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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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此定義相當拗口,營建署將其解釋為「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 。\\ | + | * 此定義相當拗口,營建署將其解釋為「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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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 ||
| - | * 「專用直通樓梯」來自東京条例,在建基法施行令中沒有特殊名稱。「專用直通樓梯」原本是指專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直通樓梯,但民國90年第181條增訂「緩衝區」的規定也必須設置「專用直通樓梯」,因此同時修正本款,將兩種「專用直通樓梯」納入同一個用語定義裡。緩衝區的直通樓梯必須為緩衝區所專用,不能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另外,第182條規定之「中央管理室」應設的樓梯也稱為「專用直通樓梯」,所以總共有三種樓梯都稱為「專用直通樓梯」。 | + | * 「專用直通樓梯」來自東京条例,在建基法施行令中沒有特殊名稱。「專用直通樓梯」原本是指專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直通樓梯,但民國90年第181條增訂「緩衝區」的規定也必須設置「專用直通樓梯」,因此同時修正本款,將兩種「專用直通樓梯」納入同一個用語定義裡。緩衝區的直通樓梯必須為緩衝區所專用,不能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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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設施用地的用途:本條大部份函釋的主旨都是針對公共設施用途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各函的判斷標準都不一樣,顯示本條之定義與第178條的適用範圍確有意味不明之處,頗值得玩味。已解釋的項目包括: | * 公共設施用地的用途:本條大部份函釋的主旨都是針對公共設施用途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各函的判斷標準都不一樣,顯示本條之定義與第178條的適用範圍確有意味不明之處,頗值得玩味。已解釋的項目包括: | ||
| - | * **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且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78)台內營字第745505號))。 | + | * **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且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地下鐵的通風口、逃生口**:「地下運輸系統」不屬於「地下建築物」(((79)台內營字第770448號))。 | + | * **地下鐵的通風口、逃生口**:「地下運輸系統」不屬於「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地下變電所**:地下變電所不屬於本條定義中之列舉項目。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88)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 | + | * **地下變電所**:地下變電所不屬於本條定義中之列舉項目。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台鐵地下車站**:車站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中A-2組之用途,故屬「地下建築物」(((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 + | * **台鐵地下車站**:車站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中A-2組之用途,故屬「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性能設計**: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得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方式,排除本章有關防火避難的部份或全部規定。 | * **性能設計**: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得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方式,排除本章有關防火避難的部份或全部規定。 | ||
| - | * 原本「性能設計」規定於第4章(第89-1條,已刪除),舊規定僅能排除該章之適用 。修正後移到總則編。 | + | * 原本「性能設計」規定於第4章(第89-1條,已刪除),舊規定僅能排除該章之適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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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第2章 地下街の新設及び増設に関する基準>第4節 構造及び設備等>第9条(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 |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第2章 地下街の新設及び増設に関する基準>第4節 構造及び設備等>第9条(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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