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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2_無障礙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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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2_無障礙樓梯 [2026/05/10 15:11] – [條文探討] l.arch第10章_無障礙:167-2_無障礙樓梯 [2026/06/17 04:52] (目前版本)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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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7年訂定的第170條即有「無障礙樓梯」的設置規定,設計標準另訂於第173條(97年刪除)。現行規範中的梯級踏面不可突出、終端警示設施、防護緣(已刪除)、兩側扶手、扶手與壁面間隔、下端水平延伸30cm都是由第173條移出。 +  * **民國77年**訂定的第170條即有「無障礙樓梯」的設置規定,設計標準另訂於第173條(97年刪除)。現行規範中的梯級踏面不可突出、終端警示設施、防護緣(已刪除)、兩側扶手、扶手與壁面間隔、下端水平延伸30cm都是由第173條移出。 
-  * 民國101年本條初訂,原第170條中的設置規定刪除。可能參考自美國法規。+ 
 +  * **民國101年**本條初訂,原第170條中的設置規定刪除。可能參考自美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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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的是依第93條應設直通樓梯的情況,至少應有一座符合無障礙規範。   * 指的是依第93條應設直通樓梯的情況,至少應有一座符合無障礙規範。
  
-  * **是否應通達屋頂平台**:一般「屋頂平台」無須設置「直通樓梯」通達,只有「屋頂避難平台」才須設置「直通樓梯」。依法無須設置「直通樓梯」的「屋頂平台」即無須設置「無障礙樓梯」。另營建署建議,如果屋頂平台設有休憩空間的情況,「宜」設置「無障礙樓梯」通達(((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53401號))。\\   +  * **是否應通達屋頂平台**:一般「屋頂平台」無須設置「直通樓梯」通達,只有「屋頂避難平台」才須設置「直通樓梯」。依法無須設置「直通樓梯」的「屋頂平台」即無須設置「無障礙樓梯」。另營建署建議,如果屋頂平台設有休憩空間的情況,「宜」設置「無障礙樓梯」通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53401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53401號]]))。\\   
-    * 屋突機械室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另內政部將有「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列為容許在屋突機械室合法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的條件之一(((108)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令,「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    * 屋突機械室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另內政部將有「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列為容許在屋突機械室合法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的條件之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108)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令,「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
  
-  * **★ 是否應通達非居室空間之地下室**:依同編第33條規定,「**服務專用樓梯**」的尺寸得不受該條及第4章(避難消防)的限制,所以只通達地下倉儲式停車空間或機房的樓梯部分似乎可以不受尺寸限制。但是此類樓梯往往也是**該樓層唯一的「直通樓梯」**,而「直通樓梯」依本條**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無論該樓層是否有「居室」。國土署113年函釋係針對條文的文義解釋,認為仍應設置至少一座無障礙直通樓梯(((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763號))。\\   +  * **★ 是否應通達非居室空間之地下室**:依同編第33條規定,「**服務專用樓梯**」的尺寸得不受該條及第4章(避難消防)的限制,所以只通達地下倉儲式停車空間或機房的樓梯部分似乎可以不受尺寸限制。但是此類樓梯往往也是**該樓層唯一的「直通樓梯」**,而「直通樓梯」依本條**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無論該樓層是否有「居室」。國土署113年函釋係針對條文的文義解釋,認為仍應設置至少一座無障礙直通樓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763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763號]]))。\\   
-    * ''#同樂會觀點'' 「無障礙設施」的目的是為了供行動不便者在使用建築物時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所謂的「使用」應是指「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而言,本章第167-1條「無障礙通路」也是以連通「居室」和「無障礙設施」為目的。就上述目的來看,對於非供一般使用者使用的樓層及樓梯部分也要求設置「無障礙樓梯」,其必要性存疑。宜設計合適的例外但書。+    * ''#同樂會觀點'' 「無障礙設施」的目的是為了供行動不便者在使用建築物時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所謂的「使用」應是指「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而言,本章第167-1條「無障礙通路」也是以連通「居室」和「無障礙設施」為目的。就上述目的來看,對於非供一般使用者使用的樓層及樓梯部分也要求設置「無障礙樓梯」,其必要性存疑。建議增訂合適的例外但書。
  
   * 設計標準另依**無障礙規範第三章**之規定。請特別留意規範303.2(樓梯轉折設計)、304.1(級高及級深)、305.2(扶手的水平延伸),對樓梯設計的彈性有很大影響。   * 設計標準另依**無障礙規範第三章**之規定。請特別留意規範303.2(樓梯轉折設計)、304.1(級高及級深)、305.2(扶手的水平延伸),對樓梯設計的彈性有很大影響。
  
-  * 規範304.4(特別規定)為小規模集合住宅大樓的尺寸放寬規定,適用條件為「第二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依本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檢討之樓地板面積為240㎡以下者」。\\   +  * **小型集合住宅放寬**:規範304.4(特別規定)為小規模集合住宅大樓的尺寸**放寬規定**,適用條件為「第二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依本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檢討之樓地板面積為240㎡以下者」。\\   
-    * ''#同樂會觀點'' 不過這段文字作為法規設置條件而言尚不夠嚴謹,解析如下: +    * **樓地板面積**:原規定為「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240㎡以下者」,後因「樓地板面積」的計算疑義而修改為「各樓層依本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檢討之樓地板面積為240㎡以下者」(((108)台內營字第1070520550令修正規範,(101)台內營字第101814151號令))。其中第89條第5款所稱的「樓地板面積」不包含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約略等同於「**居室**」樓地板面積。\\   
-      適用對象中的「第二層以上供住宅使用」只是一個條件,適用對象仍為「公寓大廈(建築物全體)」。但很容易被理解為放寬規定只適用於「第二層以上的部份」。 +    * **適用疑義**:規範304.4的適用條件似乎與技規第3、4章的邏輯相連結,但是由於文字過於簡略,實際上充滿疑義。詳如下述: 
-      適用條件並未排除地下層供其他使用的情況,亦不太合理。 +      * ''#同樂會觀點'' 各樓層……樓地板面積為240㎡以下者」從文字上,是指「所有樓層」都符合條件,該建築物才能適用放寬規定,但如此似乎過於嚴格。「直樓梯」是為了通達避難層,若以同編第33條(樓梯尺寸)的邏輯而言,地下層與地上層的「樓梯」尺寸應該可以分別檢討 
-      * 「各層……為240㎡以下者」從文字上來看,是指「所有樓層」都符合這個條件才能適用放寬規定,但這似乎過於嚴格。例如較高樓層面積較小、而較低樓層面積較大的情況,似乎沒有理由不允許較高樓層的樓梯部份適用放寬規定;另外,地上樓層與地下樓層是屬於不同的避難路徑,似乎也沒有理由不允許地下樓層適用放寬規定。 +      * ''#同樂會觀點'' 依同編第98條(直通樓梯之寬度),距避難層之近端樓層與遠端樓層之樓梯總寬度尚且可以分別計算。按照相同的邏輯,如果遠端樓層為240㎡以下者,該樓層部分似乎未嘗可適用放寬規定。樣地如果通達非住宅樓層之樓梯皆符合一般無障礙梯之尺寸,其他住宅樓層部分似乎應可適用放寬規定,而毋需限制第二層以上皆為住宅用途才可放寬 
-      * 原規定為「**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240㎡以下者**」,後因「樓地板面積」的計算疑義而修改為「**依本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檢討之樓地板面積為240㎡以下者**」(((101)台內營字第101814151號,(108)台內營字第1070520550號令修正規範))。第89條第5款的「樓地板面積」是為了計算「避難需求」;而一般樓梯的尺寸則是依第33條的「居室樓地板面積基礎檢討考慮的日常行需求兩者計算標準不同,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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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執行疑義 =====
  
-  * **無障礙樓梯vs無障礙昇降設備**:「無障礙昇降設備」屬於「無障礙通路」的一部份(詳第167-1條之解讀),而「無障礙通路」與「無障礙樓梯」是不同的無障礙設施項目(((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32600號)),兩者不可互相替代。+  * **無障礙樓梯vs無障礙昇降設備**:「無障礙昇降設備」屬於「無障礙通路」的一部份(詳第167-1條之解讀),而「無障礙通路」與「無障礙樓梯」是不同的無障礙設施項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32600號]])),兩者不可互相替代。
  
   * **無障礙樓梯之終點**:「無障礙樓梯」並不屬於「無障礙通路」,而是屬於一種「直通樓梯」。「直通樓梯」應由各樓層通達避難層或地面((設計施工編第93條)),而「無障礙通路」則是由「建築線」通達「居室出入口」及「無障礙設施」。據此推論,「無障礙樓梯」的終點與該樓層是否有「居室」或「無障礙設施」無關,只與是否計入樓層數有關。例如無障礙樓梯毋需通達屋頂平台,但應通達應設直通樓梯的每一樓層。   * **無障礙樓梯之終點**:「無障礙樓梯」並不屬於「無障礙通路」,而是屬於一種「直通樓梯」。「直通樓梯」應由各樓層通達避難層或地面((設計施工編第93條)),而「無障礙通路」則是由「建築線」通達「居室出入口」及「無障礙設施」。據此推論,「無障礙樓梯」的終點與該樓層是否有「居室」或「無障礙設施」無關,只與是否計入樓層數有關。例如無障礙樓梯毋需通達屋頂平台,但應通達應設直通樓梯的每一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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