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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1_作業廠房最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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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1_作業廠房最小面積 [2026/05/28 07:45] – l.arch第14章_工廠建築:271_作業廠房最小面積 [2026/06/19 14:55]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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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 ^1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
  
-  * 原條文未規定計算時不得立體加總,就「防止違規使用」之目的而言存在漏洞。民國82年函釋增加限制(((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收錄於第272條)、(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99年將函釋內容納入本條。+  * 原條文未規定計算時不得立體加總,就「防止違規使用」之目的而言存在漏洞。民國82年函釋增加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收錄於第272條)、[[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99年將函釋內容納入本條。
  
   * 82年之函釋其實附有例外但書,民國102年參考該函但書增訂了第271-1條。符合例外條件時,可以排除本項前半段的限制。   * 82年之函釋其實附有例外但書,民國102年參考該函但書增訂了第271-1條。符合例外條件時,可以排除本項前半段的限制。
-    * 雖然82年及92年之函釋都有收錄在官方彙編,但營建署在101年的函釋認為99年法條已經修正,應依新規定檢討(((101)營署建管字第1000077559號))。言下之意似乎是指92年函釋已不再適用,不過隔年該函但書就被納入第271-1條,但**新法條內容與舊函釋但書內容又不太一樣**,請特別留意。+    * 雖然82年及92年之函釋都有收錄在官方彙編,但營建署在101年的函釋認為99年法條已經修正,應依新規定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77559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00077559號]]))。言下之意似乎是指92年函釋已不再適用,不過隔年該函但書就被納入第271-1條,但**新法條內容與舊函釋但書內容又不太一樣**,請特別留意。
  
-  * 一戶工廠單元包含多個樓層時,各樓層之作業廠房均應符合本項之規定(((101)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  * 一戶工廠單元包含多個樓層時,各樓層之作業廠房均應符合本項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
  
 ^1 ……其面積150㎡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 ^1 ……其面積150㎡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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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民國99年所增訂,原條文並未限制在150㎡(約45實坪)的範圍內不得設置固定隔間,就「防止違規使用」之目的而言這是個漏洞。''#同樂會觀點'' 但是對於小型工廠而言,未必沒有隔間的需求(例如原料或機具有保全的需求,或作業區有潔淨程度、溫濕度的分別),便會造成過度限制。   * 此為民國99年所增訂,原條文並未限制在150㎡(約45實坪)的範圍內不得設置固定隔間,就「防止違規使用」之目的而言這是個漏洞。''#同樂會觀點'' 但是對於小型工廠而言,未必沒有隔間的需求(例如原料或機具有保全的需求,或作業區有潔淨程度、溫濕度的分別),便會造成過度限制。
  
-  * 「固定隔間」的認定是以「是否固定」來判斷,與「隔間材質」無關(((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  * 「固定隔間」的認定是以「是否固定」來判斷,與「隔間材質」無關(([[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
  
 ^1 ……面積超過150㎡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1 ……面積超過150㎡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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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執行疑義 =====
  
-  * **已有設廠規定之工業**:依第269條已有設廠規定之工業,得不適用本章之規定,自然也不受本條對作業廠房最小面積的限制。此外,本章只適用於使用類組為C組的工業廠庫,若屬於I類「危險廠庫」的廠庫亦不適用本章。(((101)營署建管字第1000081430、(1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723號、(108)營署建管字第1080049663號))+  * **已有設廠規定之工業**:依第269條已有設廠規定之工業,得不適用本章之規定,自然也不受本條對作業廠房最小面積的限制。此外,本章只適用於使用類組為C組的工業廠庫,若屬於I類「危險廠庫」的廠庫亦不適用本章。(([[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81430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00081430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723號|(1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723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0049663號|(108)營署建管字第1080049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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