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34_避難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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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2: | 行 22: | ||
| * **基地地面與道路間的連結**:在我國與日本法規對於「避難層(避難階)」的定義中,都沒有明確指出該「基地地面(地上)」在功能上是否只需供「暫時避難」,還是必須與「道路」有效連結以完成「避難疏散」。不過,兩國的法規都規定「直通樓梯(避難階段)」於「避難層」之屋外出入口,必須有通路連接「道路」。換句話說,各「基地地面」是否與「道路」有效連結並不影響「避難層」的認定,但是作為「直通樓梯」終點樓層的「避難層」之屋外出入口,應依同編第90條規定設置寬度1.5m以上之「避難通路」連接「道路」。\\ | * **基地地面與道路間的連結**:在我國與日本法規對於「避難層(避難階)」的定義中,都沒有明確指出該「基地地面(地上)」在功能上是否只需供「暫時避難」,還是必須與「道路」有效連結以完成「避難疏散」。不過,兩國的法規都規定「直通樓梯(避難階段)」於「避難層」之屋外出入口,必須有通路連接「道路」。換句話說,各「基地地面」是否與「道路」有效連結並不影響「避難層」的認定,但是作為「直通樓梯」終點樓層的「避難層」之屋外出入口,應依同編第90條規定設置寬度1.5m以上之「避難通路」連接「道路」。\\ | ||
| * **架高平台或下沉式廣場**:至於「人工地盤」、「露台」、「架高平台」、人為開挖的「下沉式廣場」等如果能與「道路」有效地連結,似乎也不違反「避難層」的立法原意。不過在法條中並沒有關於「有效連結」的規定,只能循「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途逕排除法條的限制。知名案例如台北市的新光三越A8、A9、A11館的地下層有部分安全梯以B1F的「下沉式廣場」作為「避難層」;建造中的台北大巨蛋也以B1F的「下沉式廣場」作為部分安全梯的「避難層」;台北市的集合住宅也有若干的核准案例。\\ | * **架高平台或下沉式廣場**:至於「人工地盤」、「露台」、「架高平台」、人為開挖的「下沉式廣場」等如果能與「道路」有效地連結,似乎也不違反「避難層」的立法原意。不過在法條中並沒有關於「有效連結」的規定,只能循「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途逕排除法條的限制。知名案例如台北市的新光三越A8、A9、A11館的地下層有部分安全梯以B1F的「下沉式廣場」作為「避難層」;建造中的台北大巨蛋也以B1F的「下沉式廣場」作為部分安全梯的「避難層」;台北市的集合住宅也有若干的核准案例。\\ | ||
| - | * **以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為避難層vs無障礙通路**:如果為「防火避難合檢討評定(防綜)」且提送「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建築物,若以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為避難層之情形,應至少有一處屋外出入口得經無障礙通路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以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為避難層vs無障礙通路**:如果為「防火避難合檢討評定(防綜)」且提送「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建築物,若以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為避難層之情形,應至少有一處屋外出入口得經無障礙通路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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