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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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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2026/05/12 01:55] l.arch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2026/09/11 03:55]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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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7年訂定的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即有「停車位」的設置規定,97年該條增加了「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的規定。設計標準另訂於第177條(97年刪除)。 +  * **民國77年**訂定的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即有「停車位」的設置規定,97年該條增加了「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的規定。設計標準另訂於第177條(97年刪除)。 
-  * 民國101年本條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法規及規範內容可說是美日法規的混合體。所有適用建築物均需設置至少一個無障礙車位,但設置條件並未規定「每幢設置一處」,而是按用途「分類」檢討,原第170條的設置規定刪除。集合住宅類的數量比例酌予降低。 + 
-  * 民國107年修正,原敘述文字在實務上常有不同解讀,故將其表格化。 +  * **民國101年**本條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法規及規範內容可說是美日法規的混合體。所有適用建築物均需設置至少一個無障礙車位,但設置條件並未規定「每幢設置一處」,而是按用途「分類」檢討,原第170條的設置規定刪除。集合住宅類的數量比例酌予降低。 
-  * 民國110年修正,依原規定若二類以上用途的法停數量皆小於50輛,各用途均需設置至少1輛無障礙車位,實務上常有困難,故改為可合併檢討;另增訂二種以上用途之合併計算原則。+ 
 +  * **民國107年**修正,原敘述文字在實務上常有不同解讀,故將其表格化。 
 + 
 +  * **民國110年**修正,依原規定若二類以上用途的法停數量皆小於50輛,各用途均需設置至少1輛無障礙車位,實務上常有困難,故改為可合併檢討;另增訂二種以上用途之合併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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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 +  * 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   
-    * 「無障礙車位」如屬於依法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並沒有限制選配或銷售對象,也沒有禁止約定專用,所以**並非保留給障礙者專用或專購**(((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    * 「無障礙車位」如屬於依法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並沒有限制選配或銷售對象,也沒有禁止約定專用,所以**並非保留給障礙者專用或專購**(([[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  
     * ''#同樂會觀點'' 國內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以地下層為主,設置成本高、尺寸也受限於柱間距。對於中小型基地常常只能勉強滿足無障礙車位的法定數量,甚至設置困難,使得無障礙車位不易普及。     * ''#同樂會觀點'' 國內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以地下層為主,設置成本高、尺寸也受限於柱間距。對於中小型基地常常只能勉強滿足無障礙車位的法定數量,甚至設置困難,使得無障礙車位不易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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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執行疑義 =====
  
-  * **未達停車位的設置門檻**:未達停車空間設置門檻者,不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84)台內營字第8472524號(收錄於170條)))。+  * **未達停車位的設置門檻**:未達停車空間設置門檻者,不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72524號|(84)台內營字第8472524號]](收錄於170條)))。
  
   * **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昇降機的替代性**:   * **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昇降機的替代性**:
-    * 在無法規劃出坡道平面車位的基地,使用汽車昇降機、或全自動機械停車設備是唯一可行的替代選擇。不過營建署認為「行動不便者如單獨行動,因汽車昇降機未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功能,易有操作及安全疑慮,故不宜由汽車用升降機進出停車場通達無障礙停車場(((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33997號))」,故僅可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3項認定設施確有困難而予以排除,但不可以機械停車設備替代無障礙停車位(((105)台內營字第1050817010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451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5280號))。+    * 在無法規劃出坡道平面車位的基地,使用汽車昇降機、或全自動機械停車設備是唯一可行的替代選擇。不過營建署認為「行動不便者如單獨行動,因汽車昇降機未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功能,易有操作及安全疑慮,故不宜由汽車用升降機進出停車場通達無障礙停車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33997號|(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33997號]]))」,故僅可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3項認定設施確有困難而予以排除,但不可以機械停車設備替代無障礙停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台內營字第1050817010號|(105)台內營字第1050817010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451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45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5280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5280號]]))。\\  
     * 各地方政府因小型基地設置困難,多次提出釋疑。民國103年營建署函詢立體停車場協會及電梯協會後所做出解釋,歷年來皆維持原函釋意旨。     * 各地方政府因小型基地設置困難,多次提出釋疑。民國103年營建署函詢立體停車場協會及電梯協會後所做出解釋,歷年來皆維持原函釋意旨。
-      * ''#同樂會觀點'' 不過同樂會向兩個協會查証該回函(((103)中升總字第10305023號、(103)立協(九)字第0333號))內容,皆未指出有操作或安全疑慮,營建署函釋的背後理由不明。而且有許多既有的公共或民間停車場採用汽車昇降機或全自動停車設備,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這些設備有安全疑慮,可能導致停車場管理者不願意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反而影響行動不便者的停車權益。為此國土署聲稱已在111年開會研商修正規範及檢查標準,以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停車權利(((112)國署建管字第1120502629號)),但目前尚無進展。+      * ''#同樂會觀點'' 不過同樂會向兩個協會查証該回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中升總字第10305023號|(103)中升總字第1030502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立協九字第0333號|(103)立協(九)字第0333號]]))內容,皆未指出有操作或安全疑慮,營建署函釋的背後理由不明。而且有許多既有的公共或民間停車場採用汽車昇降機或全自動停車設備,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這些設備有安全疑慮,可能導致停車場管理者不願意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反而影響行動不便者的停車權益。為此國土署聲稱已在111年開會研商修正規範及檢查標準,以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停車權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國署建管字第1120502629號|(112)國署建管字第1120502629號]])),但目前尚無進展。
  
-  * **小型基地或形狀曲折**:本條並沒有例外但書,只有第167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未達150㎡的基地、或單棟單層未達100㎡的建築物、或依第167條第三項可以排除適用。不過即便是面積達到150㎡的小型基地也很難規劃出坡道平面式的地下車位,而無障礙車位又不能採用汽車昇降機、或以全自動停車設備替代,於是**只能設置於地面層**。若基地形狀不佳、或有其他單行規定(例如車道出入口數量及寬度限制),會導致無法配置,嚴重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可能的解決途徑包括以下兩類: +  * **小型基地或形狀曲折**:本條並沒有例外但書,只有第167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未達150㎡的基地、或單棟單層未達100㎡的建築物、或依第167條第三項可以排除適用。不過即便是面積達到150㎡的小型基地也很難規劃出坡道平面式的地下車位,而無障礙車位又不能採用汽車昇降機、或以全自動停車設備替代,於是**只能設置於地面層**。若基地形狀不佳、或有其他單行規定(例如車道出入口數量及寬度限制),會導致無法配置,嚴重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可能的解決途徑包括以下兩類:\\   
-    * 繳納代金,由政府集中興建停車設施:建築法第102-1條挸定,在一定標準以下、且距離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可以繳納代金方式取代設置停車位。就「常理」判斷,如果連設置一般停車位都有困難,當然也沒辦法設置無障礙車位。許多地方政府在實務上都引用停車代金的規定來為小基地解套,並各自訂有不同的條件標準(面積及長寬尺寸),其中新北市明確規定得以代金方式替代無障礙車位((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    * **繳納代金,由政府集中興建停車設施**:建築法第102-1條挸定,在一定標準以下、且距離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可以繳納代金方式取代設置停車位。就「常理」判斷,如果連設置一般停車位都有困難,當然也沒辦法設置無障礙車位。許多地方政府在實務上都引用停車代金的規定來為小基地解套,並各自訂有不同的條件標準(面積及長寬尺寸),其中新北市明確規定得以代金方式替代無障礙車位((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      * **不宜以代金替代**:但是99年營建署對於台北市函詢「『公共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卻回覆「不宜」以代金方式替代,認為依身權法的精神應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採用替代改善方案(((99)營署建管字第0992911665號))。據此,在台北市不能以代金替代無障礙車位。''#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      * **不宜以代金替代**:但是99年營建署對於台北市函詢「『公共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卻回覆「不宜」以代金方式替代,認為依身權法的精神應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採用替代改善方案(([[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2911665號|(99)營署建管字第0992911665號]]))。據此,在台北市不能以代金替代無障礙車位。''#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      * **回歸第167條第三項**:事實上內政部在107年曾經函釋,已依建築法第102-1條繳納代金且基地內已無設置停車空間的情況,免檢討無障礙車位(((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43號(已作廢))),這個見解與前述的「常理判斷」並無二致,但內政部緊接著以「誤發」為由又將前函作廢(((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157號))。112年再次函釋,僅提及依第167條第三項得免設無障礙停車位(((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65號))。比對前後函釋的意旨可知,國土署雖沒有直接否定「以繳納代金替代無障礙停車位」,但是認為「得繳納停車代金的情況」不等於「得免設無障礙停車位的情況」,因此只有符合第167條第三項的情況,基地內才能免設無障礙停車位。 +      * **回歸第167條第三項**:事實上內政部在107年曾經函釋,已依建築法第102-1條繳納代金且基地內已無設置停車空間的情況,免檢討無障礙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43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43號]](已作廢))),這個見解與前述的「常理判斷」並無二致,但內政部緊接著以「誤發」為由又將前函作廢(([[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157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157號]]))。112年再次函釋,僅提及依第167條第三項得免設無障礙停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65號|(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65號]]))。比對前後函釋的意旨可知,國土署雖沒有直接否定「以繳納代金替代無障礙停車位」,但是認為「得繳納停車代金的情況」不等於「得免設無障礙停車位的情況」,因此只有符合第167條第三項的情況,基地內才能免設無障礙停車位。\\   
-    * **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三項認定**:如上所述,只能採用另一個解決途徑,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而排除適用,可依個案認定或另訂通案標準。例如台北市之通案標準(((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993901號「台北市建築物得免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認定原則」))以「基地面積350㎡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18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及深度為準」作為免設置的條件,但是必須設置全自動停車設備來替代,且該設備之下車區應符合相當於無障礙車位及通路的尺寸要求。實際上的限制仍然相當嚴苛,小型基地很可能因無法設置無障礙車位,使得用途受到過度限制,值得商榷。+    * **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三項認定**:如上所述,只能採用另一個解決途徑,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而排除適用,可依個案認定或另訂通案標準。例如台北市之通案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北市都建字第10564993901號|(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993901號]]「台北市建築物得免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認定原則」))以「基地面積350㎡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18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及深度為準」作為免設置的條件,但是必須設置全自動停車設備來替代,且該設備之下車區應符合相當於無障礙車位及通路的尺寸要求。實際上的限制仍然相當嚴苛,小型基地很可能因無法設置無障礙車位,使得用途受到過度限制,值得商榷。\\  
       *「寬度18m」的條件可能來自單一車道的迴轉外徑為17m,再酌加地下室外牆厚度。不過考慮擋土設施或連續壁所需的施工空間,大概需要19.1~19.5m才夠。「面積350㎡」則是18.7m見方。不過就算車道的迴轉部份能夠配置得下,也無停車效率可言,此標準仍未能解決小型基地的改建困境。       *「寬度18m」的條件可能來自單一車道的迴轉外徑為17m,再酌加地下室外牆厚度。不過考慮擋土設施或連續壁所需的施工空間,大概需要19.1~19.5m才夠。「面積350㎡」則是18.7m見方。不過就算車道的迴轉部份能夠配置得下,也無停車效率可言,此標準仍未能解決小型基地的改建困境。
  
-  * **經由汽車昇降機之平台板通達無障礙車位**:小型基地偶有利用汽車昇降機作為車道,而將無障礙車位設於昇降機後方的情況。營建署函釋認為通達無障礙車位的無障礙通路「不宜」行經昇降平台(((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15號(收錄於第167-1條))),但對於車道行經昇降平台並沒有禁止。+  * **經由汽車昇降機之平台板通達無障礙車位**:小型基地偶有利用汽車昇降機作為車道,而將無障礙車位設於昇降機後方的情況。營建署函釋認為通達無障礙車位的無障礙通路「不宜」行經昇降平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15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15號]](收錄於第167-1條))),但對於車道行經昇降平台並沒有禁止。\\  
     * 部分地方政府不認同此種作法,例如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編號07-03))。''#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 部分地方政府不認同此種作法,例如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編號07-03))。''#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  *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無障礙車位」的數量是以「法定停車位數量」為基準,但技術規則並未規定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規定,否則毋需設置「無障礙機車位」(((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08943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300079873號))。+  *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無障礙車位」的數量是以「法定停車位數量」為基準,但技術規則並未規定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規定,否則毋需設置「無障礙機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08943號|(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0894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079873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300079873號]]))。\\  
     * 「公共停車場」依身權法第56條應保留2%之無障礙車位,另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汽機車位應分別計算。機車位尺寸依第4條規定,與無障礙規範的尺寸略有不同。     * 「公共停車場」依身權法第56條應保留2%之無障礙車位,另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汽機車位應分別計算。機車位尺寸依第4條規定,與無障礙規範的尺寸略有不同。
  
-  * **下車區vs無障礙通路**:國土署認為無障礙停車位的「下車區」與建築物的「無障礙通路」之意旨有別,故兩者不得重疊(((112)國署建管字第1120114559號))。如果設置上有困難(例如基地的接道長度很短的情況),只能循同編第167條第3項排除。+  * **下車區vs無障礙通路**:國土署認為無障礙停車位的「下車區」與建築物的「無障礙通路」之意旨有別,故兩者不得重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國署建管字第1120114559號|(112)國署建管字第1120114559號]]))。如果設置上有困難(例如基地的接道長度很短的情況),只能循同編第167條第3項排除。
     * ''#美國法規'' 美國無障礙規範中的「下車區」其實就是「無障礙通路」的一部分,但我國修法時並沒有參考這個觀念。     * ''#美國法規'' 美國無障礙規範中的「下車區」其實就是「無障礙通路」的一部分,但我國修法時並沒有參考這個觀念。
  
-  * ''#同樂會觀點'' **促進無障礙車位普及化的建言**:非對外開放的停車設施中,其「無障礙車位」並非保留給障礙者專用或專購,只有「通用化」的意義而無助於提高障礙者的使用便利,但卻對中小型基地的規劃造成嚴格的限制,顯然有比例失當的問題。為了**促進舊建物的利用及無障礙車位的普及化**,有以下的建議方向: +  * ''#同樂會觀點'' **促進無障礙車位普及化的建言**:非對外開放的停車設施中,其「無障礙車位」並非保留給障礙者專用或專購,只有「通用化」的意義而無助於提高障礙者的使用便利,但卻對中小型基地的規劃造成嚴格的限制,顯然有比例失當的問題。為了**促進舊建物的利用及無障礙車位的普及化**,有以下的建議方向:\\   
-    * 鼓勵設置下車區:只要有適當的乘客下車區就足以使一般停車位成為行動不便人士也能利用的「通用無障礙車位」,並不需要特定尺寸的標準無障礙車位。可考慮讓在一般停車位旁增設的「下車區」也能比照一個停車位給予免計容積的優惠,當有助於「通用無障礙車位」增加,且大幅提規劃的彈性。如果允許「下車區」可以兼人行通道(仿照美國法規的accessible aisle),也能增加設計的彈性,增進停車空間的利用效率。+    * 鼓勵設置下車區:只要有適當的乘客下車區就足以使一般停車位成為行動不便人士也能利用的「通用無障礙車位」,並不需要特定尺寸的標準無障礙車位。可考慮讓在一般停車位旁增設的「下車區」也能比照一個停車位給予免計容積的優惠,當有助於「通用無障礙車位」增加,且大幅提規劃的彈性。如果允許「下車區」可以兼人行通道(仿照美國法規的accessible aisle),也能增加設計的彈性,增進停車空間的利用效率。\\  
     * **汽車昇降機和倉儲式停車設備**:操作汽車昇降機對行動不便的自駕者而言並不存在使用障礙,側邊設置下車區的機械停車設備也不會對輪椅乘客或行動不便的自駕者造成使用障礙。至於設備故障受困時,不論是否為行動不便者都需要䵇助,不可能自行脫困,是以並無限制的必要。     * **汽車昇降機和倉儲式停車設備**:操作汽車昇降機對行動不便的自駕者而言並不存在使用障礙,側邊設置下車區的機械停車設備也不會對輪椅乘客或行動不便的自駕者造成使用障礙。至於設備故障受困時,不論是否為行動不便者都需要䵇助,不可能自行脫困,是以並無限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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