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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_高層建築:228_容積空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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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_高層建築:228_容積空地比 [2026/09/04 01:46] – [法規意義] l.arch第12章_高層建築:228_容積空地比 [2026/09/04 01:52] (目前版本) – [國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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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處的「總樓地板面積」指的是第161條所稱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72341號|(84)台內營字第8472341號]]))。   * 此處的「總樓地板面積」指的是第161條所稱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72341號|(84)台內營字第8472341號]]))。
  
-  * **避難空地的比例指標**:「空地比」在先行研究((《高層建築技術準則與管理制度之研究》,陳勇男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委託,民80))中稱之為「容積空地比」,用來表示「建築活動空間與空地之關係,亦為**避難空地之充足與否**之顯現」。在尚未實施容積管制卻先放寬高度限制的期間(詳第227條筆記),台中出現了容積率高達2100%的案例,使得這個問題受到關注。研究顯示日本的容積空地比皆在5~20之間,而當時的高樓案例多在50~60之間,甚至有高達90以上的情況,顯示我國建築基地的使用強度過高。因此對高層建築物額外制定空地比的標準。\\  +  * **避難空地的比例指標**:「空地比」在先行研究((《高層建築技術準則與管理制度之研究》,陳勇男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委託,民80))中稱之為「容積空地比」,用來表示「建築活動空間與空地之關係,亦為**避難空地之充足與否**之顯現」。在尚未實施容積管制卻先放寬高度限制的期間(詳[[227_適用範圍|第227條]]筆記),台中出現了容積率高達2100%的案例,使得這個問題受到關注。研究顯示日本的容積空地比皆在5~20之間,而當時的高樓案例多在50~60之間,甚至有高達90以上的情況,顯示我國建築基地的使用強度過高。因此對高層建築物額外制定空地比的標準。\\  
     * 空地比是依「每平方公尺容納4人」為基準推算,商業區的居室使用強度設為7.5㎡/人,住宅區為3.75㎡/人。\\       * 空地比是依「每平方公尺容納4人」為基準推算,商業區的居室使用強度設為7.5㎡/人,住宅區為3.75㎡/人。\\  
     * ''#同樂會觀點'' 所謂的「避難」是指因故無法逃離而「暫時滯留」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當高層建築物發生災害時,最佳的行動方針應該是逃離而非滯留在基地內。先行研究所稱「避難空地」應該是比較籠統的用語,意指能使逃生行動順暢的空地,通常也有利於救災活動的布署。各國法規對於「避難空地」的觀點不同,紐約和香港就是現成的反例。有愈多的空地當然愈有利於逃生及救災活動,但是逃生主要還是依賴公共道路盡快撤離建築基地,「接道條件」比「空地」更為關鍵。而且就算留設了「空地」也未必對避難而言是「有效」的,例如汽車坡道、私人庭園、基地側後方的狹窄空地均不可謂有效。本條的目的性和規範方式尚有精進的空間。\\       * ''#同樂會觀點'' 所謂的「避難」是指因故無法逃離而「暫時滯留」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當高層建築物發生災害時,最佳的行動方針應該是逃離而非滯留在基地內。先行研究所稱「避難空地」應該是比較籠統的用語,意指能使逃生行動順暢的空地,通常也有利於救災活動的布署。各國法規對於「避難空地」的觀點不同,紐約和香港就是現成的反例。有愈多的空地當然愈有利於逃生及救災活動,但是逃生主要還是依賴公共道路盡快撤離建築基地,「接道條件」比「空地」更為關鍵。而且就算留設了「空地」也未必對避難而言是「有效」的,例如汽車坡道、私人庭園、基地側後方的狹窄空地均不可謂有效。本條的目的性和規範方式尚有精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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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  *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第2章 計画要件>第1 計画的基本要件>1 共通事項>(2)空地率的最低限度(另詳同編第287條之筆記)+  *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第2章 計画要件>第1 計画的基本要件>1 共通事項>(2)空地率的最低限度(另詳同編[[第15章_綜合設計:287_開放空間最小有效面積|第287條]]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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