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2_適用基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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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4: | 行 14: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 | + | |
| * 民國101年修正,文字酌修。 | * 民國101年修正,文字酌修。 | ||
| 行 39: | 行 40: | ||
|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 |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 | ||
| - | * 「達周界總長度1/ | + | * 「達周界總長度1/ |
| ^2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 ^2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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