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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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 [2026/07/08 10:04] – l.arch | 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 [2026/08/20 02:33] (目前版本) – [非平屋頂]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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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95: | 行 195: | ||
| * 是指遮牆的**立面**有1/ | * 是指遮牆的**立面**有1/ | ||
| * 原訂於第1目,因此必須與第1目的樓電梯間等合併檢討1/ | * 原訂於第1目,因此必須與第1目的樓電梯間等合併檢討1/ | ||
| - | * 因為「女兒牆」屬於第9款第3目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項目,所以在計算「透空遮牆」的透空率時,通常只計算女兒牆高度以上的範圍,有些地方已有明文規定,例如桃園市((「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六、(三) ))。但新北市規定當「屋脊裝飾物」與女兒牆共構時,兩者應合併計算透空率,請特別留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編號6-13、「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八、(二) ))。'' | + | * 因為「女兒牆」屬於第9款第3目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項目,所以在計算「透空遮牆」的透空率時,若僅計算女兒牆高度以上的範圍,似乎並未踰越法規的原意。有些地方已有明文規定,例如桃園市((「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六、(三) ))。但新北市規定檢討透空率時應自屋頂板面起算,女兒牆應包含在內,請特別留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編號6-13、「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八、(二) ))。'' |
| * 「透空遮牆」原則上不必檢討水平面的透空率。但如果和「透空立體構架」相連接的情況,難以區別彼此,宜合併檢討水平面透空率。\\ | * 「透空遮牆」原則上不必檢討水平面的透空率。但如果和「透空立體構架」相連接的情況,難以區別彼此,宜合併檢討水平面透空率。\\ | ||
| * **立面透空率不足、或投影面積超過30%的情況**:遮牆如果符合本目的規定可以「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相對地,如果未符合透空率或投影面積規定,就應「計入建築物高度」。「計入建築物高度」意味著會受到各種與高度有關的限制,例如絕對高度限制、高層建築物檢討、3.6: | * **立面透空率不足、或投影面積超過30%的情況**:遮牆如果符合本目的規定可以「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相對地,如果未符合透空率或投影面積規定,就應「計入建築物高度」。「計入建築物高度」意味著會受到各種與高度有關的限制,例如絕對高度限制、高層建築物檢討、3.6: | ||
| 行 246: | 行 246: | ||
| * **沒有樓地板的情況**:由於第164-1條對於住宅的樓層高度有所限制,而最上層之樓層高度計至天花板,所以通常必須以天花板將斜屋頂的屋架封閉,以符合住宅的樓層高度限制。天花板內的屋架空間高度並沒有限制。 | * **沒有樓地板的情況**:由於第164-1條對於住宅的樓層高度有所限制,而最上層之樓層高度計至天花板,所以通常必須以天花板將斜屋頂的屋架封閉,以符合住宅的樓層高度限制。天花板內的屋架空間高度並沒有限制。 | ||
| * 在集合住宅的情況,有些建管承辦為了防止天花板被二工打開、利用其高度增建夾層,會要求以結構板隔斷斜屋頂內的空間。 | * 在集合住宅的情況,有些建管承辦為了防止天花板被二工打開、利用其高度增建夾層,會要求以結構板隔斷斜屋頂內的空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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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地方的特殊規定**:請留意地方的都市計畫法令或單行法令可能另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對農業區及保護區的建築物高度限制,應計算至斜屋頂之最高點,但在3m以內的屋突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72條第4項及第76條第5項,「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第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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