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19_基地臨接道路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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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原本是針對基地臨接「**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包括臨接圓形迴車道(囊底路)的情況。因為當時第14條的高度限制(道路斜線)是以「自該部分起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水平距離」為依據,基地若正對著道路盡頭,則其高度幾近無限制,因此明文以該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之寬度。民國71年增訂的但書是因應基地面臨2條以上道路的情況,避免受到較窄道路之盡頭的過度限制。 | + | |
| - | * **意義的轉變**:在條文修正以後的一函釋才將本條**援用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作為一種**放寬規定**。若丁字型的縱向道路比橫向道路寬,則面對該縱向道路且與該道路同寬的部分,得比照本條的規定,以該道路為面前道路(((71)台內營字93577號(黃武達編解說)))。72年及87年增訂的圖例都是說明丁字路口這種比較複雜的狀況。 | + | * **意義的轉變**:在條文修正以後的函釋才將本條**援用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作為一種**放寬規定**。若丁字型的縱向道路比橫向道路寬,則面對該縱向道路且與該道路同寬的部分,得比照本條的規定,以該道路為面前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由以上的時序可知,63年及71年的條文其實都是針對「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並非針對「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至於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的情況,如果只閱讀法條文字,可能會以為較窄的丁字型之縱向道路會對基地造成較嚴格的高度限制,然而這並非立法本意,必須與圖例19-(1)一起閱讀才不至於誤解。 | * 由以上的時序可知,63年及71年的條文其實都是針對「單一道路之末端」的情況,並非針對「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至於在「丁字路口的路衝基地」的情況,如果只閱讀法條文字,可能會以為較窄的丁字型之縱向道路會對基地造成較嚴格的高度限制,然而這並非立法本意,必須與圖例19-(1)一起閱讀才不至於誤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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