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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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1: | 行 11: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 | |
| - | * 民國101年修正,參照第303條在98年修正的用語,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也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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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29: | 行 29: | ||
| ===== 執行疑義 ===== | ===== 執行疑義 ===== | ||
| - |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設計施工編第298條))。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 | + |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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