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1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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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山坡地定義====== | ======261|山坡地定義====== | ||
| | 1997-12-26初訂 | | 1997-12-26初訂 | ||
| - | |★★★ 第262條的規定會造成很大的規劃限制,因此其中的用語定義非常重要。||| | + | |★★★ 第262條的規定會造成很大的規劃限制,因此其中的用語定義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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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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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本條的用語定義皆應用於第262條的「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 | + | * 本條的用語定義皆應用於[[262_不得開發建築|第262條]]的「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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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適用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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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延伸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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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探討===== | =====條文探討===== | ||
| - | ^^ | + |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1/ |
| + | * **公式由來**:此公式是由被譽為「現代水文學之父」的美國土木工程師、土壤科學家Robert E. Horton在1932年提出((Dranage-Basin Characteristics, | ||
| + | {{ .: | ||
| - | ---- | + | * **原本是應用於大範圍的公式**:「坵塊法」原本是針對大範圍集水區所設計的快速公式,其中的**常數π/ |
| - | =====執行疑義===== | + | * '' |
| + | * **只能用於等高線地形圖**:「坵塊法」的另一個侷限,是只能應用於等高線地形圖。近年有許多研究利用數值地形模型(Digital Terrain Model, DTM)進行各種山坡地坡度計算方法的研究,結果顯示比法定的「坵塊法」有更好的穩定性,較不易受方格的角度或位置影響坡度值((《利用交點法與內插法計算山坡地坡度之比較研究》,余東穎,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論,民94\\ 「網格平均坡度萃取方法應用於山坡地解編之研究」,陳璁慶等,水土保持學報,2004))。\\ | ||
| + | * **地形圖的版本**:坵塊法所使用的地形圖應為原始地形的實測地形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依法申請整地之雜項執照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者,或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完竣者,通常以其核定的地形作為原始地形認定,而非以自然原始地形認定((參考「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 ||
| + | * 台北市(((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及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均規定應採用政府出版的特定年份之航測地形圖作為原始地形認定,以防止擅自整地。 | ||
| + | * 至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皆使用技師簽証的現況實測地形圖,不必與建照圖坵塊檢討所使用之地形圖版本一致。\\ | ||
| + | * **計曲線的間距**:航測地形圖之等高線計曲線間距可能僅有2m等級,但營建署並未允許平均內插等高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坵塊的邊長、角度、及位置**:技術規則僅規定邊長不得大於25m,規劃者可以自行選擇最有利的邊長、角度、和位置方案,以獲得「面積最大」或「最有利於建築配置」的可建築範圍。一般而言,檢討「開發強度分析」與「建築配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地形底圖和坵塊方案。\\ | ||
| + | * **邊長的最佳方案**:愈大的坵塊,愈能夠消緩微地形對放大坡度值的影響;愈小的坵塊,則愈能適應坡向(等高線方向)不規則的地形,須依個案的地形特性來決定採取哪一種策略。依第262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範圍不得開發建築。再依坵塊法的公式推算,最佳的坵塊邊長並非整數。以計曲線間距為1m的等高線為例,平均坡度≦30%可推導出L必須≧ 1.3083 n,平均坡度≦55%可推導出L必須≧ 0.7136 n。其中L愈大,能容許愈多等高線交點n;L愈小,愈容易適應曲折的等高線;而n必為整數且為偶數(本款第2目的附圖有誤), 對應不同交點數n的最小L值如下表: | ||
| - | ---- | + | | ^ n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
| - | =====其他相關法規===== | + | ^S≦30%^ |
| + | ^S≦55%^ | ||
| + | * | ||
| + | * | ||
| + | * **建築技術規則**並沒有規定L應為整數,也沒有邊長下限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則規定L只能為10或25m。不過水保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所採用的坵塊方案主要用於水理計算,並不需要與建照圖的坵塊方案一致,得否設置水保設施的範圍還是依照建照圖的可建築範圍為準,請特別留意。\\ | ||
| + | * **角度的最佳方案**:通常坵塊方格線與等高線平行時,交點數最少。但同一個坵塊方案不能混用兩種不同角度的坵塊。\\ | ||
| + | * **位置的最佳方案**:等高線密集的區域可能會是檢討上的關鍵,可以平移坵塊方格,以避免密集的等高線落在同一個坵塊。 | ||
| + | |||
| + | * **台北市的特殊規定** ((參考「SOP04開發建築水保行政查核備忘錄」,《台北市水土保持申報完全手冊(第三版)》,台北市政府,民98)): | ||
| + | * **非山限區**:「開發強度分析(可否計入法定空地)」應使用民國80~84年政府發行的航測地形圖,等高線可以平均內插至1m的間距,坵塊尺寸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於「開發強度分析」所得之「可建築範圍」,須再套繪至技師簽証之現況實測地形圖做「建築配置分析」,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亦不得建築(((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98)府都建字第09863506800號修正第一點第(二)、(三)、(五)項。))。意即兩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坵塊方案,但採用不同底圖。\\ | ||
| + | * **山限區**:「建蔽率、容積率檢討」應使用民國80~84年政府發行的航測地形圖,只能採用10m的坵塊,但既有房屋之改建可以採用5~10m之整數的坵塊。「建築配置」使用相同的航測地形圖,可以採用與「建蔽率、容積率檢討」不同的坵塊方案,其邊長應為5~10m之整數;依「建築配置」所得之「可建築範圍」坵塊方案必須再套繪至技師簽証之現況實測地形圖進行「建物配置分析」,其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亦不得建築(((105)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8點))。意即「建蔽率、容積率檢討」與「建築配置」應採用相同的底圖、不同的坵塊方案,而「建築配置」與「建物配置分析」應採用不同的底圖、相同的坵塊方案。 | ||
| + | * 雖然愈小的方格愈能顧及建築的配置彈性,補償了坵塊法的部份缺陷,但小方格其實已經悖離了Horton設計坵塊法的原始假設「坡向角α隨機分布」,必然會放大坡度值,而受到質疑((「修訂本市都市計畫『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P.6修正說明,PP.30~33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陳情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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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外相關法規===== | + | =====執行疑義===== |
| - | ||||| | + | * **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集村農舍」是將農舍興建的權利轉移到他宗農業用地上集合興建。但原本沒有興建農舍權利之土地,例如平均坡度超過30%的山坡地農業用地,就不能參加集村興建。故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有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專章檢討平均坡度,超過30%的部份不得作為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或「配合耕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93)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96)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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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一|| | + | |
| - | ^二^|二|| | + | |
| - | ^三^|三|| | + | |
| - | ^四^|四|| | + | |
| - | ^五^|五|| | + | |
| - | ^:::^イ^|:::|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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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62_不得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不得開發建築) | ||
| - | {{tag> | + | {{tag>[山坡地建築 坵塊法 平均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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