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1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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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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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用於等高線地形圖**:「坵塊法」的另一個侷限,是只能應用於等高線地形圖。近年有許多研究利用數值地形模型(Digital Terrain Model, DTM)進行各種山坡地坡度計算方法的研究,結果顯示比法定的「坵塊法」有更好的穩定性,較不易受方格的角度或位置影響坡度值((《利用交點法與內插法計算山坡地坡度之比較研究》,余東穎,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論,民94\\ 「網格平均坡度萃取方法應用於山坡地解編之研究」,陳璁慶等,水土保持學報,2004))。\\ | * **只能用於等高線地形圖**:「坵塊法」的另一個侷限,是只能應用於等高線地形圖。近年有許多研究利用數值地形模型(Digital Terrain Model, DTM)進行各種山坡地坡度計算方法的研究,結果顯示比法定的「坵塊法」有更好的穩定性,較不易受方格的角度或位置影響坡度值((《利用交點法與內插法計算山坡地坡度之比較研究》,余東穎,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論,民94\\ 「網格平均坡度萃取方法應用於山坡地解編之研究」,陳璁慶等,水土保持學報,2004))。\\ | ||
| - | * **地形圖的版本**:坵塊法所使用的地形圖應為原始地形的實測地形圖(((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9621號))。 | + | * **地形圖的版本**:坵塊法所使用的地形圖應為原始地形的實測地形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依法申請整地之雜項執照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者,或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完竣者,通常以其核定的地形作為原始地形認定,而非以自然原始地形認定((參考「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 * 依法申請整地之雜項執照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者,或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完竣者,通常以其核定的地形作為原始地形認定,而非以自然原始地形認定((參考「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 ||
| * 台北市(((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及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均規定應採用政府出版的特定年份之航測地形圖作為原始地形認定,以防止擅自整地。 | * 台北市(((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及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均規定應採用政府出版的特定年份之航測地形圖作為原始地形認定,以防止擅自整地。 | ||
| * 至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皆使用技師簽証的現況實測地形圖,不必與建照圖坵塊檢討所使用之地形圖版本一致。\\ | * 至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皆使用技師簽証的現況實測地形圖,不必與建照圖坵塊檢討所使用之地形圖版本一致。\\ | ||
| - | * **計曲線的間距**:航測地形圖之等高線計曲線間距可能僅有2m等級,但營建署並未允許平均內插等高線(((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9621號))。 | + | * **計曲線的間距**:航測地形圖之等高線計曲線間距可能僅有2m等級,但營建署並未允許平均內插等高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坵塊的邊長、角度、及位置**:技術規則僅規定邊長不得大於25m,規劃者可以自行選擇最有利的邊長、角度、和位置方案,以獲得「面積最大」或「最有利於建築配置」的可建築範圍。一般而言,檢討「開發強度分析」與「建築配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地形底圖和坵塊方案。\\ | * **坵塊的邊長、角度、及位置**:技術規則僅規定邊長不得大於25m,規劃者可以自行選擇最有利的邊長、角度、和位置方案,以獲得「面積最大」或「最有利於建築配置」的可建築範圍。一般而言,檢討「開發強度分析」與「建築配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地形底圖和坵塊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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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技術規則**並沒有規定L應為整數,也沒有邊長下限的規定(((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9621號))。 | + | * **建築技術規則**並沒有規定L應為整數,也沒有邊長下限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則規定L只能為10或25m。不過水保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所採用的坵塊方案主要用於水理計算,並不需要與建照圖的坵塊方案一致,得否設置水保設施的範圍還是依照建照圖的可建築範圍為準,請特別留意。\\ |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則規定L只能為10或25m。不過水保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所採用的坵塊方案主要用於水理計算,並不需要與建照圖的坵塊方案一致,得否設置水保設施的範圍還是依照建照圖的可建築範圍為準,請特別留意。\\ | ||
| * **角度的最佳方案**:通常坵塊方格線與等高線平行時,交點數最少。但同一個坵塊方案不能混用兩種不同角度的坵塊。\\ | * **角度的最佳方案**:通常坵塊方格線與等高線平行時,交點數最少。但同一個坵塊方案不能混用兩種不同角度的坵塊。\\ | ||
| 行 76: | 行 76: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集村農舍」是將農舍興建的權利轉移到他宗農業用地上集合興建。但原本沒有興建農舍權利之土地,例如平均坡度超過30%的山坡地農業用地,就不能參加集村興建。故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有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專章檢討平均坡度,超過30%的部份不得作為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或「配合耕地」(((93)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96)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 | + | * **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集村農舍」是將農舍興建的權利轉移到他宗農業用地上集合興建。但原本沒有興建農舍權利之土地,例如平均坡度超過30%的山坡地農業用地,就不能參加集村興建。故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有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專章檢討平均坡度,超過30%的部份不得作為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或「配合耕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其他相關法規 ===== |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262條** {{: | + | * [[262_不得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不得開發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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