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 [2026/10/15 07:38] – [露天機電設備] l.arch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 [2026/10/15 07:45] (目前版本) – [露天機電設備] l.arch
行 154: 行 154:
 ^(9款4目、10款3~4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9款4目、10款3~4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  * 指露天機電設備和其他雜項工作物,此類屋頂突出物原則上沒有高度和面積的限制。但是像太陽能設備等具有類似頂蓋的情況,如果超過一定高度和規模時,還是會衍生是否涉及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的疑慮。營建署函釋仍必須檢討建蔽率和容積率,除非地方政府另以「土地使用管制法令」加以排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020240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020240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010148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010148號]]))。+  * 指露天機電設備和其他雜項工作物,此類屋頂突出物原則上並沒有高度和面積的限制規定。但是「太陽能設備」是個特例,可能因為容許合併設置頂蓋的原因,如果超過一定高度和規模時,會涉及建蔽率或容積率的檢討,如下所述。
  
   * **太陽能設備(熱水及光電)**:   * **太陽能設備(熱水及光電)**:
行 172: 行 172:
         * **同一建照之建築物包含有H類者**:免設置。         * **同一建照之建築物包含有H類者**:免設置。
         * **同一建照之建築物僅有G-3類者**:免設置。         * **同一建照之建築物僅有G-3類者**:免設置。
-        * 同一建照之建築物包含已施行的類組,但**未包含H類者**:應以建照所載之新/增/改建整體檢討,不因是否包含G-3類,或各類組所佔面積比例而異。+        * 同一建照之建築物包含已施行的類組,但**未包含H類者**:應以建照所載之新/增/改建整體檢討,**不因是否包含G-3類**,或各類組所佔面積比例而異。
         * **社會住宅**及其他公有建築物另涉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另洽經濟部能源署釐清。         * **社會住宅**及其他公有建築物另涉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另洽經濟部能源署釐清。
  
第1章_用語定義/1.9_建築物高度.1792049884.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