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31_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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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31款** | + |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
| - | ======防火時效====== | +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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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義本身不複雜,也沒什麼疑義,但是對於理解法規觀念非常重要,也有助於理解第3章某些用意不明的條文。|||| | |★★★ 定義本身不複雜,也沒什麼疑義,但是對於理解法規觀念非常重要,也有助於理解第3章某些用意不明的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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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三十一、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 ^1^三十一、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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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防火時效」為第26款,原定義為「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可耐燃之時間」;「防火構造」為第27款。兩者皆與日本法令明顯不同,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由於「防火時效」是對「結構構件」、「防火設備」、「防火區劃構件」之防火性能的描述,與「材料」並無關聯,故修正「防火時效」的定義。第26、27款調整款次為第31、33款。增訂第32款「阻熱性」,係援用CNS的定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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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防火vs耐火**: | + | * **防火vs耐火**:\\ |
| - | * 「防火」一詞在口語上的意義是「預防火災」或「減低潛在火災的機會」,不過在我國建築法規中的意義與口語或消防法規之意義並不完全相同。建築法規中「防火」一詞的內涵包含了「抑制火災的延燒」及「防止建築物的倒塌」在內。其中「抑制火災的延燒」符合「防火」的口語意義;至於「防止建築物的倒塌」則是火災已經發生後的事,與「預防火災」難以歸納為同一個概念。會造成「一詞多義」的原因是我國在引進日本法令時,將「防火」和「耐火」兩個概念混合成一個籠統的概念所致。 | + | * 「防火」一詞在口語上的意義是「預防火災」或「減低潛在火災的機會」,不過在我國建築法規中的意義與口語或消防法規之意義並不完全相同。建築法規中「防火」一詞的內涵包含了「抑制火災的延燒」及「防止建築物的倒塌」在內。其中「抑制火災的延燒」符合「防火」的口語意義;至於「防止建築物的倒塌」則是火災已經發生後的事,與「預防火災」難以歸納為同一個概念。會造成「一詞多義」的原因是我國在引進日本法令時,將「防火」和「耐火」兩個概念混合成一個籠統的概念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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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我國在民國63年引進時,將日本的「耐火構造」譯為「防火構造」,「耐火建築物」譯為「防火建築物」 ,在原生的「防火時效」一詞之定義中卻又夾雜了「耐火」 字樣。可見我國法規用語並沒有明確地區別這兩種概念,了解此一事實有助於理解「防火」在法規中的內涵。 | + | * 我國在民國63年引進時,將日本的「耐火構造」譯為「防火構造」,「耐火建築物」譯為「防火建築物」((原第1條第28款,民國92年刪去。)),在原生的「防火時效」一詞之定義中卻又夾雜了「耐火」((原條文採用「耐燃」一詞,民國92年改為「耐火」。))字樣。可見我國法規用語並沒有明確地區別這兩種概念,了解此一事實有助於理解「防火」在法規中的內涵。 |
| - | * **防火性能與時效**: | + | * **防火性能與時效**:\\ |
| - | * 雖然「防火性能」一詞在設計施工編中出現了16處,但我國建築法規中並沒有明確地定義「防火性能」是什麼。構造的「防火性能」的具體內涵在民國78年才由CNS 12514 確立,在一定的加熱條件下,「結構構件/承重構件(loadbearing element)」應能維持其「承重能力(loading capacity)」;「防火區劃構造/區劃構件(separating element)」應能維持其「遮焰性(integrity,完整性) 」和「阻熱性(insulation)」。 | + | * 雖然「防火性能」一詞在設計施工編中出現了16處,但我國建築法規中並沒有明確地定義「防火性能」是什麼。構造的「防火性能」的具體內涵在民國78年才由CNS 12514((CNS 12514在民國103年廢止,後繼標準為CNS 12514-1~12514-9。))確立,在一定的加熱條件下,「結構構件/承重構件(loadbearing element)」應能維持其「承重能力(loading capacity)」;「防火區劃構造/區劃構件(separating element)」應能維持其「遮焰性(integrity,完整性)((CNS中的「遮焰性」英文採用「integrity」一詞,字面意思是「完整性」。區劃構造只要能維持完整性,就具有遮焰性。日本法令則採用「Flame Insulation」一詞。))」和「阻熱性(insulation)」。\\ |
| - | * **阻熱性**:「阻熱性」的定義在92年才由CNS逆向導入技術規則。在此之前,技術規則中並不存在「阻熱性」的概念。即使在技術規則引進「阻熱性」後,所有「阻熱性」要求都只針對「防火設備」,但是對於「區劃構造」或「外牆構造」、「屋頂構造」是否應具有「阻熱性」卻仍然莫衷一是。由於日本法令對於「防火設備」並沒有「遮熱性」的要求,所以技術規則中對「防火設備」的「阻熱性」要求可能參考自美國法規中的「temperature rise criteria」 。 | + | * **阻熱性**:「阻熱性」的定義在92年才由CNS逆向導入技術規則。在此之前,技術規則中並不存在「阻熱性」的概念。即使在技術規則引進「阻熱性」後,所有「阻熱性」要求都只針對「防火設備」,但是對於「區劃構造」或「外牆構造」、「屋頂構造」是否應具有「阻熱性」卻仍然莫衷一是。由於日本法令對於「防火設備」並沒有「遮熱性」的要求,所以技術規則中對「防火設備」的「阻熱性」要求可能參考自美國法規中的「temperature rise criteria」((IBC 2018> Section 716 Opening protectiv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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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火性能與建築火災**:當火災進入全盛期(Fully Development)時,需利用具有「遮焰性」的「防火區劃」來控制火焰的擴散。此外,結構構件也必須支撐夠長的時間,延緩崩塌,以利於避難及消防行動。符合「防火性能」規範的「結構構件」及「防火區劃構造」統稱為「防火構造」。能保持「防火性能」的時間長短,統稱為「防火時效」。但如果防火區劃只遮斷了火焰,卻沒有隔絕熱傳導,在防火區劃另一邊的可燃物仍有可能達到自燃溫度而起火燃燒 ,所以在某些區劃規定中還加上了「阻熱性」的要求。 | + | * **防火性能與建築火災**:當火災進入全盛期(Fully Development)時,需利用具有「遮焰性」的「防火區劃」來控制火焰的擴散。此外,結構構件也必須支撐夠長的時間,延緩崩塌,以利於避難及消防行動。符合「防火性能」規範的「結構構件」及「防火區劃構造」統稱為「防火構造」。能保持「防火性能」的時間長短,統稱為「防火時效」。但如果防火區劃只遮斷了火焰,卻沒有隔絕熱傳導,在防火區劃另一邊的可燃物仍有可能達到自燃溫度而起火燃燒((例如紙的自燃溫度僅233℃。)),所以在某些區劃規定中還加上了「阻熱性」的要求。\\ |
| * 「**防火設備**」指的是設於開口部且具有防火性能的「門窗設備」,例如防火門、防火窗、防火閘門、防火捲門等,而不是指「消防設備」。「防火設備」是廣義的「防火區劃構造」的一部分,所以通常必須具備與「防火區劃構造」相同時數的防火性能,但也有少數放寬規定。此外,為了避免火場的煙和毒氣妨礙人員避難逃生,在主要避難路徑上的防火區劃開口部的「防火設備」必須具有「遮煙性」。有關第1條第45款的「遮煙性」定義是在民國96年由CNS 15038逆向導入。 | * 「**防火設備**」指的是設於開口部且具有防火性能的「門窗設備」,例如防火門、防火窗、防火閘門、防火捲門等,而不是指「消防設備」。「防火設備」是廣義的「防火區劃構造」的一部分,所以通常必須具備與「防火區劃構造」相同時數的防火性能,但也有少數放寬規定。此外,為了避免火場的煙和毒氣妨礙人員避難逃生,在主要避難路徑上的防火區劃開口部的「防火設備」必須具有「遮煙性」。有關第1條第45款的「遮煙性」定義是在民國96年由CNS 15038逆向導入。 | ||
| - | * **防火構造的規範**: | + | * **防火構造的規範**:\\ |
| - | * 具防火性能的構造規定於第3章第3節,主要有兩種規範方式:「規格式(prescriptive specification)」和「性能式(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規格式」是以法規條文直接規定構造的詳細規格,符合此規格者不必再經由試驗和認可;而「性能式」則是規定一個性能標準,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CNS進行試驗的建築產品大多屬於此類),或由內政部核發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 | + | * 具防火性能的構造規定於第3章第3節,主要有兩種規範方式:「規格式(prescriptive specification)」和「性能式(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規格式」是以法規條文直接規定構造的詳細規格,符合此規格者不必再經由試驗和認可;而「性能式」則是規定一個性能標準,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CNS進行試驗的建築產品大多屬於此類),或由內政部核發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總則編第4條、[[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結構構件與區劃構件的防火構造與性能**:「結構構件」與「區劃構件」在火災中的角色和能力不同,但是兩者在試驗中的加熱條件相同,所以共用同一份「性能式」規範(CNS12514系列)。前者在加熱過程中同時施加載重,只觀測變形量和變形速率來判定「承重能力」;後者只由非曝火面觀察量測「遮焰性」和「阻熱性」。「面狀的結構構件」也可以作為「防火區劃構件」,我國在引進時便將「結構構件」和「防火區劃構造」的「規格式」規範混合在一起。第71~73條所列的「牆壁」規格其實是日本法令 中對「耐力壁」的仕様例示,至於僅作區劃用的「非耐力壁」的仕様則完全被略去。 | + | * **結構構件與區劃構件的防火構造與性能**:「結構構件」與「區劃構件」在火災中的角色和能力不同,但是兩者在試驗中的加熱條件相同,所以共用同一份「性能式」規範(CNS12514系列)。前者在加熱過程中同時施加載重,只觀測變形量和變形速率來判定「承重能力」;後者只由非曝火面觀察量測「遮焰性」和「阻熱性」。「面狀的結構構件」也可以作為「防火區劃構件」,我國在引進時便將「結構構件」和「防火區劃構造」的「規格式」規範混合在一起。第71~73條所列的「牆壁」規格其實是日本法令((現行標準為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57号「耐火構造の構造方法を定める件」))中對「耐力壁」的仕様例示,至於僅作區劃用的「非耐力壁」的仕様則完全被略去。\\ |
| - | * **防火設備的構造與性能**:「防火設備」的防火性能規定於第75、76條,試驗方法是CNS 11227系列,與「承重構件/區劃構件」的CNS 12514有很多相同之處。「防火門」原本也有「規格式」的規範,但民國89年即刪去,現在所有防火門都必須經過試驗及認可程序。 | + | * **防火設備的構造與性能**:「防火設備」的防火性能規定於第75、76條,試驗方法是CNS 11227系列,與「承重構件/區劃構件」的CNS 12514有很多相同之處。「防火門」原本也有「規格式」的規範,但民國89年即刪去,現在所有防火門都必須經過試驗及認可程序。\\ |
| - | * **貫穿部的防火性能**:建築物中的管線和風管不可避免地會穿過「防火區劃」的牆和樓板,該「貫穿部之合成構造」也必須具有與「防火區劃」相同時數之防火性能。「貫穿部」的防火性能規定於第85條,試驗方法是CNS 15814系列。 | + | * **貫穿部的防火性能**:建築物中的管線和風管不可避免地會穿過「防火區劃」的牆和樓板,該「貫穿部之合成構造」也必須具有與「防火區劃」相同時數之防火性能。「貫穿部」的防火性能規定於第85條,試驗方法是CNS 15814系列。\\ |
| - | * **外牆的防火性能**:「非承重外牆」的防火性能規定於第74條,只有性能式規範,沒有規格式規範。不過國內常用的15cmRC外牆已能符合2小時防火時效的規格,所以並沒有造成困擾。至於外牆上的開口部門窗設備並沒有防火性能的要求,除非位於「防火間隔」的範圍內。 | + | * **外牆的防火性能**:「非承重外牆」的防火性能規定於第74條,只有性能式規範,沒有規格式規範。不過國內常用的15cmRC外牆已能符合2小時防火時效的規格,所以並沒有造成困擾。至於外牆上的開口部門窗設備並沒有防火性能的要求,除非位於「防火間隔」的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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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義 | ^ 定義 | ||
| - | |耐火性能\\ 法2条七号|在普通火災終了前,為防止建築物因火災而倒塌及延燒的目的,該建築物的部分所必要的性能。|非損傷性| 令107条一号|3/2/1小時/30分| | + | |耐火性能\\ 法2条七号|在普通火災終了前,為防止建築物因火災而倒塌及延燒的目的,該建築物的部分所必要的性能。|非損傷性((「非損傷性」指的是「不得發生對構造耐力有妨礙的變形、溶融、破壞等損傷」。))| 令107条一号|3/2/1小時/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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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火時效」的相關要求主要規定在第3章(建築物之防火)第3節(防火構造)及第4節(防火區劃),還有第4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的第1節(出入口、走廊、樓梯)、第4節(緊急昇降機)及第6節(防火間隔)。此外在「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工廠建築物」等專章中也有額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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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火建築物vs防火構造之建築物**:早期法規中有「防火建築物」((設計施工編原第1條第28款))一詞,至民國92年已完全刪去。「**防火建築物**」是對「防火區」內的建築物、或是達到第69條附表「應為防火建築物」的門檻才有的要求。在63年最初版本的「防火建築物」定義中只要求「主要構造部分為防火構造」,至於外牆部分只有在「防火帶(相當於現今的防火間隔)」內才須為防火牆或防火設備,這個規定與日本法令中的「**耐火建築物**」相同。至於「**防火構造建築物**」最早的意義與現在的意義可能不同,第69條附表原本只有第六欄的條件(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屬於「應為防火構造者」,若對照日本法令,第六欄是「**準耐火建築物**」的條件。不過我國並沒有引進「準耐火建築物」的規定,而且71年將「防火建築物」之定義修改為所有的外牆均需為防火構造;至92年各條文又將「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均改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使得「防火構造建築物」一詞完全取代了原本的「防火建築物」。另詳第69條之筆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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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ロ^その外壁の開口部で延焼のおそれのある部分に、防火戸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防火設備(その構造が遮炎性能(通常の火災時における火炎を有効に遮るために防火設備に必要とされる性能をいう。第二十七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同じ。)に関して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で、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に限る。)を有すること。^|B|該外牆的開口部在有延燒危險的範圍內的部分,設有防火門等符合政令規定的防火設備(該構造應符合相關政令規定的遮炎性能技術基準、或採用國土交通大臣規定的構造方法、或經由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定)(遮炎性能是指普通火時能有效遮蔽火炎的防火設備的必要性能)。|| | ^ロ^その外壁の開口部で延焼のおそれのある部分に、防火戸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防火設備(その構造が遮炎性能(通常の火災時における火炎を有効に遮るために防火設備に必要とされる性能をいう。第二十七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同じ。)に関して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で、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に限る。)を有すること。^|B|該外牆的開口部在有延燒危險的範圍內的部分,設有防火門等符合政令規定的防火設備(該構造應符合相關政令規定的遮炎性能技術基準、或採用國土交通大臣規定的構造方法、或經由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定)(遮炎性能是指普通火時能有效遮蔽火炎的防火設備的必要性能)。|| | ||
| + | |**建築基準法第2条**(用語の定義)第1項第9号の3|||| | ||
| + | ^準耐火建築物 耐火建築物以外の建築物で、イ又はロ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外壁の開口部で延焼のおそれのある部分に前号ロに規定する防火設備を有するものをいう。^|準耐火建築物 耐火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中,對應於A或B,且該外牆的開口部在有延燒危險的範圍內的部分設有前号B所規定的防火設備者。|| | ||
| + | ^イ^主要構造部を準耐火構造としたもの|A|結構部為準耐火構造者。| | ||
| + | ^ロ^イに掲げる建築物以外の建築物であつて、イに掲げるものと同等の準耐火性能を有するものとして主要構造部の防火の措置その他の事項について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B|A所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其結構部的防火措施等事項符合政令規定的技術基準、具有與A同等的準耐火性能者。| | ||
| - | ^イ^ | + | {{tag>[防火時效 阻熱性 防火構造]}} |
| - | ^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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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USSION~~ | ~~DISCUSSION~~ | ||
第1章_用語定義/1.31_防火時效.1776531357.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