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 [2026/04/18 02:05] – [條文探討] 123.194.154.180 | 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 [2026/06/02 02:44]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
| 行 1: | 行 1: | ||
| - |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21款** | + |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
| - | ======集合住宅====== | + | ======1.21|集合住宅====== |
| | 1974-02-15初訂 | | 1974-02-15初訂 | ||
| |由於技術規則對「住宅」和「集合住宅」的規定幾乎沒有差別,所以不太重要。||| | |由於技術規則對「住宅」和「集合住宅」的規定幾乎沒有差別,所以不太重要。||| | ||
| - | \\ | + | |
| - | \\ | + | ---- |
| ^1^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 ^1^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 ||
| 行 10: | 行 10: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8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21款。 | + | |
| ---- | ---- | ||
| 行 32: | 行 32: | ||
| * 共同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廳、通道等,「共同設備」如給水設備之水箱、供電設備之變電室及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等。 | * 共同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廳、通道等,「共同設備」如給水設備之水箱、供電設備之變電室及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等。 | ||
| - | * 3個住宅單位:是指「同一建築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67)台內營字第485335號))。但解釋函並未明釋是以「一幢」還是「一棟」建築物為對象範圍,若以「一幢建築物」為對象範圍,則「連棟建築物」也屬於「集合住宅」;若以「一棟建築物」為對象範圍,則「連棟建築物」可能不屬於「集合住宅」。 | + | * 3個住宅單位:是指「同一建築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本款的連接詞採用「及」與「並(且)」,所以文字邏輯上應該是「具有共同基地」且「具有共同空間或設備」且「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三個條件同時為真時才稱為「集合住宅」。不過這是否是立法原意尚未可知,而且也跟某些解釋函相衝突。 | * 本款的連接詞採用「及」與「並(且)」,所以文字邏輯上應該是「具有共同基地」且「具有共同空間或設備」且「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三個條件同時為真時才稱為「集合住宅」。不過這是否是立法原意尚未可知,而且也跟某些解釋函相衝突。 | ||
第1章_用語定義/1.21_集合住宅.1776477932.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123.194.154.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