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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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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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 [2026/04/18 02:05] – [條文探討] 123.194.154.180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 [2026/06/02 02:44]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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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21款**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集合住宅======+======1.21|集合住宅======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由於技術規則對「住宅」和「集合住宅」的規定幾乎沒有差別,所以不太重要。||| |由於技術規則對「住宅」和「集合住宅」的規定幾乎沒有差別,所以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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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1^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行 10: 行 10: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8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8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21款。+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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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2: 行 32:
   * 共同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廳、通道等,「共同設備」如給水設備之水箱、供電設備之變電室及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等。   * 共同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廳、通道等,「共同設備」如給水設備之水箱、供電設備之變電室及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等。
  
-  * 3個住宅單位:是指「同一建築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67)台內營字第485335號))。但解釋函並未明釋是以「一幢」還是「一棟」建築物為對象範圍,若以「一幢建築物」為對象範圍,則「連棟建築物」也屬於「集合住宅」;若以「一棟建築物」為對象範圍,則「連棟建築物」可能不屬於「集合住宅」。+  * 3個住宅單位:是指「同一建築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485335號|(67)台內營字第485335號]]))。但解釋函並未明釋是以「一幢」還是「一棟」建築物為對象範圍,若以「一幢建築物」為對象範圍,則「連棟建築物」也屬於「集合住宅」;若以「一棟建築物」為對象範圍,則「連棟建築物」可能不屬於「集合住宅」。
  
   * 本款的連接詞採用「及」與「並(且)」,所以文字邏輯上應該是「具有共同基地」且「具有共同空間或設備」且「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三個條件同時為真時才稱為「集合住宅」。不過這是否是立法原意尚未可知,而且也跟某些解釋函相衝突。   * 本款的連接詞採用「及」與「並(且)」,所以文字邏輯上應該是「具有共同基地」且「具有共同空間或設備」且「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三個條件同時為真時才稱為「集合住宅」。不過這是否是立法原意尚未可知,而且也跟某些解釋函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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