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高層建築:229_落物曲線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12章_高層建築:229_落物曲線 [2026/06/16 15:24]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第12章_高層建築:229_落物曲線 [2026/06/16 15:27]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 ||
|---|---|---|---|
| 行 17: | 行 17: | ||
| ---- | ---- | ||
|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立法原意是為了避免落下物傷及行人,在後來的函釋中認為還有「減輕鄰棟視覺壓力」的功能(((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670號))。立意雖然良善,但法規的理論基礎並不健全,後來在執行上已經和「增加行人安全性」的原始目的偏離,只剩下「減輕鄰棟視覺壓力」的意義,詳後文說明。在高容積的情況很可能會造成「婚禮蛋糕狀」的退縮量體。\\ | + | * 立法原意是為了避免落下物傷及行人,在後來的函釋中認為還有「減輕鄰棟視覺壓力」的功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
| * '' | * '' | ||
| 行 29: | 行 29: | ||
|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 ||
| - | * **退縮的對象物**:既為「退縮」規定,那麼何種建築元素必須受限成為關鍵。營建署函釋「基於法規的一致性」,比照第164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和台北市土管「建築物高度比」的規定,**不包含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遮陽板**(((86)台內營字第8672247號))。不過這個解釋著重於「**退縮建築**」,而偏離了立法原意的「防止落物傷人」,因為「陽台」就是最會掉落物品的空間。而且如果目的是為了防止落物,那麼沒有外牆開口的部份並無落物之虞,為何仍須以「落物曲線」之名義退縮建築? | + | * **退縮的對象物**:既為「退縮」規定,那麼何種建築元素必須受限成為關鍵。營建署函釋「基於法規的一致性」,比照第164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和台北市土管「建築物高度比」的規定,**不包含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遮陽板**(([[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基地側面或背面的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仍應退縮落物曲線(((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670號))。 | + | * 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基地側面或背面的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仍應退縮落物曲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但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 ^但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 ||
第12章_高層建築/229_落物曲線.1781623463.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