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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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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 [2026/05/19 15:54] – 建立 l.arch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 [2026/06/19 16:36] (目前版本)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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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 民國101年修正,參照第303條在98年修正的用語,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也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  * **民國101年**修正,參照第303條在98年修正的用語,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也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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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執行疑義 =====
  
-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設計施工編第298條))。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設計施工編第298條))。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
  
 {{tag>[綠建築 基地保水 一宗基地]}} {{tag>[綠建築 基地保水 一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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