規定。但如果屬於「必須控制溫濕度的作業室等的居室」,對於有效採光和換氣給予差異標準。例如「醫院的X光室」是供不特定病患連續使用,所以視為「居室」,但是屬於「必須控制溫濕度的作業室等的居室」,可免除開窗採光的義務。+  * ''#日本法令'' 日本的定義是「供居住、辦公、工作、集會、娛樂等類似目的且連續使用的房間」,其中**有無「連續使用」**是個重要的判斷條件。例如「納戸、トイレ、浴室、廊下、倉庫、更衣室、機械室、車庫、玄関ホール」之所以判定為「非居室」的理由是「沒有連續使用」,但也必須視實際使用條件才能判定。例如「住宅的浴室」通常是「非居室」,但是「銭湯或温泉旅館的大浴場」是供不特定多數人連續使用,應視為「居室」。「小型辦公室的更衣室」只有在職員上下班時才會使用,可視為「非居室」,但「健身房的更衣室」就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常時利用,應視為「居室」。料理的場所在日本不必然是「居室,「廚房」在「僅供烹飪而不供用餐、面積小於3~4.5帖、且與他室有明顯的隔間區劃((「昭和59年の全国建築行政連絡会議の取扱い」;《建築確認のための基準総則・集団規定の適用事例》,日本建築行政会議編集))」時,不視為「居室」;但與客餐廳相連的「開放式廚房」就視為「居室」;「飲食店的廚房」是供料理人長時間連續使用,也視為「居室」。若判定為「居室」,就必須適用對應的環境、衛生、防火、避難等規定。但如果屬於「必須控制溫濕度的作業室等的居室」,對於有效採光和換氣給予差異標準。例如「醫院的X光室」是供不特定病患連續使用,所以視為「居室」,但是屬於「必須控制溫濕度的作業室等的居室」,可免除開窗採光的義務。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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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水間**:函釋歸屬為「居室」(詳前文說明),請特別留意。與梯廳走廊連接的時候通常會設置防火區劃。   * **茶水間**:函釋歸屬為「居室」(詳前文說明),請特別留意。與梯廳走廊連接的時候通常會設置防火區劃。
  
-  * **靈骨塔**:存放骨灰的納骨塔是一種供宗教信徒集會、殯葬的場所,屬於居室(((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54033號))。至於納骨塔的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 **靈骨塔**:存放骨灰的納骨塔是一種供宗教信徒集會、殯葬的場所,屬於居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54033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54033號]]))。至於納骨塔的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  * **農業溫室**:雖具有類似工作場所的使用性質,但屬農業主管機關所管轄的農業生產設施,故不視為居室(((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  * **農業溫室**:雖具有類似工作場所的使用性質,但屬農業主管機關所管轄的農業生產設施,故不視為居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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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適用條件+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適用條件
  
   * 技術規則中以「居室」作為適用條件的相關條文如下:   * 技術規則中以「居室」作為適用條件的相關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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