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70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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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本「作業廠房」的定義為「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本「作業廠房」的定義為「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 | ||
| - | * **民國99年**修正,將「儲存或倉庫」加入「作業廠房」的定義中。這是因為原本「倉庫」未被列為作業廠房,而被視為「附屬空間」(((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第7案(收錄於第272條))),受到「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2/ | + | * **民國99年**修正,將「儲存或倉庫」加入「作業廠房」的定義中。這是因為原本「倉庫」未被列為作業廠房,而被視為「附屬空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由修法的理由和時代背景推測,「儲存或倉庫」的修正除了回應製造行為的真實需求,可能也與「自動化倉儲」、「物流產業」、「展示倉庫」、「自助取貨倉庫」等新興型態有關。這類設施通常設置於地價低廉的工業區,但是既有的土地管制使用規定可能並未列舉此類用途,處於法規上的灰色地帶。其中「自助取貨倉庫」常以「作業廠房」的空間名義申請建照,但若為「零售式的量販店」,實際的使用比較類似於購物中心的商業行為,是否與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目的相牴觸,引起很大的爭論。原則上工業用土地仍然不允許設置「零售式的量販店」,除非土地使用管制中明訂容許使用。\\ | * 由修法的理由和時代背景推測,「儲存或倉庫」的修正除了回應製造行為的真實需求,可能也與「自動化倉儲」、「物流產業」、「展示倉庫」、「自助取貨倉庫」等新興型態有關。這類設施通常設置於地價低廉的工業區,但是既有的土地管制使用規定可能並未列舉此類用途,處於法規上的灰色地帶。其中「自助取貨倉庫」常以「作業廠房」的空間名義申請建照,但若為「零售式的量販店」,實際的使用比較類似於購物中心的商業行為,是否與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目的相牴觸,引起很大的爭論。原則上工業用土地仍然不允許設置「零售式的量販店」,除非土地使用管制中明訂容許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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