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 |||
| 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2026/05/17 15:00] – [適用對象] l.arch | 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2026/06/18 07:32]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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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2: | 行 12: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 | + | |
| - | * 民國101年修正,包括以下幾點: | + | |
| * 原第1項有關「開放空間具頂蓋部份的淨高」之規定與第283條重覆,予以刪除。 | * 原第1項有關「開放空間具頂蓋部份的淨高」之規定與第283條重覆,予以刪除。 | ||
| * 原第2項基於安全管理(防犯)的需要,允許住宅區在「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在距離建築線2m範圍」以外的「開放空間」設置高度1.2以下的透空欄杆或綠籬,意即可以將一部份開放空間圍在圍牆內。但因為違規封閉開放空間的情況層出不窮,或造成阻止外人進入的心理壓力,妨礙公眾使用,故改為僅能在開放空間邊緣設置圍牆等區隔設施。 | * 原第2項基於安全管理(防犯)的需要,允許住宅區在「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在距離建築線2m範圍」以外的「開放空間」設置高度1.2以下的透空欄杆或綠籬,意即可以將一部份開放空間圍在圍牆內。但因為違規封閉開放空間的情況層出不窮,或造成阻止外人進入的心理壓力,妨礙公眾使用,故改為僅能在開放空間邊緣設置圍牆等區隔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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