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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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2026/06/17 06:54]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2026/09/11 03:55]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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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 | * 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 | ||
| - | * 「無障礙車位」如屬於依法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並沒有限制選配或銷售對象,也沒有禁止約定專用,所以**並非保留給障礙者專用或專購**(((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 | + | * 「無障礙車位」如屬於依法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並沒有限制選配或銷售對象,也沒有禁止約定專用,所以**並非保留給障礙者專用或專購**(([[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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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 執行疑義 ===== | ||
| - | * **未達停車位的設置門檻**:未達停車空間設置門檻者,不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84)台內營字第8472524號(收錄於170條)))。 | + | * **未達停車位的設置門檻**:未達停車空間設置門檻者,不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昇降機的替代性**: | * **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昇降機的替代性**: | ||
| - | * 在無法規劃出坡道平面車位的基地,使用汽車昇降機、或全自動機械停車設備是唯一可行的替代選擇。不過營建署認為「行動不便者如單獨行動,因汽車昇降機未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功能,易有操作及安全疑慮,故不宜由汽車用升降機進出停車場通達無障礙停車場(((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33997號))」,故僅可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3項認定設施確有困難而予以排除,但不可以機械停車設備替代無障礙停車位(((105)台內營字第1050817010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451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5280號))。\\ | + | * 在無法規劃出坡道平面車位的基地,使用汽車昇降機、或全自動機械停車設備是唯一可行的替代選擇。不過營建署認為「行動不便者如單獨行動,因汽車昇降機未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功能,易有操作及安全疑慮,故不宜由汽車用升降機進出停車場通達無障礙停車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各地方政府因小型基地設置困難,多次提出釋疑。民國103年營建署函詢立體停車場協會及電梯協會後所做出解釋,歷年來皆維持原函釋意旨。 | * 各地方政府因小型基地設置困難,多次提出釋疑。民國103年營建署函詢立體停車場協會及電梯協會後所做出解釋,歷年來皆維持原函釋意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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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基地或形狀曲折**:本條並沒有例外但書,只有第167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未達150㎡的基地、或單棟單層未達100㎡的建築物、或依第167條第三項可以排除適用。不過即便是面積達到150㎡的小型基地也很難規劃出坡道平面式的地下車位,而無障礙車位又不能採用汽車昇降機、或以全自動停車設備替代,於是**只能設置於地面層**。若基地形狀不佳、或有其他單行規定(例如車道出入口數量及寬度限制),會導致無法配置,嚴重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可能的解決途徑包括以下兩類:\\ | * **小型基地或形狀曲折**:本條並沒有例外但書,只有第167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未達150㎡的基地、或單棟單層未達100㎡的建築物、或依第167條第三項可以排除適用。不過即便是面積達到150㎡的小型基地也很難規劃出坡道平面式的地下車位,而無障礙車位又不能採用汽車昇降機、或以全自動停車設備替代,於是**只能設置於地面層**。若基地形狀不佳、或有其他單行規定(例如車道出入口數量及寬度限制),會導致無法配置,嚴重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可能的解決途徑包括以下兩類:\\ | ||
| - | * 繳納代金,由政府集中興建停車設施:建築法第102-1條挸定,在一定標準以下、且距離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可以繳納代金方式取代設置停車位。就「常理」判斷,如果連設置一般停車位都有困難,當然也沒辦法設置無障礙車位。許多地方政府在實務上都引用停車代金的規定來為小基地解套,並各自訂有不同的條件標準(面積及長寬尺寸),其中新北市明確規定得以代金方式替代無障礙車位((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 + | |
| - | * **不宜以代金替代**:但是99年營建署對於台北市函詢「『公共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卻回覆「不宜」以代金方式替代,認為依身權法的精神應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採用替代改善方案(((99)營署建管字第0992911665號))。據此,在台北市不能以代金替代無障礙車位。'' | + | * **不宜以代金替代**:但是99年營建署對於台北市函詢「『公共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卻回覆「不宜」以代金方式替代,認為依身權法的精神應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採用替代改善方案(([[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回歸第167條第三項**:事實上內政部在107年曾經函釋,已依建築法第102-1條繳納代金且基地內已無設置停車空間的情況,免檢討無障礙車位(((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43號(已作廢))),這個見解與前述的「常理判斷」並無二致,但內政部緊接著以「誤發」為由又將前函作廢(((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157號))。112年再次函釋,僅提及依第167條第三項得免設無障礙停車位(((1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65號))。比對前後函釋的意旨可知,國土署雖沒有直接否定「以繳納代金替代無障礙停車位」,但是認為「得繳納停車代金的情況」不等於「得免設無障礙停車位的情況」,因此只有符合第167條第三項的情況,基地內才能免設無障礙停車位。\\ | + | * **回歸第167條第三項**:事實上內政部在107年曾經函釋,已依建築法第102-1條繳納代金且基地內已無設置停車空間的情況,免檢討無障礙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三項認定**:如上所述,只能採用另一個解決途徑,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而排除適用,可依個案認定或另訂通案標準。例如台北市之通案標準(((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993901號「台北市建築物得免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認定原則」))以「基地面積350㎡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18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及深度為準」作為免設置的條件,但是必須設置全自動停車設備來替代,且該設備之下車區應符合相當於無障礙車位及通路的尺寸要求。實際上的限制仍然相當嚴苛,小型基地很可能因無法設置無障礙車位,使得用途受到過度限制,值得商榷。\\ | + | * **由地方政府依第167條第三項認定**:如上所述,只能採用另一個解決途徑,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而排除適用,可依個案認定或另訂通案標準。例如台北市之通案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寬度18m」的條件可能來自單一車道的迴轉外徑為17m,再酌加地下室外牆厚度。不過考慮擋土設施或連續壁所需的施工空間,大概需要19.1~19.5m才夠。「面積350㎡」則是18.7m見方。不過就算車道的迴轉部份能夠配置得下,也無停車效率可言,此標準仍未能解決小型基地的改建困境。 | *「寬度18m」的條件可能來自單一車道的迴轉外徑為17m,再酌加地下室外牆厚度。不過考慮擋土設施或連續壁所需的施工空間,大概需要19.1~19.5m才夠。「面積350㎡」則是18.7m見方。不過就算車道的迴轉部份能夠配置得下,也無停車效率可言,此標準仍未能解決小型基地的改建困境。 | ||
| - | * **經由汽車昇降機之平台板通達無障礙車位**:小型基地偶有利用汽車昇降機作為車道,而將無障礙車位設於昇降機後方的情況。營建署函釋認為通達無障礙車位的無障礙通路「不宜」行經昇降平台(((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15號(收錄於第167-1條))),但對於車道行經昇降平台並沒有禁止。\\ | + | * **經由汽車昇降機之平台板通達無障礙車位**:小型基地偶有利用汽車昇降機作為車道,而將無障礙車位設於昇降機後方的情況。營建署函釋認為通達無障礙車位的無障礙通路「不宜」行經昇降平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部分地方政府不認同此種作法,例如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編號07-03))。'' | * 部分地方政府不認同此種作法,例如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編號07-03))。'' | ||
| - | *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無障礙車位」的數量是以「法定停車位數量」為基準,但技術規則並未規定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規定,否則毋需設置「無障礙機車位」(((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08943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300079873號))。\\ | + | *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無障礙車位」的數量是以「法定停車位數量」為基準,但技術規則並未規定機車停車位之設置義務。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規定,否則毋需設置「無障礙機車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公共停車場」依身權法第56條應保留2%之無障礙車位,另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汽機車位應分別計算。機車位尺寸依第4條規定,與無障礙規範的尺寸略有不同。 | * 「公共停車場」依身權法第56條應保留2%之無障礙車位,另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汽機車位應分別計算。機車位尺寸依第4條規定,與無障礙規範的尺寸略有不同。 | ||
| - | * **下車區vs無障礙通路**:國土署認為無障礙停車位的「下車區」與建築物的「無障礙通路」之意旨有別,故兩者不得重疊(((112)國署建管字第1120114559號))。如果設置上有困難(例如基地的接道長度很短的情況),只能循同編第167條第3項排除。 | + | * **下車區vs無障礙通路**:國土署認為無障礙停車位的「下車區」與建築物的「無障礙通路」之意旨有別,故兩者不得重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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