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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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19_基地臨接道路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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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19_基地臨接道路盡頭 [2026/04/21 16:07] – [條文探討] 123.194.154.180第2章_設計通則:19_基地臨接道路盡頭 [2026/06/08 01:00]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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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3節 建築物高度|第19條**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3節 建築物高度** 
-======基地臨接道路盡頭======+======19|基地臨接道路盡頭======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頗為常見,第164條之陰影面積檢討也可能有機會依本條放寬,值得重視。||| |★ 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頗為常見,第164條之陰影面積檢討也可能有機會依本條放寬,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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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 民國71年修正,增訂但書 +  * **民國71年**修正,增訂但書 
-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 民國80年修正圖例。 +  * **民國80年**修正圖例。 
-  * 民國87年增訂圖例1則。+  * **民國87年**增訂圖例1則。
  
 ---- ----
 ====法規意義==== ====法規意義====
-  * 原本是針對基地臨接「**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包括臨接圓形迴車道(囊底路)的情況。因為當時第14條的高度限制(道路斜線)是以「自該部分起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水平距離」為依據,基地若正對著道路盡頭,則其高度幾近無限制,因此明文以該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之寬度。民國71年增訂的但書是因應基地面臨2條以上道路的情況,避免受到較窄道路之盡頭的過度限制。+  * **原本的意義**:原本是針對基地臨接「**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包括臨接圓形迴車道(囊底路)的情況。因為當時第14條的高度限制(道路斜線)是以「自該部分起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水平距離」為依據,基地若正對著道路盡頭,則其高度幾近無限制,因此明文以該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之寬度。民國71年增訂的但書是因應基地面臨2條以上道路的情況,避免受到較窄道路之盡頭的過度限制。
  
-  * 意義的轉變:在條文修正以後的函釋才將本條**援用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作為一種**放寬規定**。若丁字型的縱向道路比橫向道路寬,則面對該縱向道路且與該道路同寬的部分,得比照本條的規定,以該道路為面前道路 。72年及87年增訂的圖例都是說明丁字路口這種比較複雜的狀況。+  * **意義的轉變**:在條文修正以後的函釋才將本條**援用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作為一種**放寬規定**。若丁字型的縱向道路比橫向道路寬,則面對該縱向道路且與該道路同寬的部分,得比照本條的規定,以該道路為面前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93577號|(71)台內營字93577號]](黃武達編解說)))。72年及87年增訂的圖例都是說明丁字路口這種比較複雜的狀況。
  
   * 由以上的時序可知,63年及71年的條文其實都是針對「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並非針對「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至於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的情況,如果只閱讀法條文字,可能會以為較窄的丁字型之縱向道路會對基地造成較嚴格的高度限制,然而這並非立法本意,必須與圖例19-(1)一起閱讀才不至於誤解。   * 由以上的時序可知,63年及71年的條文其實都是針對「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並非針對「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至於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的情況,如果只閱讀法條文字,可能會以為較窄的丁字型之縱向道路會對基地造成較嚴格的高度限制,然而這並非立法本意,必須與圖例19-(1)一起閱讀才不至於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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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  * 此但書是針對圖基地A的情況,並不是針對「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 +  * 此但書是針對圖基地A的情況,並不是針對「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 
-{{.:pasted:20260421-160429.png?200}}+{{ .:pasted:20260421-160429.png?200 }}
  
 ^圖例19-(1)^ ^圖例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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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右圖為丁字型之縱向道路路寬W1大於橫向道路路寬W2、W3,且W2≠W3。此時基地面對W1的部分以W1為面前道路,面對W2、W3的部分則分別以W2、W3為面前道路。   * 右圖為丁字型之縱向道路路寬W1大於橫向道路路寬W2、W3,且W2≠W3。此時基地面對W1的部分以W1為面前道路,面對W2、W3的部分則分別以W2、W3為面前道路。
  
-{{.:pasted:20260421-160509.png?300}}+{{ .:pasted:20260421-160509.png?300 }}
  
 ^圖例19-(2)^ ^圖例19-(2)^
  
-{{ .:pasted:20260421-160544.png?300}} 
   * 為丁字路口非呈90度的情況,以縱向道路W1為面前道路的範圍是以W1道路垂直投影於建築線的寬度L來認定。其中W1的範圍以未截角之範圍為準。   * 為丁字路口非呈90度的情況,以縱向道路W1為面前道路的範圍是以W1道路垂直投影於建築線的寬度L來認定。其中W1的範圍以未截角之範圍為準。
  
   * 右圖中,基地其他側面臨第二條道路W4的情況,應依第16條的規則來檢討。   * 右圖中,基地其他側面臨第二條道路W4的情況,應依第16條的規則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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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ted:20260421-160544.png?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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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照理說...+  * **面前道路陰影之檢討**:同編第164條(街影法)規定「建築物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然而在臨接單一道路盡頭的情況,其「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非常短,檢討起來非常不利。目前尚未有針對此情況的相關函釋。
  
----- +  * **特定建築物退縮建築以補足面前道路寬度**:有同編第5章第118條規定「特定建築物」的面前道路寬度,其中第1項第2款定得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面前道路寬度的情況,在面臨道路盡頭時仍然可以適用。詳該條之筆記。
-=====其他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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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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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  * 「盡頭道路」在日文中稱為「行き止まり道路」。在道路斜線的規定中,以該道路之路寬來認定「道路反對側境界線」的位置((昭和46年首建調発第43号))。 
 +{{ .:pasted:20260421-160937.png?250 }}
  
  
-{{tag>[]}}+{{tag>[道路盡頭 面前道路 道路寬度 建築物高度]}}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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