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 |||
| 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2026/06/19 16:53] – [執行疑義] l.arch | 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2026/11/05 11:09] (目前版本) – [適用對象] l.arch | ||
|---|---|---|---|
| 行 50: | 行 50: | ||
|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 | ||
| - | * 適用於建築物:原則上只適用於需檢討建蔽率、容積率的「建築物」,不適用於雜項工作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適用的建築行為:主要適用於「新建」行為,只有「建築物節約能源」、「綠建材」兩款包含「增建」行為。均不適用於「修建」與「改建」行為。 | + | |
| * 建築物的「新、增、改、修建」行為定義於「建築法」第9條。其中「增建」是指「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果是在同一宗基地內建造的另一建築物(與原建築物不屬同一幢或棟),則屬於「新建」行為。增建之建築物若與原建築物之間僅有「過廊」相連,也視為「新建」。請特別留意。 | * 建築物的「新、增、改、修建」行為定義於「建築法」第9條。其中「增建」是指「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果是在同一宗基地內建造的另一建築物(與原建築物不屬同一幢或棟),則屬於「新建」行為。增建之建築物若與原建築物之間僅有「過廊」相連,也視為「新建」。請特別留意。 | ||
| * 申請「增建」時,可以只針對「增建部份」檢討綠建築,亦可選擇以「整棟/幢」建築物綜合檢討。 | * 申請「增建」時,可以只針對「增建部份」檢討綠建築,亦可選擇以「整棟/幢」建築物綜合檢討。 | ||
| - | * 對象單元:雖然適用對象是以「建築物」的「建築行為」分類來界定,但是除了「建築物節約能源」以外,其他四款都與建築物附屬的「空地」有關,因此適用的對象單元(範圍)是「一宗基地」。 | + | |
|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並未明訂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不過前者在規範中的計算範例是以「一宗基地」所有建築物為對象單元;後者則有一部份規定以「戶外地面」作為檢討依據,顯示也隱含了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並未明訂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不過前者在規範中的計算範例是以「一宗基地」所有建築物為對象單元;後者則有一部份規定以「戶外地面」作為檢討依據,顯示也隱含了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
| * 若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可以選擇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及「基地保水」兩節有明訂此原則((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306條)),「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雖未明訂,但實務上亦可比照該原則辦理。 | * 若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可以選擇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及「基地保水」兩節有明訂此原則((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306條)),「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雖未明訂,但實務上亦可比照該原則辦理。 | ||
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