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4_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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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但大幅簡化。 | + | |
| - | * 民國101年修正,因為地面層為集合住宅之有頂蓋式開放空間易有封閉私用的情況,故第2項增訂後半段,將該情況的有效係數降為0(不予獎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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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各種開放空間的**可及性**及**可視性**有程度上的差別,因此獎勵的容積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以確保開放空間的品質 。並藉此差異性的制度設計來鼓勵設置公眾最需要的開放空間類型。 | + | * 各種開放空間的**可及性**及**可視性**有程度上的差別,因此獎勵的容積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以確保開放空間的品質(((92)台內營字第0920085154號令(修正說明)))。並藉此差異性的制度設計來鼓勵設置公眾最需要的開放空間類型。 |
| * 「有效面積」及「有效係數」的用語來自日本法規。把「實設面積」換算成「有效面積」的目的,是為了把有獎勵差異的各種開放空間面積加總起來,以便於檢討最小面積及計算獎勵容積。所謂的「有效係數」就是用來調整獎勵差異的權值。 | * 「有效面積」及「有效係數」的用語來自日本法規。把「實設面積」換算成「有效面積」的目的,是為了把有獎勵差異的各種開放空間面積加總起來,以便於檢討最小面積及計算獎勵容積。所謂的「有效係數」就是用來調整獎勵差異的權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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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 | ||
| - | * 符合第281、282條之適用條件、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建築基地,其設置的開放空間符合第283條之標準的部份。 | + | * 符合[[281_適用範圍|第281條]]、[[282_適用基地條件|第282條]]之適用條件、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建築基地,其設置的開放空間符合[[283_開放空間|第283條]]之標準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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