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69_適用範圍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14章_工廠建築:269_適用範圍 [2026/06/18 07:54] – [條文探討] l.arch | 第14章_工廠建築:269_適用範圍 [2026/06/18 15:51]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 ||
|---|---|---|---|
| 行 57: | 行 57: | ||
| * **有關規避本章限制的方法**: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民間對於工業用地的使用限制也有相應的方法,防不勝防。本條的解釋函中有相當多都是針對此類行為的回應,歸納如下:\\ | * **有關規避本章限制的方法**: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民間對於工業用地的使用限制也有相應的方法,防不勝防。本條的解釋函中有相當多都是針對此類行為的回應,歸納如下:\\ | ||
| * **共同起造人與分別持有部份廠房單元**: | * **共同起造人與分別持有部份廠房單元**: | ||
| - | * 在自地自建的情況,常以共同起造人申請,再協議分別持有部份廠房單元,便可規避建築法規的限制。因為取得使照之後即已完成建築程序,有關產權登記非關建築管理,不屬建管機關的權責(((65)台內營字第690484號說明四))。 | + | * 在自地自建的情況,常以共同起造人申請,再協議分別持有部份廠房單元,便可規避建築法規的限制。因為取得使照之後即已完成建築程序,有關產權登記非關建築管理,不屬建管機關的權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同一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是個很大的灰色地帶,不論以建築法令或戶政法令都難以有效合理地管理。早期曾要求「每一戶依規定應能直接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86)台內營字第8689139號))(無法規依據)」,或「如有協議分別持有部份廠房單元,其每一單元廠房及其附屬之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不得分離持有((「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第2點))(無法規依據)」,或「需領得法定空地分割証明(((82)台內營字第8289078號(已廢止,未收錄)))(此函已廢止)」,「工廠建築物之基地分割後,各基地均應符合『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89)台內營字第8983908號))」,皆以增加分割建築物或基地的難度企圖加以約束。\\ | + | *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同一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是個很大的灰色地帶,不論以建築法令或戶政法令都難以有效合理地管理。早期曾要求「每一戶依規定應能直接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由單一個人或建設公司為起造人集體興建多戶工廠類建築物**: | * **由單一個人或建設公司為起造人集體興建多戶工廠類建築物**: | ||
| - | * 這種作法並不違反建築法令或「工廠管理輔導法」(((93)台內營字第0930082565號))。而且建築法令並未規定需以工廠的代表人作為建築物的起造人;相反地,若工廠未取得法人資格,亦不得以工廠代表人作為建築物的起造人(((65)台內營字第690484號、建築法第12條、第31條))。\\ | + | * 這種作法並不違反建築法令或「工廠管理輔導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領得使照後再辦理分戶**:於申請建照時符合相關的廠房面積規定,但在領得使照後申請擴編門牌,辦理建物的產權分割登記,以供非工廠使用。由於擴編門牌及產權登記都不屬於主管建築機關的業務,因此存在法規上的漏洞。 | * **領得使照後再辦理分戶**:於申請建照時符合相關的廠房面積規定,但在領得使照後申請擴編門牌,辦理建物的產權分割登記,以供非工廠使用。由於擴編門牌及產權登記都不屬於主管建築機關的業務,因此存在法規上的漏洞。 | ||
| - | * 為防堵此種行為,民國82年營建署會同地政司、戶政司、經濟部工業局、省府建設廳、民政廳、地方政府研議出「限制工廠類建築物准予擴編門牌辦理建物分割之執行」。要求擴編門牌必須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變更使用執照、變更原工廠登記事項、分割後每一單元之作業廠房均應符合「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最小面積規定,但在該標準施行前掛號申請的案件不受限制(((82)台內營字第8289078號(已廢止,未收錄)))。此函於90年廢止(((90)台內營字第9067526號))。\\ | + | * 為防堵此種行為,民國82年營建署會同地政司、戶政司、經濟部工業局、省府建設廳、民政廳、地方政府研議出「限制工廠類建築物准予擴編門牌辦理建物分割之執行」。要求擴編門牌必須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變更使用執照、變更原工廠登記事項、分割後每一單元之作業廠房均應符合「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最小面積規定,但在該標準施行前掛號申請的案件不受限制(((82)台內營字第8289078號(已廢止,未收錄,[[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因為其他法令的變革,使得該函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如民國90年實施的「工廠管理輔導法」採「例外許可制」,因此「變更工廠登記」已無管制效果;「門牌編訂」回歸各地方的自治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同一建築物已有法規依據可以區分為數個專有部份分別編訂門牌,無需涉及基地和法定空地的分割。此外,該函並無法律或法規之授權依據,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 * 因為其他法令的變革,使得該函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如民國90年實施的「工廠管理輔導法」採「例外許可制」,因此「變更工廠登記」已無管制效果;「門牌編訂」回歸各地方的自治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同一建築物已有法規依據可以區分為數個專有部份分別編訂門牌,無需涉及基地和法定空地的分割。此外,該函並無法律或法規之授權依據,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 ||
| - | * 「編訂門牌」屬於戶政機關的業務,上述有關「擴編門牌」必須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要求,來自更早的內政部函釋:「凡必須申請建造許可之房屋,戶政機關應依據建造或使用執照記載編訂門牌(((73)台內字第3908號(未收錄)))」,故實務上以使用執照登載的戶數為準(((86)台內營字第8689139號))。但「變更戶數」如果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者,基於簡政便民並符合公共安全的原則,得以備案方式辦理(((88)台內營字第8872068號))。\\ | + | * 「編訂門牌」屬於戶政機關的業務,上述有關「擴編門牌」必須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要求,來自更早的內政部函釋:「凡必須申請建造許可之房屋,戶政機關應依據建造或使用執照記載編訂門牌(((73)台內字第3908號(未收錄)))」,故實務上以使用執照登載的戶數為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是否真的有設立工廠**:不論是先申請設立許可而後撤銷、或是未辦理工廠登記,皆不違反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第36條))或建築法令。只有變更為非工廠使用,才受到限制(((65)台內營字第690484號))。 | + | * **是否真的有設立工廠**:不論是先申請設立許可而後撤銷、或是未辦理工廠登記,皆不違反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第36條))或建築法令。只有變更為非工廠使用,才受到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以既有廠房申請設立工廠**:本章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工業用地的合理使用,防杜違規興建住宅。如果利用既有廠房建築物設廠,在不涉及用途變更的原則下,得不受本章之限制(((90)台內營字第9082443號))。 | + | * **以既有廠房申請設立工廠**:本章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工業用地的合理使用,防杜違規興建住宅。如果利用既有廠房建築物設廠,在不涉及用途變更的原則下,得不受本章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工業區內之非工廠建築物的私設通路標準**:若該用途為該工業區所容許,依第5章(特定建築物)規定之道路(或私設通路)寬度應以該用途之類別為準,而非依工廠類建築物的標準(((94)營署建管字第0933040849號))。 | + | * **工業區內之非工廠建築物的私設通路標準**:若該用途為該工業區所容許,依第5章(特定建築物)規定之道路(或私設通路)寬度應以該用途之類別為準,而非依工廠類建築物的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工業區容許的其他產業**:在工業區容許進駐使用的各種產業中,有些可能不具有符合「工廠」傳統定義((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的定義:「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的空間,例如資訊軟體業、電視攝影棚等。這些產業所設置的場所可能並未列入建築法令的使用類別、組別、及使用項目舉例,應按個案事實認定使用類組。如果不屬於工廠類建築物,即不受本章之限制(((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20546號))。 | + | * **工業區容許的其他產業**:在工業區容許進駐使用的各種產業中,有些可能不具有符合「工廠」傳統定義((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的定義:「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的空間,例如資訊軟體業、電視攝影棚等。這些產業所設置的場所可能並未列入建築法令的使用類別、組別、及使用項目舉例,應按個案事實認定使用類組。如果不屬於工廠類建築物,即不受本章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對危險設備的規定**:技術規則未針對工廠中的高溫危險設備訂定規定,是以如何確保鄰地建築物之安全,尚待有關機關訂定設廠標準(((97)營署建管字第0970064499號))。 | + | * **對危險設備的規定**:技術規則未針對工廠中的高溫危險設備訂定規定,是以如何確保鄰地建築物之安全,尚待有關機關訂定設廠標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行 86: | 行 86: | ||
| * **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81)台內營字第8188857號)):民國81年訂頒,次年才訂定「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這是為了防止「工業宅」以各種方式規避法令所做的規定,性質上屬於對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的「行政指導」。 | * **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81)台內營字第8188857號)):民國81年訂頒,次年才訂定「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這是為了防止「工業宅」以各種方式規避法令所做的規定,性質上屬於對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的「行政指導」。 | ||
| - | *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廢止後的法令適用**:原規定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審核者,於該標準納入技術規則後,依本章檢討審核(((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17019號))。 | + | *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廢止後的法令適用**:原規定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審核者,於該標準納入技術規則後,依本章檢討審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9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取代了原本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由「事先許可制」改為「例外許可制」。但經濟部尚未指定應申請許可的條件,故目前工廠均可於設廠完成後再申請登記,申請建照前免檢附工廠設立許可(((90)台內營字第9005578號))。 | + | * **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9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取代了原本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由「事先許可制」改為「例外許可制」。但經濟部尚未指定應申請許可的條件,故目前工廠均可於設廠完成後再申請登記,申請建照前免檢附工廠設立許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早期曾要求「工廠必須之員工宿舍及其附屬康樂設備如餐廳福利社等應准予建築惟應於申請建廠時連同設廠計畫一併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56)內字第9542號令(未收錄,已廢止))),於工輔法施行後亦停止適用(((90)台內字第008945號(未收錄,註於(90)台內營字第9005578號)))。 | + | * 早期曾要求「工廠必須之員工宿舍及其附屬康樂設備如餐廳福利社等應准予建築惟應於申請建廠時連同設廠計畫一併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56)內字第9542號令(未收錄,已廢止))),於工輔法施行後亦停止適用(((90)台內字第008945號(未收錄,註於[[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已設有設廠標準的工業**(舉例): | * **已設有設廠標準的工業**(舉例): | ||
第14章_工廠建築/269_適用範圍.1781769267.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