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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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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2026/05/17 15:00] – 建立 l.arch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2026/06/18 07:32]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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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
  
-  * 民國101年修正,包括以下幾點:+  * **民國101年**修正,包括以下幾點:
     * 原第1項有關「開放空間具頂蓋部份的淨高」之規定與第283條重覆,予以刪除。     * 原第1項有關「開放空間具頂蓋部份的淨高」之規定與第283條重覆,予以刪除。
     * 原第2項基於安全管理(防犯)的需要,允許住宅區在「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在距離建築線2m範圍」以外的「開放空間」設置高度1.2以下的透空欄杆或綠籬,意即可以將一部份開放空間圍在圍牆內。但因為違規封閉開放空間的情況層出不窮,或造成阻止外人進入的心理壓力,妨礙公眾使用,故改為僅能在開放空間邊緣設置圍牆等區隔設施。     * 原第2項基於安全管理(防犯)的需要,允許住宅區在「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在距離建築線2m範圍」以外的「開放空間」設置高度1.2以下的透空欄杆或綠籬,意即可以將一部份開放空間圍在圍牆內。但因為違規封閉開放空間的情況層出不窮,或造成阻止外人進入的心理壓力,妨礙公眾使用,故改為僅能在開放空間邊緣設置圍牆等區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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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  * 符合第281、282條之適用條件、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建築基地。+  * 符合[[281_適用範圍|第281條]]、[[282_適用基地條件|第282條]]之適用條件、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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