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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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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2026/05/30 05:40] – [條文探討] l.arch第11章_地下建築:179_用語定義 [2026/06/19 16:04]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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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ted:20260530-052243.png?300|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pasted:20260530-052243.png?300|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 此定義相當拗口,營建署將其解釋為「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82)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  +  * 此定義相當拗口,營建署將其解釋為「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82)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  
     * ''#同樂會觀點'' 其中的「使用上不可區分」是來自日本法令,與同編第1條第1款的「連帶使用性」意義相同,其實並不一定是指使用性質而言。\\       * ''#同樂會觀點'' 其中的「使用上不可區分」是來自日本法令,與同編第1條第1款的「連帶使用性」意義相同,其實並不一定是指使用性質而言。\\  
     * ''#日本法令'' 我國的「地下使用單元」對應於「地下の構え」一詞,有將「地下構造物」比擬於「地上建築物」的意味。日本法令有所謂「一敷地一建物」原則,其對「敷地」的定義即為「一建築物或是有用途上不可分的關係的複數建築物所座落之一団土地」。所謂的「用途上不可分」可以理解為在使用上或經營上屬於同一個主體,因此「地下の構え」就是地下街法令的基本對象單元。     * ''#日本法令'' 我國的「地下使用單元」對應於「地下の構え」一詞,有將「地下構造物」比擬於「地上建築物」的意味。日本法令有所謂「一敷地一建物」原則,其對「敷地」的定義即為「一建築物或是有用途上不可分的關係的複數建築物所座落之一団土地」。所謂的「用途上不可分」可以理解為在使用上或經營上屬於同一個主體,因此「地下の構え」就是地下街法令的基本對象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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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  * 「專用直通樓梯」來自東京条例,在建基法施行令中沒有特殊名稱。「專用直通樓梯」原本是指專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直通樓梯,但民國90年第181條增訂「緩衝區」的規定也必須設置「專用直通樓梯」,因此同時修正本款,將兩種「專用直通樓梯」納入同一個用語定義裡。緩衝區的直通樓梯必須為緩衝區所專用,不能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另外,第182條規定之「中央管理室」應設的樓梯也稱為「專用直通樓梯」,所以總共有三種樓梯都稱為「專用直通樓梯」。+  * 「專用直通樓梯」來自東京条例,在建基法施行令中沒有特殊名稱。「專用直通樓梯」原本是指專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直通樓梯,但民國90年第181條增訂「緩衝區」的規定也必須設置「專用直通樓梯」,因此同時修正本款,將兩種「專用直通樓梯」納入同一個用語定義裡。緩衝區的直通樓梯必須為緩衝區所專用,不能與既有之其他使用樓梯共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另外,第182條規定之「中央管理室」應設的樓梯也稱為「專用直通樓梯」,所以總共有三種樓梯都稱為「專用直通樓梯」。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裡,「專用直通樓梯」一詞是指專供「地下の構え」使用的直通樓梯,作為「地下の構え」之各部分至地下道之步行距離的例外但書條件。我國引進為第183條(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裡,「專用直通樓梯」一詞是指專供「地下の構え」使用的直通樓梯,作為「地下の構え」之各部分至地下道之步行距離的例外但書條件。我國引進為第183條(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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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設施用地的用途:本條大部份函釋的主旨都是針對公共設施用途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各函的判斷標準都不一樣,顯示本條之定義與第178條的適用範圍確有意味不明之處,頗值得玩味。已解釋的項目包括:   * 公共設施用地的用途:本條大部份函釋的主旨都是針對公共設施用途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各函的判斷標準都不一樣,顯示本條之定義與第178條的適用範圍確有意味不明之處,頗值得玩味。已解釋的項目包括:
-    * **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且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78)台內營字第745505號))。 +    * **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且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45505號|(78)台內營字第745505號]]))。 
-    * **地下鐵的通風口、逃生口**:「地下運輸系統」不屬於「地下建築物」(((79)台內營字第770448號))。 +    * **地下鐵的通風口、逃生口**:「地下運輸系統」不屬於「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770448號|(79)台內營字第770448號]]))。 
-    * **地下變電所**:地下變電所不屬於本條定義中之列舉項目。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88)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 +    * **地下變電所**:地下變電所不屬於本條定義中之列舉項目。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不視為「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88)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 
-    * **台鐵地下車站**:車站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中A-2組之用途,故屬「地下建築物」(((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 **台鐵地下車站**:車站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中A-2組之用途,故屬「地下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 **性能設計**: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得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方式,排除本章有關防火避難的部份或全部規定。   * **性能設計**:依總則編第3條規定,得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方式,排除本章有關防火避難的部份或全部規定。
-    * 原本「性能設計」規定於第4章(第89-1條,已刪除),舊規定僅能排除該章之適用(((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修正後移到總則編。+    * 原本「性能設計」規定於第4章(第89-1條,已刪除),舊規定僅能排除該章之適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352號]]))。修正後移到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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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第2章 地下街の新設及び増設に関する基準>第4節 構造及び設備等>第9条(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第2章 地下街の新設及び増設に関する基準>第4節 構造及び設備等>第9条(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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