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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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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 [2026/06/04 23:01] – [法規意義]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 [2026/06/05 01:36] (目前版本)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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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設通路」與基地關係的樣態很多,本條的放寬其實只有在「**基地內私設通路**」的樣態才適用,即下圖一B、三、四的情況。因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的「法定空地」必須為「基地」的一部分,不能分離(([[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85013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85013號]]))。   * 「私設通路」與基地關係的樣態很多,本條的放寬其實只有在「**基地內私設通路**」的樣態才適用,即下圖一B、三、四的情況。因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的「法定空地」必須為「基地」的一部分,不能分離(([[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85013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85013號]]))。
     * 圖一是A基地未連接建築線,而以位於鄰地的「私設通路」申請建照的情況。此私設通路對A基地而言是位在基地以外,不能計入A基地的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22688號|(71)台內營字第122688號]]))。而B基地內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的部分土地,可以計入B基地的法定空地。而且在實施容積管制後,該「私設通路」屬於B基地的「基地內通路」,可全部計入法定空地,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42092號|(72)台內營字第14209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5801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     * 圖一是A基地未連接建築線,而以位於鄰地的「私設通路」申請建照的情況。此私設通路對A基地而言是位在基地以外,不能計入A基地的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22688號|(71)台內營字第122688號]]))。而B基地內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的部分土地,可以計入B基地的法定空地。而且在實施容積管制後,該「私設通路」屬於B基地的「基地內通路」,可全部計入法定空地,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42092號|(72)台內營字第14209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5801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
-    * 圖二常見於「兩階段開發許可案」或「整體規劃之連棟建築」。開發許可案中的私設通路大多屬於公共設施用地,各基地之土地通常已分割完成,採分照申請。此私設通路對各基地而言均位在基地以外,不能計入各基地的法定空地(((77)台內營字第632055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 圖二常見於「兩階段開發許可案」或「整體規劃之連棟建築」。開發許可案中的私設通路大多屬於公共設施用地,各基地之土地通常已分割完成,採分照申請。此私設通路對各基地而言均位在基地以外,不能計入各基地的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632055號|(77)台內營字第632055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 圖三是**合照**申請、且私設通路屬於基地範圍的情況,私設通路在35m內的部分可以計入法定空地。A~F的界線可能已完成土地分割,或只是使用權上的分界。如果私設通路土地仍屬共有、且未簽訂「共管契約」,日後有可能不易個別改建。     * 圖三是**合照**申請、且私設通路屬於基地範圍的情況,私設通路在35m內的部分可以計入法定空地。A~F的界線可能已完成土地分割,或只是使用權上的分界。如果私設通路土地仍屬共有、且未簽訂「共管契約」,日後有可能不易個別改建。
-    * 圖四是**分照**申請、且私設通路屬於基地範圍內的情況,私設通路可分別計入A、B、E、F基地的法定空地(((87)台內營字第8773499號))。若既有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個別建築物在拆除重建時,通路部分可以依新法計入所屬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以避免法定空地分配的不合理(((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    * 圖四是**分照**申請、且私設通路屬於基地範圍內的情況,私設通路可分別計入A、B、E、F基地的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499號|(87)台內營字第8773499號]]))。若既有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個別建築物在拆除重建時,通路部分可以依新法計入所屬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以避免法定空地分配的不合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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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行使用權同意書:由於申請新建(拆除重時必須取得私設通路所有權人通行使用權同意書,如果私設通路的所有權分散,很容易造成改建困難(((71)台內營字122688號))+  * **通行使用權同意書**:由於申請建時必須檢附私設通路所有權人通行使用權同意書(([[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22688號|(71)台內營字第122688號]])),如果私設通路的所有權分散,有可能產生困難。至於原領有使照之建築物在原基地範圍申請增/改/修建或拆除新建時,得免再取得通行使用權同意書,另詳[[1章_用語定義:1.38_私設通路|第1條第38款]]之筆記
  
  
行 38: 行 38:
   * 「35m」是參考自第3-1條(私設通路應設迴車道的長度),只是為了適度放寬所採用的一個折衷值,並沒有特別的意義。   * 「35m」是參考自第3-1條(私設通路應設迴車道的長度),只是為了適度放寬所採用的一個折衷值,並沒有特別的意義。
  
-  * 得計入法定空地的長度範圍內的私設通路並無寬度上的限制。私設通路的分支部分若在建築線起算的35m範圍內,皆可計入法定空地面積(((87)台內營字第8773000號))。+  * 得計入法定空地的長度範圍內的私設通路並無寬度上的限制。私設通路的分支部分若在建築線起算的35m範圍內,皆可計入法定空地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000號|(87)台內營字第8773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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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4: 行 44:
   * **既有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   * **既有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
     * 既有之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改建或拆除新建,得計入所屬基地的法定空地。     * 既有之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改建或拆除新建,得計入所屬基地的法定空地。
-    * 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照之基地若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其私設通路產權若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則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以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72)台內營字第142092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如上圖四的情況,+    * 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照之基地若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其私設通路產權若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則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以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42092號|(72)台內營字第14209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5801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如上圖四的情況,
  
-  * **已計入法定空地的基地內通路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基地內的法定空地可以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0031441號))。+  * **已計入法定空地的基地內通路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基地內的法定空地可以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0031441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0031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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