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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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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2026/05/30 05:32] – [執行疑義] l.arch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2026/06/19 16:04]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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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ted:20260530-052243.png?300|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pasted:20260530-052243.png?300|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 此定義相當拗口,營建署將其解釋為「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 。\\  +  * 此定義相當拗口,營建署將其解釋為「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82)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  
     * ''#同樂會觀點'' 其中的「使用上不可區分」是來自日本法令,與同編第1條第1款的「連帶使用性」意義相同,其實並不一定是指使用性質而言。\\       * ''#同樂會觀點'' 其中的「使用上不可區分」是來自日本法令,與同編第1條第1款的「連帶使用性」意義相同,其實並不一定是指使用性質而言。\\  
     * ''#日本法令'' 我國的「地下使用單元」對應於「地下の構え」一詞,有將「地下構造物」比擬於「地上建築物」的意味。日本法令有所謂「一敷地一建物」原則,其對「敷地」的定義即為「一建築物或是有用途上不可分的關係的複數建築物所座落之一団土地」。所謂的「用途上不可分」可以理解為在使用上或經營上屬於同一個主體,因此「地下の構え」就是地下街法令的基本對象單元。     * ''#日本法令'' 我國的「地下使用單元」對應於「地下の構え」一詞,有將「地下構造物」比擬於「地上建築物」的意味。日本法令有所謂「一敷地一建物」原則,其對「敷地」的定義即為「一建築物或是有用途上不可分的關係的複數建築物所座落之一団土地」。所謂的「用途上不可分」可以理解為在使用上或經營上屬於同一個主體,因此「地下の構え」就是地下街法令的基本對象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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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  * 「專用直通樓梯」來自東京条例,在建基法施行令中沒有特殊名稱。「專用直通樓梯」原本是指專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直通樓梯,但民國90年第181條增訂「緩衝區」的規定也必須設置「專用直通樓梯」,因此同時修正本款,將兩種「專用直通樓梯」納入同一個用語定義裡。緩衝區的直通樓梯必須為緩衝區所專用,不能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 。另外,第182條規定之「中央管理室」應設的樓梯也稱為「專用直通樓梯」,所以總共有三種樓梯都稱為「專用直通樓梯」。+  * 「專用直通樓梯」來自東京条例,在建基法施行令中沒有特殊名稱。「專用直通樓梯」原本是指專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直通樓梯,但民國90年第181條增訂「緩衝區」的規定也必須設置「專用直通樓梯」,因此同時修正本款,將兩種「專用直通樓梯」納入同一個用語定義裡。緩衝區的直通樓梯必須為緩衝區所專用,不能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另外,第182條規定之「中央管理室」應設的樓梯也稱為「專用直通樓梯」,所以總共有三種樓梯都稱為「專用直通樓梯」。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裡,「專用直通樓梯」一詞是指專供「地下の構え」使用的直通樓梯,作為「地下の構え」之各部分至地下道之步行距離的例外但書條件。我國引進為第183條(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裡,「專用直通樓梯」一詞是指專供「地下の構え」使用的直通樓梯,作為「地下の構え」之各部分至地下道之步行距離的例外但書條件。我國引進為第183條(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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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設施用地的用途:本條大部份函釋的主旨都是針對公共設施用途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各函的判斷標準都不一樣,顯示本條之定義與第178條的適用範圍確有意味不明之處,頗值得玩味。已解釋的項目包括:   * 公共設施用地的用途:本條大部份函釋的主旨都是針對公共設施用途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各函的判斷標準都不一樣,顯示本條之定義與第178條的適用範圍確有意味不明之處,頗值得玩味。已解釋的項目包括:
-    * **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且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78)台內營字第745505號))。 +    * **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且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45505號|(78)台內營字第745505號]]))。 
-    * **地下鐵的通風口、逃生口**:「地下運輸系統」不屬於「地下建築物」(((79)台內營字第770448號))。 +    * **地下鐵的通風口、逃生口**:「地下運輸系統」不屬於「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770448號|(79)台內營字第770448號]]))。 
-    * **地下變電所**:地下變電所不屬於本條定義中之列舉項目。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88)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 +    * **地下變電所**:地下變電所不屬於本條定義中之列舉項目。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88)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 
-    * **台鐵地下車站**:車站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中A-2組之用途,故屬「地下建築物」(((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 **台鐵地下車站**:車站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中A-2組之用途,故屬「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 **性能設計**: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得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方式,排除本章有關防火避難的部份或全部規定。   * **性能設計**: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得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方式,排除本章有關防火避難的部份或全部規定。
-    * 原本「性能設計」規定於第4章(第89-1條,已刪除),舊規定僅能排除該章之適用 。修正後移到總則編。+    * 原本「性能設計」規定於第4章(第89-1條,已刪除),舊規定僅能排除該章之適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修正後移到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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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  * **設計施工編第178條**(地下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 {{:page.png|}}+  * **設計施工編第181條**(地下建築物之連接/緩衝區)(專用直通樓梯之設置規定之一) 
 +  * **設計施工編第181條**(中央管理室之設置及構造規定)(專用直通樓梯之設置規定之二) 
 +  * **設計施工編第183條**(避難之步行距離)(專用直通樓梯之設置規定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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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昭和49年住指発第554号**「地下街に関する基本方針」>地下街に関する取扱方針>第二、一(定義)||
 +^この基準において「地下街」とは、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る地下歩道(地下駅の改札口外の通路、コンコース等を含む。)と当該地下歩道に面して設けられる店舗、事務所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施設とが一体となった地下施設(地下駐車場が併設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 当該地下駐車場を含む。)であって、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道路又は駅前広場(土地区画整理事業、市街地再開発事業等により建設中の道路又は駅前広場を含む。)の区域に係るものとする。ただし、地下歩道に面して設けられる店舗、事務所その他これに類する 施設が、駅務室、機械室等もっぱら公共施設の管理運営のためのもの、移動可能なもの 又は仮設的なもののみの場合は、地下街として扱わないものとする。|本基準所稱的「地下街」,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地下步道(*1)及面向該地下步道所設的店鋪、辦公室等類似設施連成一體的地下設施(*2),在供公共使用的路或車站前廣場(*3)的區域者。但是,面向地下步道所設的店鋪、辦公室等類似設施,僅用於站務室、機械室等公共設施之營運管理者,可移動或為時設置者的情況,不視為地下街。\\ \\ *1 包含地下車站的剪票口外的通路、大廳等\\ *2 地下停車場併設的情況,包含該地下停車場\\ *3 包含土地区画整理事業、市街地再開発事業等的建設中的道路或站前廣場|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73条の2**(用語の定義):參閱第178條之筆記|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 第2条(定義)||||||
 +^この基本方針において、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用語の意義は、当該各号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在本基本方針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語之意義依各号規定。|||
 +^(1)^地下街 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道路又は駅前広場(建設中の道路又は駅前広場を含む。)の区域内にあって、公共地下歩道等と公共地下歩道に面して設けられる店舗等が一体となった地下施設(公共地下駐車場が併設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当該公共地下駐車場を含む。)をいう。ただし、次の各号に掲げるものは、地下街として扱わないものとする。^|(1)|地下街 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或站前廣場(包含建設中的道路或站前廣場)的区域內,公共地下步道等與面向公共地下步道設置的店鋪等一體的地下設施(併設有公共地下停車場的情況,包含該公共地下停車場)。但是,以下各号所示者,不視地下街。||
 +^:::^ア^駅務室、機械室等もっぱら駅及び公共地下歩道等の管理運営のためのもの。|:::|A|站務室、機械室等為了車站或公共地下步道等的營運管理者。|
 +^:::^イ^一団の店舗の面積が100 平方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B|一團店鋪的面積在100㎡以下者。|
 +^(2)^公共地下歩道 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道路又は駅前広場(建設中の道路又は駅前広場を含む。)の区域内にあり、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地下通路及び地下駅の改札口外の通路をいう。^|(2)|公共地下步道 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或站前廣場(包含建設中的道路或站前廣場)的区域內,供公共使用的地下通路及地下車站的剪票口外的通路。||
 +^(3)^公共地下歩道等 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道路又は駅前広場(建設中の道路又は駅前広場を含む。)の区域内にあり、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地下通路、地下駅の改札口外の通路、広場及び階段等をいう。^|(3)|公共地下步道等 供公共用的道路或站前廣場(包含建設中的道路或站前廣場)的区域內,供公共使用的地下通路、地下車站的剪票口外的通路、廣場及樓梯等。||
 +^(4)^店舗等 店舗、管理事務所、行政施設、交番及び案内所等をいう。^|(4)|店鋪等 店鋪、管理辦公室、行政設施、警察崗亭、資訊服務所等。||
 +^(5)^管理者等 管理者及び店舗入店者をいう。^|(5)|管理者等 管理者及店鋪店主。||
  
-----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3章 地下街等>第1節 地下街>第73条之7(地下の構えの各部分から地下道等までの歩行距離)|| 
-=====延伸閱讀=====+^地下の構えの各部分から地下道への出入口に至る歩行距離は、三十メートル以下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当該地下の構えに地上の道路等に避難上有効に通ずる専用の直通階段(これに代わる傾斜路を含む。以下「専用直通階段」という。)が設けられており、地下の構えの各部分から専用直通階段又は地下道への出入口に至る歩行距離が三十メートル以下で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地下之構的各部分至地下道出入口的步行距離,應在30m以下。但是,當該地下之構設有可有效避難至地上的道路等的專用直通樓梯(包含替代的斜坡,以下稱為「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之構的各部分至專用直通樓梯或地下道出入口的步行距離在30m以下的情況,不在此限。| 
 +^2 倉庫その他これに類する用途に供する地下の構え(居室の部分を除く。)について、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場合には、同項中「三十メートル以下」とあるのは、「五十メートル以下」とする。|2 供倉庫等類似用途的地下之構(居室的部分除外),適用前項之規定時,該項中的「30m以下」改為「50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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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3章 地下街等>第1節 地下街>第73条之8(專用直通樓梯)|
  
-> 閱讀更多...+|**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3章 地下街等>第3節地下道に通ずる建築物の地下の部分>第73条之17(階段ホールの設置)|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第2章 地下街の新設及び増設に関する基準>第4節 構造及び設備等>第9条(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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