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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7_無障礙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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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7_無障礙客房 [2026/06/17 08:36]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10章_無障礙:167-7_無障礙客房 [2026/06/17 08:37] (目前版本) – [適用對象]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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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象單元**:法條中並未明訂。由建築管理的邏輯,以「基地」為單元似乎較為合理;但若以實際使用的情境,以經營主體為單元較為合理。   * **對象單元**:法條中並未明訂。由建築管理的邏輯,以「基地」為單元似乎較為合理;但若以實際使用的情境,以經營主體為單元較為合理。
-    * 103年函釋(((10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2086號(收錄於第170條)))依第170條附表說明一(97~101年版本),認為變更使用類組為B-4類,其「無障礙車位」以「幢」對象單元。若同一幢建築物裡登記了多家旅館,仍然以幢來檢討。不過當時的第170條並沒有「客房」項目,所以本條的對象單元還是沒有明確規定。+    * 10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2086號|(10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2086號]](收錄於第170條)))依第170條附表說明一(97~101年版本),認為變更使用類組為B-4類,其「無障礙車位」以「幢」對象單元。若同一幢建築物裡登記了多家旅館,仍然以幢來檢討。不過當時的第170條並沒有「客房」項目,所以本條的對象單元還是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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