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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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82_適用基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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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82_適用基地條件 [2026/05/17 04:41] – [國外相關法規] l.arch第15章_綜合設計:282_適用基地條件 [2026/06/18 07:21] (目前版本) – [條文探討] l.arch
行 14: 行 1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 
   * 民國101年修正,文字酌修。   * 民國101年修正,文字酌修。
  
行 30: 行 31: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  * 將第281條及本條合起來就是本章的適用條件。+  * 將[[281_適用範圍|第281條]]及本條合起來就是本章的適用條件。
  
-  * 「綜合設計獎勵」不需要額外的建造成本,因此在各都市計畫地區的大型基地都是必爭的獎勵項目。但有些地方的都市計畫規定「住宅區」不能適用「綜合設計獎勵」,例如台北市 和新北市 ,請特別留意。+  * 「綜合設計獎勵」不需要額外的建造成本,因此在各都市計畫地區的大型基地都是必爭的獎勵項目。但有些地方的都市計畫規定「住宅區」不能適用「綜合設計獎勵」,例如台北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條))和新北市((規定於各都市計畫書中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大多只適用於商業區。)),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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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9: 行 40: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
  
-  * 「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也是以連續的一段長度計算,而非將各段加總 。+  * 「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也是以連續的一段長度計算,而非將各段加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18755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18755號]]))。
  
 ^2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2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行 64: 行 65:
 ^:::^^|:::|近隣商業地域、商業地域、工業地域及び工業専用地域|  8  | ^:::^^|:::|近隣商業地域、商業地域、工業地域及び工業専用地域|  8  |
  
- +{{tag>[綜合設計 接道長度 臨接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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