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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0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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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0_用語定義 [2026/05/28 07:35] – 建立 l.arch第14章_工廠建築:270_用語定義 [2026/06/18 15:53]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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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本「作業廠房」的定義為「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本「作業廠房」的定義為「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
  
-  * **民國99年**修正,將「儲存或倉庫」加入「作業廠房」的定義中。這是因為原本「倉庫」未被列為作業廠房,而被視為「附屬空間」(((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第7案(收錄於第272條))),受到「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2/5」的限制,而且必須與作業廠房區劃分隔。這個規定不符合製造業實際生產作業需求,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納入財經法規鬆綁議題,於是修正第一款定義,同時也刪去「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第271條第1項的對應規定也一起修正(((99)台內營字第0990803788號令(修正說明)))。\\ +  * **民國99年**修正,將「儲存或倉庫」加入「作業廠房」的定義中。這是因為原本「倉庫」未被列為作業廠房,而被視為「附屬空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第7案(收錄於第272條))),受到「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2/5」的限制,而且必須與作業廠房區劃分隔。這個規定不符合製造業實際生產作業需求,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納入財經法規鬆綁議題,於是修正第一款定義,同時也刪去「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第271條第1項的對應規定也一起修正(((99)台內營字第0990803788號令(修正說明)))。\\ 
     * 由修法的理由和時代背景推測,「儲存或倉庫」的修正除了回應製造行為的真實需求,可能也與「自動化倉儲」、「物流產業」、「展示倉庫」、「自助取貨倉庫」等新興型態有關。這類設施通常設置於地價低廉的工業區,但是既有的土地管制使用規定可能並未列舉此類用途,處於法規上的灰色地帶。其中「自助取貨倉庫」常以「作業廠房」的空間名義申請建照,但若為「零售式的量販店」,實際的使用比較類似於購物中心的商業行為,是否與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目的相牴觸,引起很大的爭論。原則上工業用土地仍然不允許設置「零售式的量販店」,除非土地使用管制中明訂容許使用。\\      * 由修法的理由和時代背景推測,「儲存或倉庫」的修正除了回應製造行為的真實需求,可能也與「自動化倉儲」、「物流產業」、「展示倉庫」、「自助取貨倉庫」等新興型態有關。這類設施通常設置於地價低廉的工業區,但是既有的土地管制使用規定可能並未列舉此類用途,處於法規上的灰色地帶。其中「自助取貨倉庫」常以「作業廠房」的空間名義申請建照,但若為「零售式的量販店」,實際的使用比較類似於購物中心的商業行為,是否與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目的相牴觸,引起很大的爭論。原則上工業用土地仍然不允許設置「零售式的量販店」,除非土地使用管制中明訂容許使用。\\ 
     * ''#同樂會觀點'' 此次修正凸顯出本章並非出自工業之需求,而是為了防止工業用地的違規使用。但所做的限制反而對實際工業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 ''#同樂會觀點'' 此次修正凸顯出本章並非出自工業之需求,而是為了防止工業用地的違規使用。但所做的限制反而對實際工業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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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上限)   * 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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