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4_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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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 |||
| 第15章_綜合設計:284_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2026/05/17 13:44] – [適用對象] l.arch | 第15章_綜合設計:284_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2026/06/18 07:30]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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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0: | 行 20: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但大幅簡化。 | + | |
| - | * 民國101年修正,因為地面層為集合住宅之有頂蓋式開放空間易有封閉私用的情況,故第2項增訂後半段,將該情況的有效係數降為0(不予獎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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