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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9_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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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9_居室 [2026/04/26 17:23] 123.194.154.180第1章_用語定義:1.19_居室 [2026/06/02 02:45]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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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居室/非居室的認定牽涉很多其他法條的適用,包括消防法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非常重要。||| |★★★ 居室/非居室的認定牽涉很多其他法條的適用,包括消防法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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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1^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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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6款,內容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做了一些修改。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6款,內容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做了一些修改。 
-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但書,對住宿類建築物中「衣帽間與儲藏室」的面積佔比加以限制,以防止以「標示為非居室用途」來規避法令限制。 +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但書,對住宿類建築物中「衣帽間與儲藏室」的面積佔比加以限制,以防止以「標示為非居室用途」來規避法令限制。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9款。+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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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浴廁」在一天之中的使用時間和使用人數可能多於「住宅的廚房」,但前者不視為「居室」,後者卻視為「居室」,審查人員和建築師大都自動將其解釋為「廚房的火災風險較高,所以應視為居室」,但這似乎不是「居室」的立法原意。還有「物流倉庫」其實是人員長時間工作的場所,但依其「倉庫」之名而不視為「居室」。     * 例如「浴廁」在一天之中的使用時間和使用人數可能多於「住宅的廚房」,但前者不視為「居室」,後者卻視為「居室」,審查人員和建築師大都自動將其解釋為「廚房的火災風險較高,所以應視為居室」,但這似乎不是「居室」的立法原意。還有「物流倉庫」其實是人員長時間工作的場所,但依其「倉庫」之名而不視為「居室」。
  
-  * **同時以「正/負面表列」其外延,卻沒有明訂「內涵」**的定義方式,遇有疑義的情況常會難以判斷。例如「茶水間」並沒有「烹飪」的功能,但是營建署認為「茶水間」不屬於本款所列「不視為居室」的項目,所以應受「居室」的相關限制(((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20349號))。+  * **同時以「正/負面表列」其外延,卻沒有明訂「內涵」**的定義方式,遇有疑義的情況常會難以判斷。例如「茶水間」並沒有「烹飪」的功能,但是營建署認為「茶水間」不屬於本款所列「不視為居室」的項目,所以應受「居室」的相關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2920349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20349號]]))。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是「法規原意不明,只好以文字判斷」的典型。雖然茶水間通常規模不大,但連帶會影響避難逃生、室內裝修材料、消防排煙、乃至於防火區劃等檢討,所以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是「法規原意不明,只好以文字判斷」的典型。雖然茶水間通常規模不大,但連帶會影響避難逃生、室內裝修材料、消防排煙、乃至於防火區劃等檢討,所以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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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水間**:函釋歸屬為「居室」(詳前文說明),請特別留意。與梯廳走廊連接的時候通常會設置防火區劃。   * **茶水間**:函釋歸屬為「居室」(詳前文說明),請特別留意。與梯廳走廊連接的時候通常會設置防火區劃。
  
-  * **靈骨塔**:存放骨灰的納骨塔是一種供宗教信徒集會、殯葬的場所,屬於居室(((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54033號))。至於納骨塔的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 **靈骨塔**:存放骨灰的納骨塔是一種供宗教信徒集會、殯葬的場所,屬於居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54033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54033號]]))。至於納骨塔的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  * **農業溫室**:雖具有類似工作場所的使用性質,但屬農業主管機關所管轄的農業生產設施,故不視為居室(((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  * **農業溫室**:雖具有類似工作場所的使用性質,但屬農業主管機關所管轄的農業生產設施,故不視為居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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