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高層建築:228_容積空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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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此處的「總樓地板面積」指的是第161條所稱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84)台內營字第8472341號))。 | + | * 此處的「總樓地板面積」指的是第161條所稱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避難空地的比例指標**:「空地比」在先行研究((《高層建築技術準則與管理制度之研究》,陳勇男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委託,民80))中稱之為「容積空地比」,用來表示「建築活動空間與空地之關係,亦為**避難空地之充足與否**之顯現」。在尚未實施容積管制卻先放寬高度限制的期間(詳第227條筆記),台中出現了容積率高達2100%的案例,使得這個問題受到關注。研究顯示日本的容積空地比皆在5~20之間,而當時的高樓案例多在50~60之間,甚至有高達90以上的情況,顯示我國建築基地的使用強度過高。因此對高層建築物額外制定空地比的標準。\\ | + | * **避難空地的比例指標**:「空地比」在先行研究((《高層建築技術準則與管理制度之研究》,陳勇男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委託,民80))中稱之為「容積空地比」,用來表示「建築活動空間與空地之關係,亦為**避難空地之充足與否**之顯現」。在尚未實施容積管制卻先放寬高度限制的期間(詳[[227_適用範圍|第227條]]筆記),台中出現了容積率高達2100%的案例,使得這個問題受到關注。研究顯示日本的容積空地比皆在5~20之間,而當時的高樓案例多在50~60之間,甚至有高達90以上的情況,顯示我國建築基地的使用強度過高。因此對高層建築物額外制定空地比的標準。\\ |
| * 空地比是依「每平方公尺容納4人」為基準推算,商業區的居室使用強度設為7.5㎡/ | * 空地比是依「每平方公尺容納4人」為基準推算,商業區的居室使用強度設為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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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市場用地**: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用地用語通常沒有「分區」字樣,對應到建築法令時常產生疑義。營建署認為「市場用地」應比照「其他使用分區」之規定(((85)營署建字第25829號))。 | + | * **市場用地**: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用地用語通常沒有「分區」字樣,對應到建築法令時常產生疑義。營建署認為「市場用地」應比照「其他使用分區」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一宗基地跨越不同使用分區**: | * **一宗基地跨越不同使用分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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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 =====國外相關法規===== | ||
| - | *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第2章 計画要件>第1 計画的基本要件>1 共通事項>(2)空地率的最低限度(另詳同編第287條之筆記) | + | *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第2章 計画要件>第1 計画的基本要件>1 共通事項>(2)空地率的最低限度(另詳同編[[第15章_綜合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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