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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2_綠化指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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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2_綠化指標基準 [2026/05/18 15:24] – [302|綠化指標基準] l.arch第17章_綠建築:302_綠化指標基準 [2026/06/19 16:38]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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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本是以「法定空地面積」作為基準值的計算依據。
  
 +  * **民國98年**修正,第299條增訂「最小綠化面積」,係將「法定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部份之面積」。本條的基準值依據配合修正為「最小綠化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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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101年**修正,刪去原條文中「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字樣,以避免中央的地方的檢討方式不同時產生的混淆。另配合適用對象的擴大,增列附表中的使用分區。
 +
 +  * **民國108年**修正,原本的基準值是以「喬木40年單位面積的CO2固定量」,但是林務局與聯合國發布數據的單位是「每㎡每年的固碳量」。為與國際接軌,以1/600的倍數修正基準值。可達成合格水準的綠面積與原規定仍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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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傳統上各地方政府是以平面上的「綠化面積」作為規範綠化量的基準,有些地方輔以「綠覆面積」以鼓勵多層次的綠化。「綠建築」的綠化量則是換算成「固定CO2」的「當量」,其原始目的是使陽台、花台、露台、屋頂花園、外牆等綠化皆可計入,鼓勵在空地以外的部份植栽。而且同一位置複層栽植喬木、灌木、草花者,可同時合計三種植物的CO2固定量。預期此計算方式能增加設計彈性,也可達成生物的多樣性。 
 +    * 如果是申請牽涉「容積獎勵」的「綠建築標章」,因為種植在「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的植物因為有事後移除的顧慮,因此在審查中經常會被剔除。請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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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  * 依第298條適用本節「基地綠化」規定的建築基地。
  
- +{{tag>[綠建築 基地綠化指標 綠化總固碳當量 最小綠化面積 固碳當量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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