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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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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2026/06/05 03:08] l.arch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2026/06/05 03:08] (目前版本) – [法規意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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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法條**:   * **現行法條**:
-    * 民國71年刪去了「退縮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改為「退縮建築」,使「指定建築線」的應用範圍縮回用來確定道路之邊界。但如此一來,臨接「道路外綠帶」的基地會成為沒有臨接「建築線」的「袋地」,又衍生出鄰地的退縮空地是否有義務供鄰地申請建築、供人車通行的問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84)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此外,該退縮空地是否具有「私設通路」的性質而對袋地的允建樓地板面積造成限制,也存有疑義。\\  +    * 民國71年刪去了「退縮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改為「退縮建築」,使「指定建築線」的應用範圍縮回用來確定道路之邊界。但如此一來,臨接「**道路外綠帶**」的基地會成為沒有臨接「建築線」的「袋地」,又衍生出鄰地的退縮空地是否有義務供鄰地申請建築、供人車通行的問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84)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此外,該退縮空地是否具有「私設通路」的性質而對袋地的允建樓地板面積造成限制,也存有疑義。\\  
     * 新增的但書規定如果道路邊綠帶**事實上已設有人行步道、或都市計畫載明可供人行步道使用**的情況,得免退縮,為法規自己製造的困境提供了一個解套辦法。\\       * 新增的但書規定如果道路邊綠帶**事實上已設有人行步道、或都市計畫載明可供人行步道使用**的情況,得免退縮,為法規自己製造的困境提供了一個解套辦法。\\  
     * 部分地方在建管自治條例中針對「隔綠地臨接建築線」的情況訂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規定若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得申請建築((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高雄市規定若都市計畫中載明該道路邊「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或已鋪設柏油路面、人行步道磚者,可以視同「道路」。''#各地方規定不同''     * 部分地方在建管自治條例中針對「隔綠地臨接建築線」的情況訂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規定若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得申請建築((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高雄市規定若都市計畫中載明該道路邊「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或已鋪設柏油路面、人行步道磚者,可以視同「道路」。''#各地方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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