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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6_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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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6_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2026/04/17 05:14]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1章_用語定義:1.6_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2026/06/02 02:4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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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6款**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1.6|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  1982-06-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1982-06-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只應用在特定的建築物用途,使用機會很少。||| |只應用在特定的建築物用途,使用機會很少。|||
-\\  + 
-\\ +----
 ^1^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1^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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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1年增訂為第4款之1,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71年**增訂為第4款之1,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86年修正,酌修文字。 +  * **民國86年**修正,酌修文字。 
-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6款。+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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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使用類組為A-1(公共集會類)的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走廊寬度、樓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建築線退縮距離等規定,都與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相關,但原本法規中並沒有針對計算範圍的認定標準,故依據解釋函(((67)台內營字第774668號))內容增訂。 +  * 使用類組為A-1(公共集會類)的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走廊寬度、樓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建築線退縮距離等規定,都與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相關,但原本法規中並沒有針對計算範圍的認定標準,故依據解釋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74668號|(67)台內營字第774668號]]))內容增訂。 
-    * **露天觀眾席**:觀眾席不論有無頂蓋,都應計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適用相同的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 **露天觀眾席**:觀眾席不論有無頂蓋,都應計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適用相同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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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0-1條**(避難層之出入口) +  * **設計施工編第90-1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page.png|}}]](避難層之出入口) 
-  * **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寬度) +  * **設計施工編第92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page.png|}}]](走廊寬度) 
-  * **設計施工編第122條**(觀眾席與前面空地、側面空地) +  * **設計施工編第122條** [[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page.png|}}]](觀眾席與前面空地、側面空地) 
-  * **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觀眾席與避難空地、避難平台)+  * **設計施工編第127條** [[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page.png|}}]](觀眾席與避難空地、避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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