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75_二座樓梯口之間的最小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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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9: | 行 29: | ||
| ^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 ^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 ||
| - | * 本條規定的「直線距離」是以「整棟建築物外牆區劃範圍」(((1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6151號))為依據,與該空間是否為居室無關(((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15037號))。至於第93條的步行距離則是以「居室」範圍來檢討。 | + | * 本條規定的「直線距離」是以「整棟建築物外牆區劃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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