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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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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2026/06/19 16:53] – [執行疑義] l.arch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2026/11/05 11:09] (目前版本) – [適用對象]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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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  * 適用於建築物:原則上只適用於需檢討建蔽率、容積率的「建築物」,不適用於雜項工作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案由一決議一)))。+  * **適用於建築物**:原則上只適用於需檢討建蔽率、容積率的「建築物」,不適用於雜項工作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案由一決議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5年:經授水字第11560017230號|(115)經授水字第11560017230號]]))。
  
-  * 適用的建築行為:主要適用於「新建」行為,只有「建築物節約能源」、「綠建材」兩款包含「增建」行為。均不適用於「修建」與「改建」行為。+  * **適用的建築行為**:主要適用於「新建」行為,只有「建築物節約能源」、「綠建材」兩款包含「增建」行為。均不適用於「修建」與「改建」行為。
     * 建築物的「新、增、改、修建」行為定義於「建築法」第9條。其中「增建」是指「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果是在同一宗基地內建造的另一建築物(與原建築物不屬同一幢或棟),則屬於「新建」行為。增建之建築物若與原建築物之間僅有「過廊」相連,也視為「新建」。請特別留意。     * 建築物的「新、增、改、修建」行為定義於「建築法」第9條。其中「增建」是指「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果是在同一宗基地內建造的另一建築物(與原建築物不屬同一幢或棟),則屬於「新建」行為。增建之建築物若與原建築物之間僅有「過廊」相連,也視為「新建」。請特別留意。
     * 申請「增建」時,可以只針對「增建部份」檢討綠建築,亦可選擇以「整棟/幢」建築物綜合檢討。     * 申請「增建」時,可以只針對「增建部份」檢討綠建築,亦可選擇以「整棟/幢」建築物綜合檢討。
  
-  * 對象單元:雖然適用對象是以「建築物」的「建築行為」分類來界定,但是除了「建築物節約能源」以外,其他四款都與建築物附屬的「空地」有關,因此適用的對象單元(範圍)是「一宗基地」。+  * **對象單元**:雖然適用對象是以「建築物」的「建築行為」分類來界定,但是除了「建築物節約能源」以外,其他四款都與建築物附屬的「空地」有關,因此適用的對象單元(範圍)是「一宗基地」。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並未明訂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不過前者在規範中的計算範例是以「一宗基地」所有建築物為對象單元;後者則有一部份規定以「戶外地面」作為檢討依據,顯示也隱含了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並未明訂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不過前者在規範中的計算範例是以「一宗基地」所有建築物為對象單元;後者則有一部份規定以「戶外地面」作為檢討依據,顯示也隱含了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若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可以選擇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及「基地保水」兩節有明訂此原則((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306條)),「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雖未明訂,但實務上亦可比照該原則辦理。     * 若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可以選擇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及「基地保水」兩節有明訂此原則((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306條)),「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雖未明訂,但實務上亦可比照該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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