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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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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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2026/04/19 15:47] – [條文探討]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2026/06/05 03:08]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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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第3-2條**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綠帶邊之退縮建築======+======3-2|綠帶邊之退縮建築======
 |  1975-08-0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1975-08-0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道路邊綠帶的情況雖不算常見,但一旦遇到就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 道路邊綠帶的情況雖不算常見,但一旦遇到就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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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4年增訂,係將63年之解釋函 納入法規,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4m以上為**建築線**,退縮後免設騎樓,其退縮部分得以計入空地計算//」。 +  * **民國64年**增訂,係將63年之解釋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0822號|(63)台內營字第580822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4785號|(63)台內營字第584785號]]))納入法規,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4m以上為**建築線**,退縮後免設騎樓,其退縮部分得以計入空地計算//」。 
-  * 民國71年修正,刪去「建築線」和「綠地公園」,增訂「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其餘文字酌修。+ 
 +  * **民國71年**修正,刪去「建築線」和「綠地公園」,增訂「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其餘文字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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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條的目的不甚明確,且執行上會造成其他困境,爭議頗多。   * 本條的目的不甚明確,且執行上會造成其他困境,爭議頗多。
  
-  * **立法前**:建築法在民國60年底全文修正,其中規定「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而依法公告之道路境界線應指定為「建築線」。但是道路邊的「綠帶或綠地公園」會使得「基地」與「道路境界線」被分隔開,使基地不連接建築線,為此省政府請釋建築線應如何指定。內政部函釋應自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界線再退縮4m指定建築線,退縮部分得以空地計算 ,且退縮指定建築線的情況免再留設騎樓 。然而函釋並沒有說明要求退縮的目的及寬度標準之理由。+  * **立法前**:建築法在民國60年底全文修正,其中規定「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而依法公告之道路境界線應指定為「建築線」。但是道路邊的「綠帶或綠地公園」會使得「基地」與「道路境界線」被分隔開,使基地不連接建築線,為此省政府請釋建築線應如何指定。內政部函釋應自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界線再退縮4m指定建築線,退縮部分得以空地計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0822號|(63)台內營字第580822號]])),且退縮指定建築線的情況免再留設騎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4785號|(63)台內營字第584785號]]))。然而函釋並沒有說明要求退縮的目的及寬度標準之理由。
  
   * **立法時**: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全文修正公告後,次一年才將上述兩函納入法規,增訂為第3-2條。   * **立法時**: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全文修正公告後,次一年才將上述兩函納入法規,增訂為第3-2條。
-    * 後來的解釋函 均認為此退縮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民眾利用綠帶作為通路而破壞其完整性」、「避免建築物緊臨綠帶,致該綠帶有被進出穿越通行而被破壞**」。 +    * 後來的解釋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內營司發字第556號|(65)內營司發字第556號]](黃武達編解說)、[[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76408號|(72)台內營字第17640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8413號|(86)台內營字第8608413號]]))均認為此退縮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民眾利用綠帶作為通路而破壞其完整性」、「避免建築物緊臨綠帶,致該綠帶有被進出穿越通行而被破壞**」。\\   
-    * 早期函釋 認為如果臨接綠帶的各基地均各自「直接面臨建築線」,其出入毋需穿越綠帶,則臨綠帶側可以不必退縮4m指定建築線。至於「未直接臨接建築線」的基地仍需退縮。此函釋後來停止援用 ,停用的理由尚不可考。 +    * 早期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建四字第78547號|(68)建四字78547號]]、(68)台內營字第25392號准予備查(黃武達編解說)))認為如果臨接綠帶的各基地均各自「直接面臨建築線」,其出入毋需穿越綠帶,則臨綠帶側可以不必退縮4m指定建築線。至於「未直接臨接建築線」的基地仍需退縮。此函釋後來停止援用(((72)台內營字第8982699號(黃武達編解說註釋,但未收錄))),停用的理由尚不可考。\\   
-    * 雖然前列函釋意旨傾向於「防止基地的出入通路穿越綠帶」,但法條文字其實並沒有做此限制。假如鄰地尚未申請建築並退縮空地,則建築物還是必須穿越綠帶才能出入,並不能達到函釋所稱的法規目的。如果因鄰地尚未申請建築,而限制該基地也不能申請建築,有過度限制之虞。而且「退縮指定建築線」是否意味著該退縮地必須供鄰地出入或供公眾通行,仍存有疑義。+    * ''#同樂會觀點'' 雖然前列函釋意旨傾向於「防止基地的出入通路穿越綠帶」,但法條文字其實並沒有做此限制。假如鄰地尚未申請建築並退縮空地,則建築物還是必須穿越綠帶才能出入,並不能達到函釋所稱的法規目的。如果因鄰地尚未申請建築,而限制該基地也不能申請建築,有過度限制之虞。而且「退縮指定建築線」是否意味著該退縮地必須供鄰地出入或供公眾通行,仍存有疑義。
  
   * **現行法條**:   * **現行法條**:
-    * 民國71年刪去了「退縮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改為「退縮建築」,使「指定建築線」的應用範圍縮回用來確定道路之邊界。但如此一來,臨接「道路外綠帶」的基地會成為沒有臨接「建築線」的「袋地」,又衍生出鄰地的退縮空地是否有義務供鄰地申請建築、供人車通行的問題 。此外,該退縮空地是否具有「私設通路」的性質而對袋地的允建樓地板面積造成限制,也存有疑義。 +    * 民國71年刪去了「退縮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改為「退縮建築」,使「指定建築線」的應用範圍縮回用來確定道路之邊界。但如此一來,臨接「**道路外綠帶**」的基地會成為沒有臨接「建築線」的「袋地」,又衍生出鄰地的退縮空地是否有義務供鄰地申請建築、供人車通行的問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84)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此外,該退縮空地是否具有「私設通路」的性質而對袋地的允建樓地板面積造成限制,也存有疑義。\\   
-    * 新增的但書規定如果道路邊綠帶**事實上已設有人行步道、或都市計畫載明可供人行步道使用**的情況,得免退縮,為法規自己製造的困境提供了一個解套辦法。 +    * 新增的但書規定如果道路邊綠帶**事實上已設有人行步道、或都市計畫載明可供人行步道使用**的情況,得免退縮,為法規自己製造的困境提供了一個解套辦法。\\   
-    * 部分地方在建管自治條例中針對「隔綠地臨接建築線」的情況訂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規定若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得申請建築 。高雄市規定若都市計畫中載明該道路邊「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或已鋪設柏油路面、人行步道磚者,可以視同「道路」。''#各地方規定不同''+    * 部分地方在建管自治條例中針對「隔綠地臨接建築線」的情況訂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規定若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得申請建築((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高雄市規定若都市計畫中載明該道路邊「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或已鋪設柏油路面、人行步道磚者,可以視同「道路」。''#各地方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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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所稱的「道路邊綠帶」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道路內綠帶」,不過大多數會遇到的情況都是屬於「道路外綠帶」,本條的但書也是針對後者而言。 本條所稱的「道路邊綠帶」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道路內綠帶」,不過大多數會遇到的情況都是屬於「道路外綠帶」,本條的但書也是針對後者而言。
  
-  * 「道路內綠帶」是指在道路用地的範圍內,依路型設計所設置的「綠化帶」。基於建築基地出入通行的需要,在路邊設置「連續綠化帶」的路型設計已經絕跡,通常都是獨立的樹穴,只有在早期函釋中才能見証這種情況曾經存在的痕跡 。+  * 「道路內綠帶」是指在道路用地的範圍內,依路型設計所設置的「綠化帶」。基於建築基地出入通行的需要,在路邊設置「連續綠化帶」的路型設計已經絕跡,通常都是獨立的樹穴,只有在早期函釋中才能見証這種情況曾經存在的痕跡(([[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2324號|(64)台內營字第62324號]](黃武雄編解說)。案由為台北市某處原公告計畫圖之道路兩旁設有綠帶,但實際開闢時改變路型移到路中央,故申請建築時於計畫圖上的綠帶界線指示建築線而免退縮。營建署准予備查。))
  
-  * 「道路外綠帶」則是指依都市計畫所劃設的「綠帶」或帶狀的「綠地」,不包括「公園綠地」。此類「道路外綠帶」通常是為了隔離或緩和交通幹道或工業區對其他使用區的干擾,故主要屬性是「綠地」而非「道路」,例如台北市的明德路、致遠一路二段,高雄市的沿海一路、凱旋四路、和前鎮區的主要道路等都劃有綠帶。對於非採「整體開發 」方式進行土地開發的舊市街地,綠帶用地多半未完成徵收及開闢,所以現況大多都是鋪面。依本條但書規定,如果現況已鋪設鋪面供人行走,可不受退縮限制。+  * 「道路外綠帶」則是指依都市計畫所劃設的「綠帶」或帶狀的「綠地」,不包括「公園綠地」。此類「道路外綠帶」通常是為了隔離或緩和交通幹道或工業區對其他使用區的干擾,故主要屬性是「綠地」而非「道路」,例如台北市的明德路、致遠一路二段,高雄市的沿海一路、凱旋四路、和前鎮區的主要道路等都劃有綠帶。對於非採「整體開發((採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方式進行土地開發的舊市街地,綠帶用地多半未完成徵收及開闢,所以現況大多都是鋪面。依本條但書規定,如果現況已鋪設鋪面供人行走,可不受退縮限制。
     * ''#同樂會觀點'' 這個普遍存在的都市計畫僵局使得本條很少能達到其法規目的,成為貌似多餘的限制。     * ''#同樂會觀點'' 這個普遍存在的都市計畫僵局使得本條很少能達到其法規目的,成為貌似多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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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鐵路邊的綠帶**:函釋認為「鐵路邊綠帶」與「道路邊綠帶」的設置目的及功能不同,故不適用本條的退縮規定 。不過建築基地本來就沒有連接鐵路的需求,所以也沒有穿越破壞綠帶之虞。+  * **鐵路邊的綠帶**:函釋認為「鐵路邊綠帶」與「道路邊綠帶」的設置目的及功能不同,故不適用本條的退縮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台內營字第018617號|(68)台內營字第018617號]]))。不過建築基地本來就沒有連接鐵路的需求,所以也沒有穿越破壞綠帶之虞。
  
-  * **退縮地上空可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由於本條只是為了避免穿越破壞綠帶,所以允許退縮地上空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 。此標準與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的計算標準相容。+  * **退縮地上空可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由於本條只是為了避免穿越破壞綠帶,所以允許退縮地上空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76408號|(72)台內營字第176408號]]))。此標準與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的計算標準相容。
  
-  * **綠帶土地尚未徵收的情況**:若「道路外綠帶」仍屬私人所有,申請建築時不必檢附綠帶之土地權利証明文件 。+  * **綠帶土地尚未徵收的情況**:若「道路外綠帶」仍屬私人所有,申請建築時不必檢附綠帶之土地權利証明文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698440號|(78)台內營字第698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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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道路)[[第1章_用語定義:1.36_道路|{{:page.png|}}]]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道路)[[第1章_用語定義:1.36_道路|{{:page.png|}}]]
  
-{{tag>[]}}+{{tag>[綠帶 退縮 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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