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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14_面前道路寬度與建築物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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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14_面前道路寬度與建築物高度限制 [2026/06/05 15:22]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14_面前道路寬度與建築物高度限制 [2026/06/05 15:26]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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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度的計算基準面**:在「台灣都市計画令施行規則」中的各種高度限制採用了不同的基準面。依構造及使用分區的高度限制是由「地盤面(基地地面)」起算,而依道路的高度限制則是由「道路中心高」起算。技術規則的早期條文也沿續此規定,其中第17、18條就是因應「基地地面高於道路」和「基地臨接兩條高度不同的道路」的路心高度放寬認定規則。但是因為在山坡地的計算方式較複雜,而且道路**上下邊坡基地**的高度限制差異導致不公平之議,所以加以簡化,刪去了以「道路中心高」起算的規定,也刪去了第17、18條。**此後在建築法令中的高度限制一律以「基地地面」為基準面**。     * **高度的計算基準面**:在「台灣都市計画令施行規則」中的各種高度限制採用了不同的基準面。依構造及使用分區的高度限制是由「地盤面(基地地面)」起算,而依道路的高度限制則是由「道路中心高」起算。技術規則的早期條文也沿續此規定,其中第17、18條就是因應「基地地面高於道路」和「基地臨接兩條高度不同的道路」的路心高度放寬認定規則。但是因為在山坡地的計算方式較複雜,而且道路**上下邊坡基地**的高度限制差異導致不公平之議,所以加以簡化,刪去了以「道路中心高」起算的規定,也刪去了第17、18條。**此後在建築法令中的高度限制一律以「基地地面」為基準面**。
       * 在計畫道路未開闢完成、或以現有巷道為面前道路的情況,「道路中心高」不太容易確定。而且道路本身也有坡度起伏,導致計算和檢查變得非常複雜,再加上路面之翻修銑鋪也會變動高程,故以「道路中心高」作為高度限制的基準面確實有實務上的困難。       * 在計畫道路未開闢完成、或以現有巷道為面前道路的情況,「道路中心高」不太容易確定。而且道路本身也有坡度起伏,導致計算和檢查變得非常複雜,再加上路面之翻修銑鋪也會變動高程,故以「道路中心高」作為高度限制的基準面確實有實務上的困難。
-      * 若路面高度未明確規定,可能造成路面高度高於兩旁騎樓或建築物室內高度,造成排水困難。為此營建署曾要求在核發指定建築線時,應同時指示道路高度及騎樓地高度,各項高度一經決定不得任意變更(((64)台內營字第640756號(營建署網站)))。不過因為實地情況的複雜性和法規的修正,道路的設計標高、實測中心樁位高都不會用來作為高度限制的基準面。\\  +      * 若路面高度未明確規定,可能造成路面高度高於兩旁騎樓或建築物室內高度,造成排水困難。為此營建署曾要求在核發指定建築線時,應同時指示道路高度及騎樓地高度,各項高度一經決定不得任意變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40756號|(64)台內營字第640756號]](營建署網站)))。不過因為實地情況的複雜性和法規的修正,道路的設計標高、實測中心樁位高都不會用來作為高度限制的基準面。\\  
     * **實施容積管制以後**:改依第164條檢討高度,故本條的最高高度限制已不再適用。但民國106年又恢復了第2項的高度限制。     * **實施容積管制以後**:改依第164條檢討高度,故本條的最高高度限制已不再適用。但民國106年又恢復了第2項的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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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面式停車場**:不在列舉項目,故不符合本條第5款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81)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黃武達編解說)))。但也有函釋認為應由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原意逕為核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388號|(82)台內營字第8289388號]]))。     * **平面式停車場**:不在列舉項目,故不符合本條第5款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81)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黃武達編解說)))。但也有函釋認為應由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原意逕為核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388號|(82)台內營字第8289388號]]))。
  
-  * **基地面臨人行廣場**:如果都市計畫無禁止該廣場作為道路使用,可以視為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申請建築(((66)台內營字第738610號(營建署網站)))。其「面前道路寬度」以基地所臨接部份之平均寬度認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86)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  * **基地面臨人行廣場**:如果都市計畫無禁止該廣場作為道路使用,可以視為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申請建築(([[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6年:台內營字第738610號|(66)台內營字第738610號]]收錄於第118條)))。其「面前道路寬度」以基地所臨接部份之平均寬度認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86)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
  
   * **基地與計畫道路間夾有現有巷道**:若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時,現有巷道部分得合併計入「道路寬度」(([[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004047號|(81)台內營字第8004047號]]))。   * **基地與計畫道路間夾有現有巷道**:若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時,現有巷道部分得合併計入「道路寬度」(([[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004047號|(81)台內營字第8004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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