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 |||
| 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 [2026/06/05 01:30] – [法規意義] l.arch | 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 [2026/06/05 01:36] (目前版本) – l.arch | ||
|---|---|---|---|
| 行 38: | 行 38: | ||
| * 「35m」是參考自第3-1條(私設通路應設迴車道的長度),只是為了適度放寬所採用的一個折衷值,並沒有特別的意義。 | * 「35m」是參考自第3-1條(私設通路應設迴車道的長度),只是為了適度放寬所採用的一個折衷值,並沒有特別的意義。 | ||
| - | * 得計入法定空地的長度範圍內的私設通路並無寬度上的限制。私設通路的分支部分若在建築線起算的35m範圍內,皆可計入法定空地面積(((87)台內營字第8773000號))。 | + | * 得計入法定空地的長度範圍內的私設通路並無寬度上的限制。私設通路的分支部分若在建築線起算的35m範圍內,皆可計入法定空地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行 44: | 行 44: | ||
| * **既有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 | * **既有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 | ||
| * 既有之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改建或拆除新建,得計入所屬基地的法定空地。 | * 既有之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改建或拆除新建,得計入所屬基地的法定空地。 | ||
| - | * 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照之基地若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其私設通路產權若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則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以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72)台內營字第142092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如上圖四的情況, | + | * 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照之基地若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其私設通路產權若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則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受35m長度範圍的限制,以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已計入法定空地的基地內通路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基地內的法定空地可以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0031441號))。 | + | * **已計入法定空地的基地內通路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基地內的法定空地可以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第2章_設計通則/2-1_私設通路計入法空.1780623045.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